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与需求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在农村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它的出现有助于解决目前农村融资困难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部分村子的商业银行及农户进行实地走访,以调查问卷或访谈的方式对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与需求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经调查发现目前天津市开展此业务有一定意义,但是可操作性不强。主要面临着政府宣传不到位,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所以到目前为止此业务在天津市还未做成一笔。据此本文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引言1
二、文献回顾2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2
(二)国外农地金融制度对中国的启示2
(三)国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情况研究2
三、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的现状3
(一)试点地区背景介绍3
(二)商业银行视角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分析4
1.商业银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了解程度4
2.商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4
3.商业银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意愿调查5
4.遏制商业银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原因6
(1)没有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土地价值评估难 6
(2)产权交易所不成熟,土地产权不明晰 6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面临多种风险 6
(三)农户视角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需求分析6
1.农户基本信息介绍6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完成情况7
3.农户借款情况及对金融机构满意程度分析8
(1)农户借款情况 8
(2)农户借款需求情况 8
(3)农户对金融机构的满意程度 9
4.农户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分析 9
(1)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了解程度 9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2)农户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支持情况10
(3)部分农户不愿参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原因10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11
(一)基本结论 11
(二)政策建议 11
1.加大宣传力度 11
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配套机制 11
3.加快相关法律的修订 11
4.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11
5.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2
附录A 有关农户的调查问卷14
附录B 有关商业银行的访谈问题16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与需求分析
引言
引言
21世纪以来中国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三农“问题大概是最严峻的一个。“三农”问题能否顺利解决将直接决定中国当前的宏观经济,对中国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的影响。而完善的涉农贷款将是解决“三农”问题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涉农贷款却一直处于“贷款难,难在无抵押”的局面中,而且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民对资金的需求日益旺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这一金融创新应运而出。
其实早在2006年就有很多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践,很多学者也根据各个试点的实际情况做了大量的分析。经过将近9年的实践,201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及担保权能。
笔者在对文献进行梳理时发现,天津市经济基础良好,已实现金融机构涉农区县全覆盖,而且农村土地已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流转。这些都表明天津市农村地区已经具备了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于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14年3月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并在天津市挑选了经济较发达的村镇开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但是到目前为止却很少有学者去研究天津市开展此项业务的情况,所以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以天津市作为调研对象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具体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对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土地产出物品的权利以及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征收或占用后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1]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到目前为止,学者们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否应该开展,是否可以开展的学术讨论意见不一。反对者大多数认为:由于中国目前没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失业保障体系,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担负的更多是社会保障职能和失业保障职能。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会导致权利的流转,这可能会引起大量农业用地转为商业开发用地,不利于耕地的保护。 [2]然而也有一些学者持不同意见,李宏伟(2010)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完善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必然要求,从农村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是帮助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3]许聪(2013)、Margo RosatoStevens(2008)及Wang, H. H.(2008)也认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利于农村承包地上的投资,会使农户福利变好。[46]孙晏儒、祁燕泰、包雅薇(2014)等学者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将会解决银行向农户提供贷款无担保的问题,有利于银行业务的发展。[7]林乐芬、赵倩(2009)等学者对泰州市农村农户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调查,发现当地农户虽然普遍缺少抵押担保,但融资需求却很强烈,且农户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推出需求迫切。[8]刘贵珍(2009)据对豫北某市1050户农户的调查中发现,当地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萎缩、农户融资意愿强烈但却很难融资,且农户有意愿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9]韦福(2007)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也就是说它具有交换价值,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可以开展的。[2]这些学者都认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必要且可行的。
(二)国外农地金融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这一业务极具中国特色,但在对文献的梳理中,笔者发现许多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在农地金融制度改革中都考虑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李世平(1999)通过对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农地金融制度的构建演变、组织形式、特点等基本情况进行分析,认为中国的农地金融制度建设应遵循“土地公有制原则”、“政府支持原则”、“合作原则”、“群众自愿、典型示范原则”,并针对中国国情提出可以利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来构建农业金融体系。 [10]贾洪文(2012)等学者通过对比分析德国、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农地抵押贷款模式的异同点,提出中国政府要对农地抵押提供法律依据,并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及配套设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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