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项下商业银行的lc风险控制研究(附件)
毕业论文中文
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在世界各国都被广泛的使用。信用证的使用,对各个国家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它的发展促进了世界贸易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然而,近几年,信用证的使用量在急剧的下降。主要原因是由于银行信用证面临的风险在增加,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结合UCP600和我国的案例分析,对现如今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本文首先介绍了信用证的概述,包括定义、含义和信用证的特点。然后对UCP600项下商业银行的L/C风险进行分析,分为开证风险、审单风险、欺诈风险和融资风险四类,并对其定义、表现形式和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最后是对UCP600下的商业银行的L/C风险所做出的防范策略。
关键词 UCP600,商业银行,信用证,风险
目 录
1 引言1
2 信用证的概述1
2.1 信用证的含义1
2.2 信用证的特点1
2.3 信用证业务流程2
2.4 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2
3 UCP600项下商业银行的L/C风险分析2
3.1 开证风险3
3.2 审单风险5
3.3 欺诈风险7
3.4 融资风险10
4 UCP600下的商业银行L/C风险的防范策略12
结论 17
致谢 18
参考文献19
1 引言
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在世界各国都被广泛的使用。信用证的使用,对各个国家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它的发展促进了世界贸易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然而,近几年,信用证的使用量在急剧的下降。主要原因是银行信用证面临的风险在增加,给银行带来了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巨大的损失。结合UCP600和相关案例分析,对现如今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2 信用证的概述
2.1 信用证的含义
UCP600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协议,不管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如何,本协议构成开证一致的可以承付的确定承诺”[1]。信用证的含义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一是书面承诺或保证由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所做出的。二是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所提供的一种担保。三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或保证。四是开证行在受理申请后开证,也可以自己开证。
2.2 信用证的特点
2.2.1 信用证是银行书面承诺承担首付款的责任
在信用证付款时,开证行使用自己的信用对出口商做出付款承诺,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2]。从对UCP600信用证的定义来看,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协议,无论它的命名或描述怎样,该协议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必须承付的确定承诺。可以这样说,在信用证的使用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非常重要并且相互独立的。即使进口商因某些事情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只要出口商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不可以拒绝支付。
2.2.2 信用证是具有独立的、自足性特点的文件
UCP600第4条指出 “就它的性质来说,信用证和可能作为它的开立的基础销售合同或是其他的合同,都是各自独立的交易。因此,一家银行做出承付、议付或履行其他义务的信用证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现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限制” [3]。可以看出,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如果信用证开立并且被接受之后,它就会成为买卖合同之外独立存在的约定,不存在依附于贸易合同或开证申请书的情况。
2.2.3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跟单业务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中提到的履约行为、服务或是货物” [4]。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对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的情况概不负责,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只会按照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对单据所代表的具体实物是不会理会的。
2.3 信用证业务流程
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合同: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后,约定用信用证来进行结算支付;
申请:申请人向开证银行提交申请,确定信用证的内容,支付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
开证:开证银行审核后,根据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通知所在地的银行;
通知: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经检查印鉴密押正确后,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编制通知书,及时、准确地通知受益人;
交单:由受益人信用证接收后,按照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办事,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货,获得运输单据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其他单据等,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
垫付:议付行根据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对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后,银行替受益人垫付;
寄单:议付银行将汇票和有关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为货物支付货款;
偿付: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银行)审核有关单据后,对于认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可以向议付行偿付垫付的款项;
赎单: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的申请人向银行付款赎回单据;
提货:开证申请人得到来自开证银行发出的通知后,就可以向开证行进行付款,然后拿到单据凭证,用来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
2.4 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
开证人:申请在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被称为开证人。
受益人: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就是出口人或者是实际供货人。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负责保证付款。
通知行: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人的银行,它负责通知,是出口地所在的银行。
议付行:愿意购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和汇票的银行,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委托,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是进行贴现,并且可以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也称贴现行、购票行和押汇行;一般就是通知行)。
付款行:信用证上特别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说,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对那些符合信用证相关条例的单据向受益人进行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别家银行)。
保兑行:受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的开立用自己的名义保证可以付款的银行,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单独对信用证提供担保,凭单据付款;付款之后只可以向开证行索赔;若是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就没有权利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进行追究索要。
