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法律问题研究(附件)【字数:11806】

摘 要股东权利体系中最根本的权利是股东知情权,若是知情权无法实现,其他权利股东也难以获得。因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立法还不健全,因此股东在现实中往往不能完全地享有知情权,由此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论文阐述了股东知情权的含义和历史渊源,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现状,揭示了其中的问题,在参考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概述 1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1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沿革 1
第二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的法律规定及不足 3
2.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3
2.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不足 3
第三章 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及借鉴 5
3.1英美法系国家股东知情权的立法 5
3.2大陆法系国家股东知情权的立法 6
3.3国外股东知情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7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8
4.1股东知情权主体资格的认定 8
4.2适当拓宽股东可查阅信息的范围 9
4.3合理界定“正当目的” 10
4.4检查人选任制度的完善 10
4.5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程序的完善 11
结束语 13
致 谢 14
参考文献 15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概述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纵观其他国家的公司法,我们发现,其中缺少对“股东知情权”这一概念的明确定义,目前只从学理的角度进行概述。大多数学者认为,获取和掌握公司信息的权利即股东知情权,该权利是综合了具有相同性质的权利的一般定义。其中蕴含了私法和公法的不同层面,本文讨论的股东知情权我们把它归到私法的范畴。我国股东知情权在1993年走上法律化的道路,同年颁布的《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给予了明确表述。不久,我国相继出台《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证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这些法律法规中对股东知情权都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有所提及,然而由于其中的条款偏教条化,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不利于实际运用。有观点认为,咨询权属于股东知情权的一种权利,公司股东充分利用股东知情权,可以避免公司的真实信息被公司实际经营者掩盖,避免自己受到蒙骗,并且可以保障自己获悉公司实际可靠的资料,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观点是将股东知情权片面地解释成股东的会计监督权,股东以此了解监管公司的财政信息。
作为公司股东,维护自身知悉公司信息的权利即股东知情权,是理所应当的。通过分析不同的观点主张,可以看出“知情权”是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合法的知悉相关信息的权益而提出的权利,属于法学范畴。简言之,知情权是公民对其理应知悉的信息有权知悉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支持和保护的。
由此可见,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对其理应知悉的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以及业务范围相关的,牵涉个人权益的信息资料有权知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分成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概念指股东有权获知公司所有事务和文件资料,包括相关的合同契约、会计凭证、电传书信、通话记录、纳税申报书等文件。狭义概念只涉及公司会议记录和会计财务报告这两项内容,其余内容股东无权进行查阅。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沿革
美国最早出现“知情权”,“1939年以前,在新闻工作者内部已经开始倡导知情权。1945年之后,知情权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承认,1966年美国出台《情报自由法》,明确提出获悉其应当了解的消息资源是任何人皆拥有的权利。”我国在1993年制定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到“知情权”的概念。之后,我国学者对“知情权”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持有不同的观点和主张。有学者认为,所谓的“知情权”理应归于公法层面;也有学者主张把“知情权”归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范畴。总而言之,知情权是一个体系庞大、内容繁多的综合权利体系。
作为宪法术语出现的“公民知情权”阐明:“一个国家的政府应该是开放性的,政府应该向公民尽可能多地公开信息,使得公民做出的公共决策有合法合理的根据。”因为公司采用与近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结构相同的管理结构,因此“公民知情权”这一宪法术语被法学家们引入了公司法。“近现代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根据近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国家采用的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的架构来设计的,这样有利于划分公司各机构的权限并使各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平衡,从而形成监事会(公司监督机构)、董事会(公司执行机构)和股东会(公司意思机构)相互制衡、相互分立的公司制度。公司股东等同于民主政治国家中的公民,拥有获知公司实际运营状况的权利,并且对公司董事会是否把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目标有监督的权利。”
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为了维护股东知情权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美国证券法制定了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股东知悉了解公司的管理经营信息可以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美国判例法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了规定——查阅权是公司股东知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另一手段。英国公司法设立了信息披露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都被要求实行信息披露,另外通过提请国务大臣选任检查人对公司进行调查也作为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一个方式。德国相关法律为实现知情权设置了股东查阅和质询权。中国公司法分别在第33条规定了查阅权,第150条规定了质询权制度,第165条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的法律规定及不足
2.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2.1.1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993年我国出台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做出了相应设置,然而由于当时时代的局限性,如今看1993年的《公司法》就显得比较粗糙,随着时代的进步,旧版《公司法》的弊端渐渐暴露出来,所以不得不对其加以修订,增加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定。
当前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条款有第33条、第150条和第165条。第33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内容和程序,然而股东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查阅权的,条款规定公司在某些状况下能够拒绝股东的查阅。第150条和第165条对质询主体和披露义务的具体对象、方式做了概括性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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