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纳税客体探究c2c模式的研究(附件)
摘 要21世纪,网络交易已成为国民生活不可或缺的角色。从税收角度来说,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的诉求。然而国内网络交易税收合理化必须要求界定好纳税客体,为此笔者首先探究了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纵观世界各国主要形成了两种类型征收方式,分别是探讨以网络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bit)的数量为课税征收的比特税和资金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进行课税的资金流税。其次结合国内发展的各种要素和情况,探究国内网络交易C2C模式纳税客体的现状和原因,进而寻找解决国内网络交易纳税客体合理化问题的措施,探寻适合国内网络交易C2C模式关于纳税客体规范化发展的道路。目 录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2
1.2.1 研究目的 2
1.2.2 研究意义 2
2 网络交易纳税客体概述
2.1 纳税客体定义 3
2.2 纳税客体划分依据、类型 3
2.3 网络交易纳税客体类型及其合理性 3
2.3.1 比特税 3
2.3.2 资金流税 4
3 网络交易纳税客体的现状分析
3.1 网络交易纳税客体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5
3.1.1 现状分析 5
3.1.2 面临的挑战 6
3.2 现行法律法规应对C2C挑战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6
3.2.1 现行法律法规应对C2C挑战的不足之处 6
3.2.2 原因分析 7
4 C2C模式纳税客体规范化措施及建议
4.1 规范发展应坚持原则 10
4.1.1 税收公平 10
4.1.2 税收中性 10
4.2 基于法律层面的解决措施 10
4.2.1 立法 10
4.2.2 执法 11
4.2.3 守法 11
4.3 建立配套的行业监管举措 12
4.4 建立合理的信用体系 12
5 结语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7
1 绪论
1.1 研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0
4.2 基于法律层面的解决措施 10
4.2.1 立法 10
4.2.2 执法 11
4.2.3 守法 11
4.3 建立配套的行业监管举措 12
4.4 建立合理的信用体系 12
5 结语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7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随着20世纪90年代Internet的发展,网络交易模式也以几何级数的速度繁盛起来。根据eMarketer新数字显示,2014年B to C(商家对个人的电子商务,简称B2C)全球销售额将达到14710亿美元,增长近20%。网络交易已经融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同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面临无法回避的处境。电商和实体经济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有形,一个虚拟。于是网络交易纳税客体问题便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但是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对网络交易采取了征税措施。电商比较发达的北美、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网络交易税收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规[1]。美国对本国的电子商务推行的是免税政策,且此政策一直延用,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利益,惠及全球顾客。而欧盟各国本着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的原则,采取保守的姿态,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网络交易增值税的地区,其目的在于保持传统行业和网络交易协调发展与公平竞争。纵观世界其他国家,主要形成了两种类型征收方式,分别是探讨以网络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bit)的数量为课税征收的比特税和资金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进行课税的资金流税。
而我国近几年对网络商品的使用流转税的判断,纳税客体随信息销售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于2015年1月21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商务部测算,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2]。从我国国情出发,近几年网络交易抢占并已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如果只是对传统行业进行征税,势必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比如天猫双十一的购物狂欢节,从2009年微不足道的0.5亿元销售额,到2011年的33.6亿元,再到2013年的350.19亿元,2014年更是冲到了571.12亿元。
不可否认,电商已经成为我国广大居民一种主要的消费方式,与此同时关于网络交易的客观概念必须要弄清楚。站在营运模式角度上,电商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大电商,即当当、京东等这些纯电商,毫无疑问,在实际生活中,他们是纳税的;第二种是传统企业电商,比如苏宁,还有某某品牌的天猫旗舰店,其实他们在传统业态已经纳税了,如果在网络领域再次征收,势必造成双重征税问题;第三种就是论文要探讨的边缘化电商,即C2C模式的小微电商(C to C简称C2C,即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这类群体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有些卖家甚至是下岗职工,他们在网络上打的是低成本的价格战。国家近几年一直在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并没有对小微电商进行征税,也没有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去公平对待传统行业和网络交易。
虽说网络交易C2C模式处在发展阶段,但对其征税势在必行,市场竞争秩序需要酝酿一个成熟的机制和规则去维护传统行业和网络交易的共同发展。目前我国正探讨一种统一的电子商务的网络标准进行征税,毫无疑问网络交易税收问题将越来越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这其中将出现各方利益集团的对碰,但随着网络经济和电子信息的发展,各方会在巨大的信息利益前景下做出妥协,寻求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纳税客体体系。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网络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将原先以有形的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数字化信息进行传递,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3]。由于目前尚未制定出一个合适的标准,对这些数据和信息是应视为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还是买卖商品很难确定。纳税客体的不确定性导致存在税收流失,税收风险加大,尤其C2C模式对实体传统经济税收征管有失公平。因此笔者目的在于税务部门合理确定数字产品的内容及性质,确定纳税客体并对其征税。
1.2.2 研究意义
对国内网络交易纳税客体的探究顺应了当前电商日益蓬勃发展的经济形势,相应的网络技术和信息化的发展对国内网络税制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同时传统行业和网络交易必须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制度条件下进行竞争,不能造成任何一方寡头垄断的局面。从而我国必须尽快制定一个合适的纳税客体标准,在保护C2C发展的同时,也要鼓励在市场份额中日趋处于劣势地位的传统行业的发展,促进国内网络交易纳税有序、合法发展和国内纳税环境的公平公正及电商和传统业态共存互利双赢的局面。合理确定纳税客体,有助于国内网络交易C2C规范化,创造良好的网络交易大环境和良性竞争的线上线下销售模式。
2 网络交易纳税客体概述
2.1 纳税客体定义
纳税客体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对象,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有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也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纳税客体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它体现着纳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纳税范围。同时,纳税客体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如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纳税客体不同、性质不同,税名也就不同[4]。
