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及防范

目 录
1 引言 1
2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道德风险的概述 2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 2
2.2 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概述 3
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 5
3.1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5
3.2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6
4 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7
4.1 信息不对称性是根本原因 7
4.2 银行业不稳定是内在原因 8
4.3 高风险的偏好是外在原因 8
5 防范存款道德风险的对策分析 9
5.1 强化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道德风险意识的宣传 9
5.2 推行可变存款保险费制度,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 10
5.3 控制面向公众存款人的保险金额 11
5.4 注重金融安全网中的权责分明、分工管制 12
5.5 促进银行资产的市场性及其证券化 12
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图1 道德风险的形成 4
图2 风险收益关系图 8
表1 美国最高存款保险额情况表 11
1 引言
国外的许多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便开始重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问题,以美国为首的一系列经济大国起初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大都是为了解决1929年经济危机中各国银行大量倒闭的问题,美国在存款保险制度上的良好发展给其他遭受经济萧条影响的国家带来了希望,许多国家都想要借此摆脱当时经济萧条的糟糕状况。众所周知,上个世纪90年代,全球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性的金融危机在各个国度毫无预兆的发生,这一现象让当时金融界的管理层和决策层都对存款保险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经过周密的考虑和利益权衡,各国在效仿美国的同时设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随后存款保险制度逐渐普及,不可避免的是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开始闯入众人的视野,如何防范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成了金融界各层都重点关心的事。
2015年5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存款保险条例。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是一项由存款保险机构为投保银行的经营风险买单的条例:一旦投保银行遭到即将关闭的威胁,保险机构就将通过一定途径阻止并挽救投保银行的破产,或者替投保银行完成清算,并向存款人支付一定限额以内的存款。因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减轻政府在银行倒闭中承担的可能性风险、挽救银行的破产并减轻社会经济动荡,故该制度对各银行机构的经营以及社会金融系统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一切制度在现实运行中都会无法避免地表现出正反两种效应,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是其最明显的反面效应。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存款人和投保机构的风险意识,并且由于当事人不能获得完全对等的信息,如果金融市场中交易的一方不能直接监督另一方参与人的行动或者实行监督有难度时,该方往往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损害到另一方参与人的利益。因此,采取哪种有效措施降低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对推进金融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存款保险制度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虽重点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但除了搜集资料,了解目前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归纳已有的研究成果,还尽量将理论与现实融合,用实践的方法论证自己的观点。由于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上的实施时间尚短,我通过案例分析法总结国内外的经验,将国外成功的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取他国之长,补我国之短,以此期望能为我国提出一些适应国情的建议。
2 存款保险制度及道德风险的概述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
2.1.1 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
经济的全球化及银行业的开放致使金融体系极容易受到大的经济环境的影响,许多国家为了减弱这种影响、稳定金融体系,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即一个国家以保护银行储户的利益和稳定金融系统为目的,建立的以保险机构为保险单位、并为一些因意外事故或经营方式不当而破产的银行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制度[1]。从储户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制度,投保金融机构定期向保险机构缴纳一定额度的保险费用,保险机构保证存款人不会因金融机构内部的经营不当或其他外在因素损失自身利益。存款保险制度则为投保银行带来了存款保险机构,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完全规避银行的破产,如果银行本身发生经营不当的情况或受不可抗因素影响,金融机构本身遭遇财务危机甚至破产,那么保险机构将为投保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投保机构清偿负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机构一般采取三种方案:命令该银行进行破产清算,存款低于限额的储户将立刻获得赔偿;帮助该银行找到“下家”,促使其进行合并或者被实力雄厚的银行收购,储户的存款由合并该银行的机构负责;由保险机构向“问题银行”发放贷款,帮助其渡过难关。通常情况下,规模较小的银行采取第一种破产清算法,规模较大的则用第二种的合并接纳法。而对保险机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一个保险机构和投保机构之间的条例,保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险机构为投保范围内银行机构的冒险行为买单,投保机构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用,存款人作为第三方享受存款救助和保障。
2.1.2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追溯已久,最早创立在1933年的美国,历经多次改革,至今已有83年的历史。1929年股票市场瓦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摧残下已将近坍塌的银行体系,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自此开始了世界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FDIC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储户的银行存款提供保障,最初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时,保险机构面向储户的最高赔付额只有2500美元,但经济从未停止过发展,最高赔付额也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渐提高,2009年美国的保险限额已达到25万美元。若储户存款中有超过最高赔付额的部分,存款保险机构虽不能就这部分存款马上向储户提供赔偿,但在该倒闭银行全部清算完毕后,保险机构会将其作为一般债务予以清偿[2]。1961年,印度继美国之后成为全球第二个拥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让很多国家认识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一时间存款保险制度盛行,它成了众多国家金融安全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初,我国第四次全国金融会议就已提出抓紧出台存款保险制度方案及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该制度在中国正式推出,各投保银行按照制度中的规定,统一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保险机构向储户承诺最高赔付额为50万元。
2.1.3 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不但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一定的意义,在经济的全面发展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主要有以下四点意义:
(1)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挽救银行在经济脆弱阶段不得以的破产行为,即使银行破产,存款保险机构也能保护储户的利益,帮助整个银行体系赢得储户的信任;
3.1.1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产生
事实上,在存款保险制度推行以前,我国就长期实行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家对金融银行体系的存款安全进行担保,一旦金融机构倒闭,其社会成本将由国家承担。正因如此,许多金融机构不顾国家利益,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选择高风险的经营方式,而银行监管部门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避免银行在经营时为了获利而进行的各种不理智行为,故在这种固定单一的“零保险费率”下,道德风险的层出不穷也是必然的。再者就是我国的“大银行”都是国有企业,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大多源于对国家的信任,他们自然不会对存款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风险有所监督,所以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下破坏了存款机构和存款人之间互相的制衡关系,道德风险的发生动机更增一层。从我国对存款机构的治理方式来看,因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我国无法严格地实施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一些“害群之马”仍安然无恙的存在于我国的受保范围中,银行业始终无法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和高效率,国家这种对银行业的完全保护态度甚至会纵容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上涨等负面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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