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涉税研究——以上海房地产交易为例

房地产交易涉税研究——以上海房地产交易为例[20191209192908]
摘 要
当代中国房地产业发展迅猛,极大拉动了经济增长。正是由于房地产业能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房地产泡沫和高房价的出现也对经济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个有力工具,房地产税越来越受到关注,并要求不断对其进行改革。因此目前大部分的研究都主要集中在税制改革等方面,对具体的房地产买卖中的税费研究比较少。而这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本文先介绍了房地产税的定义及在房地产交易时涉及的税费,再主要从一手房交易和二手房交易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对税基、税率、国家政策等因素进行分析,展开一手房、二手房交易税费以及税费差异的研究,以便于人们对房地产交易税费的了解。本文结尾在一手房、二手房税费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参考意见。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房地产税房地产买卖税费分析
目 录
1.引言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1
1.3国内外文献综述 2
1.3.1国内房地产税的研究分析 2
1.3.2国外房地产税的研究分析 3
2.房地产税的概述 5
2.1房地产税的概念及种类 5
2.1.1房地产税的定义 5
2.1.1房地产税的种类 5
3.一手房交易税费分析 7
3.1上海一手房交易税费 7
3.2上海一手房交易税费案例 8
4.二手房交易税费分析 13
4.1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 13
4.2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案例 14
5.税费比较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21
5.1上海一手房、二手房税费比较 21
5.2一手房、二手房税费影响因素 21
5.2.1 税基选择 22
5.2.2 税率制定 22
5.2.3政府严控政策 22
5.2.4房产地理位置 22
6.对不同交易方式税费建议 24
6.1一手房税费建议 24
6.2二手房税费建议 24
结语 26
参考文献 27
致谢 28
1.引言
1.1研究背景
Bahl和Linn(1992)曾经说过,“房地产税是很多国家和地区最为重要的地方税种”, 比如在美国,房地产税是建国时就征收的初始税种之一,早在1792年就有4个州征收房地产税。因此在国外很多国家地区房地产税制度已经很成熟,相关理论研究也很深入。我国学者的研究和国外比起来还是不够完备的。
从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行业对经济的拉动力显著,据中国指数研究院发表的研究报告显示我国2012年上半年房地产对GDP的贡献率在10%左右,投资开发拉动GDP增长了1.5-2个百分点。房地产产业已经在中国主要产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无论是97年亚洲金融危机还是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这些大的金融危机都是由房地产泡沫而引发的,一旦爆发立即席卷各地。因此我国也开始关注房地产税的改革来干预房地产经纪活动、调控房地产市。从2011年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就看出我国政府开始改革房产税的决心。
房地产税中有很大一部分贡献来自于房地产买卖产生的税费,尤其是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比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这些地区的经济量比较大,房地产交易市场活跃,并且作为房地产买卖主要交易方式的一手房和二手房买卖都有大量的交易量。而这两种交易方式也是有一定区别的,分别体现在购买流程和税收方面,对于购买者来说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房地产买卖中涉及的税费问题。所以本文将从购买流程、税基、税率、国家政策等方面对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税费进行分析,从而对特定购买者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以上海为例,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数据都比较丰富,更具有代表性和研究价值。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1)以房地产买卖所交税费的实际数据为基础,以上海为例,计算分析一手房、二手房税费的区别。并从加强对不同购买方式税收制度的了解、明确税基、合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等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如何实现合理的节税的目的。
(2)探讨房地产税对不同转让方式的影响,从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两大方面,并细分到交易流程、纳税基础、税率大小、国家政策三个方面全面分析房地产税对房地产买卖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资源配置,能有效抑制炒房现象,对二手房来说会大大增加其流动性减少空置率,从而达到合理利用资源的效果,对高房价也有一点的减缓作用;第二、有利于提高购买者对房地产税的了解,为其选择购买方式提供合理的参考意见,达到节税的目的,更好的利用资本达到效益最大化;第三、促进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更好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中国稳定发展。
1.3国内外文献综述
1.3.1国内房地产税的研究分析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恢复征收房地产税,从此以后房地产投资额持续增长。中国国内学者对房地产税开始产生研究兴趣主要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出现后,研究方向基本为房地产税种设置、税收负担、房地产税制改革等。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分别在房地产取得、保有、流转这三个环节征收,而且我国有“重取得轻保有”的倾向,税制结构不合理。学者张天犁(2000)认为中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虽然看起来覆盖了房地产流转的各个方面,但是由于其税制结构上的缺点,还是不合理的。
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房产评估制度,税基制定不合理,导致税源的流失,对此学者赵桂芝(2001)认为应对房地产税进行简化,减少流转环节的税费、开征物业费,从而达到“重保有轻取得”的目的,更好的发挥房地产税的作用。学者王明坤(2003)认为在我国“重取得轻保有”税制结构下,应该要采取按比例税率的方法对城镇居民征收房地产税,不能对所有事业单位都采取房地产税优惠的政策。学者许楠、李春华、减秀清(2003)提出了我国应该学习西方国家采取低税率的政策,而更好的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国外的主要税费税率比较低,税负水平也比较低,所以政府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可以很好的推行,没有那么大的阻力。
学者就如何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学者胡洪曙(2008)认为是要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首先面对的一个最大的难点是如何正确处理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税制改革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公共财政和房地产税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政府的态度。