2.2 纳税客体划分依据、类型
纳税客体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归类。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流转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2
1.2.1 研究目的 2
1.2.2 研究意义 2
2 网络交易纳税客体概述
2.1 纳税客体定义 3
2.2 纳税客体划分依据、类型 3
2.3 网络交易纳税客体类型及其合理性 3
2.3.1 比特税 3
2.3.2 资金流税 4
3 网络交易纳税客体的现状分析
3.1 网络交易纳税客体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5
3.1.1 现状分析 5
3.1.2 面临的挑战 6
3.2 现行法律法规应对C2C挑战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6
3.2.1 现行法律法规应对C2C挑战的不足之处 6
3.2.2 原因分析 7
4 C2C模式纳税客体规范化措施及建议
4.1 规范发展应坚持原则 10
4.1.1 税收公平 10
4.1.2 税收中性 10
4.2 基于法律层面的解决措施 10
4.2.1 立法 10
4.2.2 执法 11
4.2.3 守法 11
4.3 建立配套的行业监管举措 12
4.4 建立合理的信用体系 12
5 结语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7
1 绪论
1.1 研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0
4.2 基于法律层面的解决措施 10
4.2.1 立法 10
4.2.2 执法 11
4.2.3 守法 11
4.3 建立配套的行业监管举措 12
4.4 建立合理的信用体系 12
5 结语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7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随着20世纪90年代Internet的发展,网络交易模式也以几何级数的速度繁盛起来。根据eMarketer新数字显示,2014年B to C(商家对个人的电子商务,简称B2C)全球销售额将达到14710亿美元,增长近20%。网络交易已经融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同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面临无法回避的处境。电商和实体经济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有形,一个虚拟。于是网络交易纳税客体问题便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但是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对网络交易采取了征税措施。电商比较发达的北美、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网络交易税收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规[1]。美国对本国的电子商务推行的是免税政策,且此政策一直延用,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利益,惠及全球顾客。而欧盟各国本着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的原则,采取保守的姿态,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网络交易增值税的地区,其目的在于保持传统行业和网络交易协调发展与公平竞争。纵观世界其他国家,主要形成了两种类型征收方式,分别是探讨以网络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bit)的数量为课税征收的比特税和资金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进行课税的资金流税。
而我国近几年对网络商品的使用流转税的判断,纳税客体随信息销售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于2015年1月21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商务部测算,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2]。从我国国情出发,近几年网络交易抢占并已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如果只是对传统行业进行征税,势必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比如天猫双十一的购物狂欢节,从2009年微不足道的0.5亿元销售额,到2011年的33.6亿元,再到2013年的350.19亿元,2014年更是冲到了571.12亿元。
不可否认,电商已经成为我国广大居民一种主要的消费方式,与此同时关于网络交易的客观概念必须要弄清楚。站在营运模式角度上,电商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大电商,即当当、京东等这些纯电商,毫无疑问,在实际生活中,他们是纳税的;第二种是传统企业电商,比如苏宁,还有某某品牌的天猫旗舰店,其实他们在传统业态已经纳税了,如果在网络领域再次征收,势必造成双重征税问题;第三种就是论文要探讨的边缘化电商,即C2C模式的小微电商(C to C简称C2C,即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这类群体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有些卖家甚至是下岗职工,他们在网络上打的是低成本的价格战。国家近几年一直在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并没有对小微电商进行征税,也没有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去公平对待传统行业和网络交易。
虽说网络交易C2C模式处在发展阶段,但对其征税势在必行,市场竞争秩序需要酝酿一个成熟的机制和规则去维护传统行业和网络交易的共同发展。目前我国正探讨一种统一的电子商务的网络标准进行征税,毫无疑问网络交易税收问题将越来越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这其中将出现各方利益集团的对碰,但随着网络经济和电子信息的发展,各方会在巨大的信息利益前景下做出妥协,寻求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纳税客体体系。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网络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将原先以有形的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数字化信息进行传递,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3]。由于目前尚未制定出一个合适的标准,对这些数据和信息是应视为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还是买卖商品很难确定。纳税客体的不确定性导致存在税收流失,税收风险加大,尤其C2C模式对实体传统经济税收征管有失公平。因此笔者目的在于税务部门合理确定数字产品的内容及性质,确定纳税客体并对其征税。
1.2.2 研究意义
对国内网络交易纳税客体的探究顺应了当前电商日益蓬勃发展的经济形势,相应的网络技术和信息化的发展对国内网络税制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同时传统行业和网络交易必须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制度条件下进行竞争,不能造成任何一方寡头垄断的局面。从而我国必须尽快制定一个合适的纳税客体标准,在保护C2C发展的同时,也要鼓励在市场份额中日趋处于劣势地位的传统行业的发展,促进国内网络交易纳税有序、合法发展和国内纳税环境的公平公正及电商和传统业态共存互利双赢的局面。合理确定纳税客体,有助于国内网络交易C2C规范化,创造良好的网络交易大环境和良性竞争的线上线下销售模式。
2 网络交易纳税客体概述
2.1 纳税客体定义
纳税客体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对象,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有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也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纳税客体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它体现着纳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纳税范围。同时,纳税客体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如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纳税客体不同、性质不同,税名也就不同[4]。
2.2 纳税客体划分依据、类型
纳税客体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归类。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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