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抢注及其法律规制
摘 要商标在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对未注册商标实行有条件的适度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恶意抢注现象极大地危害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文章重点阐释了商标抢注的现状和成因,分析了商标抢注的法律风险,建议完善保护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立法,增强企业的商标法律意识,实行防御性政策的保护,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
Key words:Trade mark;Registered; Unfair competition; Honesty and credit目 录
第一章 商标抢注概述1
1.1商标抢注的概念1
1.2商标抢注的分类1
1.3商标抢注的原因1
第二章 商标抢注的法律风险3
2.1商标注册查询及其法律风险3
2.2商标注册策略及其法律风险4
2.3商标国际注册及其法律风险6
第三章 商标抢注的法律完善8
3.1实行防御性政策的保护8
3.2完善保护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立法8
3.3加强树立社会商标意识9
结束语10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附录13
第一章 商标抢注概述
1.1商标抢注的概念
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商标抢注”这一词汇在我国并不存在。商标抢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商标法》第32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我国最早对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抢注行为日益复杂、多样化,在学理层面上,商标抢注的定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最初,商标抢注的对象主要限于未注册的商标;如今,商标抢注的含义有了更深层次的拓展,抢注表现为将他人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的行为。甚至还包括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商号字号、文化古迹、网络域名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抢注的对象。商标抢注可划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在先商标权使用人之前注册该商标便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于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除包含上述形式,同时还包含抢注他人的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尽管对商标抢注的概念认识不一,但目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张跃的观点。他认为,商标抢注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志作为商标,抢先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1.2商标抢注的分类
商标抢注大致有三种类型: 一是“抢先注册”,即对别人已使用但没有注册的商标予以抢注,包括对他人已经使用但没有注册的普通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请求注册和将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且已被大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已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及以外的不同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请求注册。二是“插空注册”,即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予以抢注,利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在该注册商标没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类别上的空白来申请注册。包括对一般商标的抢注和对驰名商标的抢注。三是“跨域注册”,即将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包括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商号名称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目的。
1.3商标抢注的原因
2001年我国《商标法》在修订时,强调了商标权的取得必须要注册,即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通过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在先使用了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力,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注销他人在后的注册商标。在先未注册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人在后的注册商标,但撤销他人商标耗时耗力,即使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撤销裁定,商标注册人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还可以上诉,整个过程下来可能需要持续好多年。除此之外,如果商标抢注过了五年期限,除非能够证明在先使用商标为驰名商标或存在恶意注册的行为,否则不可以再撤销该注册商标。与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相对的是使用取得商标权制度,使用取得制度强调少数公平,禁止绝对化的形式论,并极力把社会的多数正义与少数公平联系起来。我国《商标法》鼓励商标进行注册,并认为这是商标专用权产生的法定程序,也就是说,商标使用人即使长期使用了自己的商标,但若没有去商标局进行注册,就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我国商标法奉行的是注册制,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直处在忽视状态,商标的注册制虽然有效地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但是也为商标抢注留下了隐患。
商标注册的具体规范也有缺陷,商标申请的条件很宽泛,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取消了境内外申请主体的差别,因此自然人也可申请商标注册,而且商标局也没有对自然人申请商标作经营资格上的限制,实务中自然人只要提供身份证即可申请注册商标。该条的修改本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健全、经营者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渐渐提高的同时,一些敏锐的不法之徒挖空心思钻法律空子的水平也在提升,于是给一些商标抢注者提供了方便;其次,商标抢注违法的成本不高。对于恶意抢注的行为,我国《商标法》提供了一些补救措施,例如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撤销不正当抢注的商标,并禁止使用。而《商标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予以赔偿。但是实践中,商标使用人的被抢注商标能够通过商标复审或者行政诉讼是很难的,针对损失的赔偿还要启动民事程序,被抢注商标的使用人很少还会有精力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成本不高,恶意抢注者只不过就损失了一点注册费用,如果恶意抢注行为顺利,不论是抢占的市场份额还是商标许可使用费或转让费都是相当可观的,所以侵权人宁可铤而走险,也要恶意抢注商标。
第二章 商标抢注的法律风险
申请商标注册只是企业保护商标的方法之一,实践中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来保护企业的商标,比如加贴防伪标志等来避免商标侵权。使用商标是企业的自主权利,除特殊商品如烟草制品、人用药物之外,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的企业在其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在我国,即使没有注册的商标也依然可以使用,并在特殊情况下也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但从实践经验来看,商标未申请注册的法律风险可以说是企业商标类法律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只有注册,企业才能够享有商标专用权,才有权阻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上采取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而没有注册的商标,虽然企业自己可以使用,但却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后,企业还可能面临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在改革开放初期,很多企业因为没有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在《商标法》出台以后,没有及时注册商标,结果在其他企业抢注成功以后,不得不花费大量的金钱买回本就属于自己的商标,或者放弃已经成熟的品牌另起炉灶。
2.1商标注册查询及其法律风险