1.3.2国外房地产税的研究分析
房地产税的征收最早可以追溯到威廉·配第时期。外国学者对房地产税的性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分别为传统观点、受益论和新论。
传统观点由Simon(1943)和Netzer(1966)提出的。该观点认为房地产税全部都由消费者承担,并最终表现为高房价。这种观点角度过于狭隘,即只使用了局部均衡方法,这种方法假设资本是自由流动的且没有任何税负并有固定的回报率。没有考虑到任何的市场竞争等因素,这种理论有失偏颇。
受益论是由Hamilton(1975)提出的,该观点是Hamilton(1975)在Tiebout(1956)模型基础上提出来的,认为房地产税只会对地方公共支出产生影响,不会扭曲社会资源配置,房地产税的作用是中性的。Tiebout(1956)研究发现,在假设所有行政区域完全依赖人头税融资的情况下,人们会以税费的多少和社区公共服务水平的高低“用脚投票”决定居住在哪个社区,进而形成社区之间的竞争,从而使公共服务资源能得到有效配置。Hamilton (1975)对自己之前提出的受益论进行了修改,考虑了一些房地产税中的变量因素,并对此加以研究分析,假定地方政府能严格分区并规定房屋的最低价值,研究结果显示不同社区的税负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会对居民的居住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后来Hamilton(1976)又对之前的研究做出了修正,引入了“趋异社区”的观点。该观点研究考虑了社区的趋异问题,并且认为即使存在差异,由于人们对公共服务的趋同需要因此也会对公共服务价格产生影响,而这个影响最终也会反应到房地产税身上。Fischel(1992)又引入了政治因素变量,分析了区域变量的影响。他提到,地方政府的某些特定行为即是否以房地产作为地区发展融资的渠道将会对房地产税的性质起到起到决定性作用,它可以决定房地产税是否为受益税。房地产税税额要能弥补公共服务成本,这样才能为支持地方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供资金。
新论由Mieszkowshi(1972)提出,该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是一种扭曲税,会降低房地产的资源配置效率。Mieszkowshi(1972)对不同地区、不同税负水平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将研究区域分为高税收和低税收区域。研究认为,在高税收地区,房地产税与房价呈正相关的关系,房地产税会导致资本流出,降低了相关要素的回报率,最终导致房地产价格的提高;在地税地区,房地产税与房价成负相关的关系,低房地产税会导致资本的流入,从而减少房地产空置率并能合理匹配劳动力与资本土地的关系,提高了相关要素回报率,最终降低房地产价格。但是新论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只考虑了住房的流量模型,忽略了诸多现实因素,把房地产税只定性为一种流动资本税,无法反应到Tiebout模型中对房地产税的基本特征的考虑因素。 后期,Zodrow—Mieszkowshi(1986、1989)延伸了新论的理论基础,考虑了Tiebout模型中的一些现实因素,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在资本能流动的前提下,即使考虑了Tiebout模型中的因素Mieszkowshi(1972)模型任然成立。
2.房地产税的概述
2.1房地产税的概念及种类
2.1.1房地产税的定义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直接相关的税收都属于房地产税。在西方国家,房地产税对地方税收的贡献很大,占到70%以上,是财产税的主要构成部分,而在我国仅占8%。房地产税在我国的征收年代也很悠久了,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个有利工具,更能引导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2.1.1房地产税的种类
本文先从我国房地产税演变的过程开始介绍,在详细介绍房地产税的种类。
我国的房地产税演变过程可以分为4个阶段,分别为1949-1970年初创阶段;1971-1983年萎缩阶段,在此阶段城市房地产税并于工商统一税中,城市房地产税不予征收;恢复与建设阶段;1991-2004年改革与完善阶段。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1:我国房地产税演变过程
目前房地产税基本可以分为两类税种:第一类是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税种,比如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类是与房地产间接相关的税种,比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而其中在房地产交易中会出现的税费为契税、印花税、所得税、营业税,所以下面只介绍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税费,具体如下:
(1)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对征税对象,其征税对象为房屋的计税余值或房屋租金收入。我国2011年在上海、重庆试点。规定只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建制镇征税。
(2)契税
契税开征于1997年,是转移土地、房屋使用权时所征收的一种税,以成交价格为征税对象。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但是在上海就对契税进行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最低契税征收比率是1%。
只要有以下方式就需缴纳契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包含出售、交换、赠与),买卖以及赠与、交换房屋。除了以上的行为以外,还有一些行为也视同以上行为,也需缴纳契税,如下: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契税不管是谁只要涉及到权属转移就需要缴纳的特质,导致其对地方财政来说是一项极其稳定的财政来源,并且地方契税收入呈上升势态。
(3)所得税
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即是对个人和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征收对象,不易转嫁税负。
(4)营业税
营业税从性质上来说是流转税的一种,即也是间接税的一种。营业税对在中国境内的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进行征税。但需注意的是2011年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实施,试点重点行业是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减少了重复征税。
3.一手房交易税费分析
3.1上海一手房交易税费
一手房顾名思义就是只进行过一手交易的房子,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此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政府批准可以对外销售后。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一手房买卖税费只研究买方税费。由于一手房的买方是房地产开发商,所以一手房交易中的卖方税费在这里不予分析。下面为一手房交易税费:
表1:上海一手房交易适用税费一揽表?:
权利性质 类别 购买方
契税 交易手续费 合同印花税 交易登记费 预售登记费 抵押登记费 配图费 权证印花税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cwgl/7268.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