承兑行:可以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也可以说是付款行。
偿付行:接受开证行的请求,代替开证银行向议付银行或付款银行清偿垫付货款的银行(也可以称之为清算银行)。
3 UCP600项下商业银行的L/C风险分析?
UCP500第13条b款规定:“代表它们行事的指定银行、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果存在),每个银行应有一段合理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 [7]。
4.1.1 进口商资信风险的防范
(1)加强和完善开证保证金制度
对于业务往来密切程度不同的进口商,银行应要求进口商提交不同比率的开证保证金。对于来往不是很密切的新客户,银行应要求其提交100%的保证金;对于有经常来往的资信较好的客户,银行可以适当的放宽提交保证金的比率,但必须有第三方为进口商提供担保为条件。在实际业务往来中,走后门往往成为导致银行面临开证风险的一个原因。比如说,进口商和银行的高层是亲戚朋友关系,这种情况下,银行会放松警惕,从而导致开证风险。
1 引言1
2 信用证的概述1
2.1 信用证的含义1
2.2 信用证的特点1
2.3 信用证业务流程2
2.4 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2
3 UCP600项下商业银行的L/C风险分析2
3.1 开证风险3
3.2 审单风险5
3.3 欺诈风险7
3.4 融资风险10
4 UCP600下的商业银行L/C风险的防范策略12
结论 17
致谢 18
参考文献19
1 引言
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在世界各国都被广泛的使用。信用证的使用,对各个国家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它的发展促进了世界贸易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然而,近几年,信用证的使用量在急剧的下降。主要原因是银行信用证面临的风险在增加,给银行带来了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巨大的损失。结合UCP600和相关案例分析,对现如今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2 信用证的概述
2.1 信用证的含义
UCP600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协议,不管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如何,本协议构成开证一致的可以承付的确定承诺”[1]。信用证的含义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一是书面承诺或保证由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所做出的。二是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所提供的一种担保。三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或保证。四是开证行在受理申请后开证,也可以自己开证。
2.2 信用证的特点
2.2.1 信用证是银行书面承诺承担首付款的责任
在信用证付款时,开证行使用自己的信用对出口商做出付款承诺,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2]。从对UCP600信用证的定义来看,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协议,无论它的命名或描述怎样,该协议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必须承付的确定承诺。可以这样说,在信用证的使用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非常重要并且相互独立的。即使进口商因某些事情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只要出口商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不可以拒绝支付。
2.2.2 信用证是具有独立的、自足性特点的文件
UCP600第4条指出 “就它的性质来说,信用证和可能作为它的开立的基础销售合同或是其他的合同,都是各自独立的交易。因此,一家银行做出承付、议付或履行其他义务的信用证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现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限制” [3]。可以看出,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如果信用证开立并且被接受之后,它就会成为买卖合同之外独立存在的约定,不存在依附于贸易合同或开证申请书的情况。
2.2.3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跟单业务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中提到的履约行为、服务或是货物” [4]。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对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的情况概不负责,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只会按照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对单据所代表的具体实物是不会理会的。
2.3 信用证业务流程
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合同: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后,约定用信用证来进行结算支付;
申请:申请人向开证银行提交申请,确定信用证的内容,支付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
开证:开证银行审核后,根据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通知所在地的银行;
通知: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经检查印鉴密押正确后,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编制通知书,及时、准确地通知受益人;
交单:由受益人信用证接收后,按照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办事,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货,获得运输单据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其他单据等,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
垫付:议付行根据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对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后,银行替受益人垫付;
寄单:议付银行将汇票和有关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为货物支付货款;
偿付: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银行)审核有关单据后,对于认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可以向议付行偿付垫付的款项;
赎单: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的申请人向银行付款赎回单据;
提货:开证申请人得到来自开证银行发出的通知后,就可以向开证行进行付款,然后拿到单据凭证,用来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
2.4 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
开证人:申请在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被称为开证人。
受益人: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就是出口人或者是实际供货人。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负责保证付款。
通知行: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人的银行,它负责通知,是出口地所在的银行。
议付行:愿意购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和汇票的银行,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委托,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是进行贴现,并且可以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也称贴现行、购票行和押汇行;一般就是通知行)。
付款行:信用证上特别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说,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对那些符合信用证相关条例的单据向受益人进行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别家银行)。
保兑行:受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的开立用自己的名义保证可以付款的银行,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单独对信用证提供担保,凭单据付款;付款之后只可以向开证行索赔;若是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就没有权利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进行追究索要。
承兑行:可以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也可以说是付款行。
偿付行:接受开证行的请求,代替开证银行向议付银行或付款银行清偿垫付货款的银行(也可以称之为清算银行)。
3 UCP600项下商业银行的L/C风险分析?
UCP500第13条b款规定:“代表它们行事的指定银行、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果存在),每个银行应有一段合理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 [7]。
4.1.1 进口商资信风险的防范
(1)加强和完善开证保证金制度
对于业务往来密切程度不同的进口商,银行应要求进口商提交不同比率的开证保证金。对于来往不是很密切的新客户,银行应要求其提交100%的保证金;对于有经常来往的资信较好的客户,银行可以适当的放宽提交保证金的比率,但必须有第三方为进口商提供担保为条件。在实际业务往来中,走后门往往成为导致银行面临开证风险的一个原因。比如说,进口商和银行的高层是亲戚朋友关系,这种情况下,银行会放松警惕,从而导致开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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