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的探讨及对策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的探讨及对策研究[20191210090638]
摘 要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的选择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日益关注的热点话题。2011年6月30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新修正章程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改内容主要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额从2000元提升至3500元,同时把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至七级,税率级次从3%—45%不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分类计征的模式所暴露出来的弊端也日益明显。本文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结合当前的税制情况,同时,借鉴了一些成功的国外个税计征模式,再加上自己的观点和对策,探索出一条最适合我国个税计征的道路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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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弊端对策
目 录
1.引言 1
1.1问题的背景和提出 1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
1.3研究方法 2
1.3.1比较法 2
1.3.2实证研究法 2
1.4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2
1.4.1国内研究现状 2
1.4.2国外研究现状 3
1.5国际上三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的比较 4
1.5.1分类计征模式 4
1.5.2综合计征模式 5
1.5.3分类综合计征模式 5
2.个人所得税分类计征模式的现状分析 6
2.1纵向不公平 6
2.2横向不公平 8
3.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计征模式存在的问题 9
3.1从税收公平角度考虑 9
3.1.1收入相同,纳税不同导致的横向不公 9
3.1.2收入不同,高收入者税负轻导致的纵向不公 9
3.1.3税目区分混淆容易造成不公 9
3.2从税率设计角度考虑 9
3.2.1税率级次过多 10
3.2.2税率级距过窄 10
3.2.3边际税率过高 10
3.3从费用扣除角度考虑 10
3.3.1费用扣除范围较窄 10
3.3.2费用扣除未考虑通胀因素 10
3.4从申报方式角度考虑 11
3.4.1源泉扣缴纳税,缺乏自主申报意识 11
3.4.2自行申报纳税,适用人群过少 11
3.5从税收征管角度考虑 11
3.5.1纳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征税体制不完善 11
3.5.2信息采集和共享系统不完善 11
3.5.3税收执法力度不强 12
4.完善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的对策和建议 13
4.1改变分类计征模式,采用分类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 13
4.1.1实施分类综合计征模式的必要性 13
4.1.2分类综合计征模式的具体内容 13
4.2优化税率结构,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13
4.2.1分类环节税率的设计 13
4.2.2综合环节税率的设计 14
4.3合理费用扣除,综合考虑家庭因素及通胀因素 14
4.3.1前提条件必须是实行分类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 14
4.3.2在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中考虑家庭的因素 14
4.3.3费用扣除标准与CPI挂钩,采用弹性机制 14
4.4完善纳税申报方式,健全自行申报制度 15
4.4.1建立健全代扣代缴申报管理系统 15
4.4.2完善自行申报制度 15
4.5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15
4.5.1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素质 15
4.5.2加强信息系统的维护,完善信息采集与共享 15
4.5.3加强执法力度,对偷税漏税者严惩不贷 16
结语 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19
1.引言
1.1问题的背景和提出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的选择问题一直处于不断地热烈讨论发展中,这一话题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2011年6月30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最新的个人所得税修正章程,规定从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具体修正内容为,将工资薪金所得从每月的收入额中扣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调整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据资料统计,我国个人所得税分别于1993年10月31日、1999年8月30日、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和2011年6月30日经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六次修改,起征点由800到1600,由1600到2000,再由2000直到目前实行的3500 [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不断完善,使得我国个税体制初步建立起来,逐渐形成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基本体制的基础框架。然而,毕竟目前我国的个税体系还是不成熟的,采用的计征模式也并不是十分理想化的,因此其暴露的弊端也日益明显。本文以我国个税现状展开,通过国内外相关著名学者关于个税计征模式的研究,并结合自己的想法和相关建议,探索出适合我国个税体制的一种计征模式。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首先,通过翻阅大量文献,根据一系列国内外学者关于个税计征模式选择的理论,从中挑选出共同点,提出适应我国现状的个税征收模式。其次,在网上搜集我国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数据,计算出个税占总税收比例,分析各项税目的比例,引出我国目前分类计征模式下的存在问题。最后,在对国际上成功案例的借鉴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出自己的观点,探讨我国最佳的个税计征模式。
本文研究的意义是:消除分类计征模式对税收公平、收入分配的不利影响,减少偷税、逃税、避税等情况,力求保证我国税收利益的最大化。从税收公平、纳税人素质、税收体系执法力度等角度来分析,披露我国目前分类计征模式的弊端,从而探索出一条理想的计征路线。
1.3研究方法
1.3.1比较法
目前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三种个税计征方法分别是分类计征、综合计征、分类综合计征。本文通过辩证地分析这三种计征模式的利弊,加以自己的相关论点,证明哪一种是我国理想的计征模式。
1.3.2实证研究法
通过大量查阅国内外学者关于个税计征模式的文献资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汲取前人优秀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具体的税制结构,总结出自己的观点。调查统计资料,采用了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专业的理论知识,同时采用了Excel计算工具,对调查结果进行严格的分析论证,主要从税收公平角度、纳税人素质角度以及税收执法角度分析分类计征模式存在的问题,从而探讨出更适合我国个税征管的税收模式。
1.4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1.4.1国内研究现状