商标查询是指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为了解决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冲突,通过商标服务机构或者其他途径对有关商标注册信息进行检索。广义的商标查询还包括企业在商标注册前对商标未来的前景所进行的各种调查。商标查询直接影响着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值得关注。
Key words:Trade mark;Registered; Unfair competition; Honesty and credit目 录
第一章 商标抢注概述1
1.1商标抢注的概念1
1.2商标抢注的分类1
1.3商标抢注的原因1
第二章 商标抢注的法律风险3
2.1商标注册查询及其法律风险3
2.2商标注册策略及其法律风险4
2.3商标国际注册及其法律风险6
第三章 商标抢注的法律完善8
3.1实行防御性政策的保护8
3.2完善保护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立法8
3.3加强树立社会商标意识9
结束语10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附录13
第一章 商标抢注概述
1.1商标抢注的概念
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商标抢注”这一词汇在我国并不存在。商标抢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商标法》第32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我国最早对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抢注行为日益复杂、多样化,在学理层面上,商标抢注的定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最初,商标抢注的对象主要限于未注册的商标;如今,商标抢注的含义有了更深层次的拓展,抢注表现为将他人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的行为。甚至还包括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商号字号、文化古迹、网络域名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抢注的对象。商标抢注可划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在先商标权使用人之前注册该商标便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于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除包含上述形式,同时还包含抢注他人的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尽管对商标抢注的概念认识不一,但目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张跃的观点。他认为,商标抢注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志作为商标,抢先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1.2商标抢注的分类
商标抢注大致有三种类型: 一是“抢先注册”,即对别人已使用但没有注册的商标予以抢注,包括对他人已经使用但没有注册的普通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请求注册和将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且已被大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已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及以外的不同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请求注册。二是“插空注册”,即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予以抢注,利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在该注册商标没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类别上的空白来申请注册。包括对一般商标的抢注和对驰名商标的抢注。三是“跨域注册”,即将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包括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商号名称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目的。
1.3商标抢注的原因
2001年我国《商标法》在修订时,强调了商标权的取得必须要注册,即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通过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在先使用了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力,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注销他人在后的注册商标。在先未注册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人在后的注册商标,但撤销他人商标耗时耗力,即使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撤销裁定,商标注册人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还可以上诉,整个过程下来可能需要持续好多年。除此之外,如果商标抢注过了五年期限,除非能够证明在先使用商标为驰名商标或存在恶意注册的行为,否则不可以再撤销该注册商标。与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相对的是使用取得商标权制度,使用取得制度强调少数公平,禁止绝对化的形式论,并极力把社会的多数正义与少数公平联系起来。我国《商标法》鼓励商标进行注册,并认为这是商标专用权产生的法定程序,也就是说,商标使用人即使长期使用了自己的商标,但若没有去商标局进行注册,就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我国商标法奉行的是注册制,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直处在忽视状态,商标的注册制虽然有效地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但是也为商标抢注留下了隐患。
商标注册的具体规范也有缺陷,商标申请的条件很宽泛,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取消了境内外申请主体的差别,因此自然人也可申请商标注册,而且商标局也没有对自然人申请商标作经营资格上的限制,实务中自然人只要提供身份证即可申请注册商标。该条的修改本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健全、经营者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渐渐提高的同时,一些敏锐的不法之徒挖空心思钻法律空子的水平也在提升,于是给一些商标抢注者提供了方便;其次,商标抢注违法的成本不高。对于恶意抢注的行为,我国《商标法》提供了一些补救措施,例如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撤销不正当抢注的商标,并禁止使用。而《商标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予以赔偿。但是实践中,商标使用人的被抢注商标能够通过商标复审或者行政诉讼是很难的,针对损失的赔偿还要启动民事程序,被抢注商标的使用人很少还会有精力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成本不高,恶意抢注者只不过就损失了一点注册费用,如果恶意抢注行为顺利,不论是抢占的市场份额还是商标许可使用费或转让费都是相当可观的,所以侵权人宁可铤而走险,也要恶意抢注商标。
第二章 商标抢注的法律风险
申请商标注册只是企业保护商标的方法之一,实践中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来保护企业的商标,比如加贴防伪标志等来避免商标侵权。使用商标是企业的自主权利,除特殊商品如烟草制品、人用药物之外,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的企业在其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在我国,即使没有注册的商标也依然可以使用,并在特殊情况下也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但从实践经验来看,商标未申请注册的法律风险可以说是企业商标类法律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只有注册,企业才能够享有商标专用权,才有权阻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上采取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而没有注册的商标,虽然企业自己可以使用,但却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后,企业还可能面临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在改革开放初期,很多企业因为没有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在《商标法》出台以后,没有及时注册商标,结果在其他企业抢注成功以后,不得不花费大量的金钱买回本就属于自己的商标,或者放弃已经成熟的品牌另起炉灶。
2.1商标注册查询及其法律风险
商标查询是指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为了解决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冲突,通过商标服务机构或者其他途径对有关商标注册信息进行检索。广义的商标查询还包括企业在商标注册前对商标未来的前景所进行的各种调查。商标查询直接影响着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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