论不安抗辩权制度

摘 要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法律制度。此制度的设立,对市场交易的正常运作,合同风险的降低、交易秩序的维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极大程度表现了合同法所崇尚的价值原则。但是,目前我国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相关理论仍有待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并不广泛。作为一种较为先进的法律制度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将其价值实现最大化,并且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立法目的和用途,还受到来自方方面面原因的制约。本文意在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做出阐述,并对其在学界存在争议的观点提出个人浅见,也对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为不安抗辩权在未来的运用中发挥更大的价值做出贡献。
目 录
第一章 不安抗辩权概述1
1.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1
1.2不安抗辩权的性质1
1.3不安抗辩权的价值和意义3
第二章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分析4
2.1预期违约制度概述4
2.2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异同4
第三章 不安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6
3.1不安抗辩权的行使6
3.2不安抗辩权的效力6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8
4.1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协调8
4.2举证责任的明确8
4.3合理期限的确定9
结束语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不安抗辩权概述
1.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或履行能力降低等行为,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对方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之前,可以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保证了合同当事人对义务的履行,以防止出现合同欺诈等损害当事人利益行为的发生。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中保障债权利益的抗辩权的重要方式,并且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关于传统大陆法系中的内涵也在不断被赋予新的含义。在传统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构架之上,许多学者也对不安抗辩权的定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江平教授的观点是: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在于按合同约定,先给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付一方向后给付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如后履行方的财产或给付能力明显下降或者显著低于合同签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史尚宽和郑玉波学者在对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做出深入研究后,也都提出这样的看法,不安抗辩权只可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以存在难以实现对待给付的情况为前提,在另一方当事人按合同适当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之前,可以拒绝给付。
通过对上述各位专家的观点进行研究分析,不难发现,学者们对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在很多方面有着近乎一致的看法:不安抗辩权仅限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对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前可以推迟合同的履行。
1.2不安抗辩权的性质
要想研究不安抗辩权就不得不对抗辩权进行的充分理解。因为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研究分析密不可分,两者紧密联系,并且不安抗辩权从属其中。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性质,有一种观点被广泛接受和认可,抗辩权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这是根据抗辩权的效力强弱所进行的分类,这样的分类依据较为明确,无论是学理价值还是实践价值都比较高。对此郑玉波先生持着这样的观点: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和对方请求权的对抗,是以防御为目的的权力行使。
同时,不安抗辩权也是救济权的一种,即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其对合法权益有着保护和救济的作用。其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要件恰恰吻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就是基于自己的权利在将来有可能受到侵害,而正是为了防止这种侵害对自己家的利益造成影响才得以适用。所以不安抗辩权有着很强的救济性。
还有很多专家学者在探讨其性质一问题时,引用了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概念,笔者认为在不安抗辩权性质方面,其理论价值有待商榷。
1.3不安抗辩权的价值和意义
不安抗辩权以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主要的法理基础,也无时不刻不体现着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精神,而且只有在诚信原则下不安抗辩权才能发挥其具体的保障功能。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倘若某些事由的发生导致双方利益失去平衡时,需要及时进行规范,恢复双方的利益平衡,从而使合同和经济秩序得到保障。双务合同的主要特征决定了双方的利益应当维持平衡:一方面表现在双方的债权债务处于一个平等地位;另一方面表现在双方债务的存续要求有着统一目的,也就是此种权益对等存在,而形成一种整合的状态,如果一方的债务因为非法以及其他事由不存在时,不安抗辩权当然也无从成立。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所以在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有一方发生了有可能影响合同成立的事由,如果继续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则显然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
不安抗辩权有着极高的法律价值,在实际生活中扮演者无可替代的角色,保护着市场经济的合理运行,维护着合同的交易安全。而其价值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障交易安全。不安抗辩权制度就是为了防止潜在的危险在将来变成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结果,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有效防止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保护善意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其次,促进合同履行。因为不安抗辩权并不是永久性抗辩权,其行使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终结,而是监督、防止对方当事人有欺诈等行为影响最初合同目的的实现,这也恰恰体现了其对合同的促进作用。
最后,体现公平原则。不论是程序公平还是司法公平,公平一直是被高度重视的法律价值。在双务合同中若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在履行后其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合同中难免处于不利地位,而不安抗辩权将其劣势地位缩小,赋予其抗辩权有利于让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归于平等。
第二章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分析
2.1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制度,是为了解决、预防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的含义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履行,或者其行为表明将来可能不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己拒绝履约,即明示违约;其二,对方当事人虽未做出明确表示,但是其行为表明将来存在不履行的可能,即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制度在切实危险发生之前,向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减少违约损失,从而促进合同目的的实现。由于其先进性和有效的保障性,预期违约制度的出现也可以说是对合同法发展的一大贡献。
2.2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异同
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相似之处,其中最主要的相似在于两者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并且都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合同签订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有一点不得不提的是两者所保护的权益并不是已经受到侵害的利益,而是随着风险的加大而保护的预期的或合同约定尚未实现的利益。所以两者有着共同的法益保护对象和立法目的。同时两者在很多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各方面的观点在学术界也一直存在争议。总结下来两者最大的差异就是所属权利的属性差别。一个归属于抗辩权,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jjymy/2337.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