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的选择问题一直是近几年经济学者们的热点话题,引发了诸多优秀学者的密切关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许多著名学者纷纷就个税计征模式问题发表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接下来我们来简要筛选相关学者的观点。
学者朱润喜认为:个人所得税若想要消除城乡不公、难以实现“量能课税”等不足,则必须完成从分类计征模式向综合计征模式的过渡。但是由于综合计征模式需要纳税人具有比较高的纳税意识,需要比较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需要政府部门具备比较先进的税收管理体制等,然而以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尚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当下我国应该采用分类、综合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 [2]。
学者孟鹰、周全林认为:综合计征模式最具备“公平税负”的优势,但是需要有条件的税务部门来征管,而且对征管部门的相应配套措施要求比较高;分类计征模式的公平性最弱,但是其对税务部门的征收制约条件相对而言比较宽松一些;分类、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就可以比较好的兼具前面两种计征模式的优点,既能很好地贯彻较大程度上的税收公平原则,又能适应税务机关目前税收征管手段以及对应的配套约束条件并非很完善的税收环境。目前,除了少部分发达国家实行综合计征模式以及少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分类计征模式以外,大部分国家目前都采用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 [3]。
学者肖颖认为: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分类计征模式是不能满足个人所得税用来调节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的,同时考虑到我国相关税务部门对个人收入的信息掌握还不是十分准确,目前全面实施综合计征模式尚存较大困难,因此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先实行分类和综合计征相结合的计征模式。为了加快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实现由分类计征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过渡,建议把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纳入到综合所得项目,将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其他所得纳入到分类所得项目,仍然按照原来的方法实行分类征收。这样既有利于有效解决税收征管中出现的税源流失问题,同时又有利于保证税收政策的公平原则,为未来创造了一个必要的条件,使之能够逐渐过渡到完全的综合计征模式 [4]。
上述学者的观点各有千秋,对于我国个税计征模式选择的重点也略有侧重,综合概括为:1、综合课征模式能够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职能。与分类计征不同的是,它以“公平”二字为特点,充分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减少了许多人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更有利于人们的收入再分配,改善了居民生活水平。2、综合课征模式有效减少了偷税漏税问题,以前的计征模式容易让不法者钻空子,一些收入项目多的高收入者可以通过分散税目、多次扣除等方法避税。综合课征模式的实行,可以使此类不法行为大大减少,以免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3、综合所得税制虽然更符合税收要求,但其实现起来的难度较大,我国目前税制征收体系尚不完善,且公民自觉纳税意识有待提高,因此目前只能采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吸收两种模式的优点,摒弃各自的缺点并不断完善,从而最终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1.4.2国外研究现状
日本: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计征采用的是“并立型”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何谓“并立型”,主要是指按照某些特定的项目进行分类征收,然后根据一定标准的税率计算征收,年终不再计入总所得中,其余的大部分所得都是汇总之后再进行综合计征。根据日本的税法规定,判断某项所得是否需要纳税,无需对产生该所得的行为进行深入探讨,而只需根据它达到的经济成果来确定就行了。采取这种并立型的税制计征模式,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它保证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这是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顺利地逐渐培养出自觉纳税的意识所具备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其次,这种计征模式大大降低了资本性收入的税率水平,有效保护并增强了全社会的投资水平,稳定和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这种分类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计税方法相当灵活,它不仅可以提高税收征收效率,而且还能节省税收成本 [5]。
英国:英国采用的是“交叉型”的综合所得税计征模式。即将一部分所得项目先按照类别不同进行分类征收,然后再将全部所得汇总后再进行综合征收。这种分类征收和综合申报的方式表明,相互联系的过程中又有交叉。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也是一种分类、综合计征相结合的计征模式。
法国:法国实行的是典型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从综合角度来说,其税制保留了西方个人所得税的主流税制的主要特征,针对个人的综合所得来计征。从分类角度来说,法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在西方各个国家中又是对分类所得区分得比较清楚的国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多种收入形式的分类计征;第二,对于不同地区个人所得收入的区别对待。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性,其税制的安排首先考虑到了法国文化的多元化,造成职业和收入形式的过于丰富,故宜采用分类计征;其次,法国的个税还考虑到了法国国土、地域构成的多样性,法属殖民地较之法国本土而言,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均有比较大的优惠 [6]。
从上述几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来看,都是采用的分类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征收方式,主旨一样,只是具体实施方法略有区别,这是根据特定国家的国情确定的。我国应结合自身具体国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改变我国现有的分类计征模式,转变为分类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完善我国个税体制。
1.5国际上三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的比较
个人所得税首创于1799年的英国,此后世界上各个不同的国家依次开征了这一大税种。众所周知,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计征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分类计征模式、综合计征模式和分类综合计征模式。接下来笔者将查阅相关资料,对三种计征模式分别作相关介绍,同时比较出各自的优缺点,找出适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合理计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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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