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研究以市江宁区为例
:在如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节奏中,城镇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加,为了适应城镇化建设,宅基地的退出便成为了解决方案,然而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成为一大难题,如何有效地解决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就目前情况来看,宅基地退出中普遍存在的不利因素严重影响了宅基地退出进程,也损害了农民的权益保障。因此我们需要对问题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本文通过实地调查、资料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来对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进行研究,对现行的宅基地退出做出分析,寻找问题所在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且不断的寻找农民权益保护的方法,同时,以南京市江宁地区为案例,研究出相对应的措施,这样也希望可以为以后的农民权益的保护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3
Key words4
引言 4
一、当前宅基地存在的问题及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存在的问题 4
(一)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5
1建设的无序5
2建房的违规5
3住户的多宅5
(二)宅基地退出中存在的问题5
1宅基地权属主权不明确5
2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地6
二、国外研究现状6
(一)国外研究现状6
三、 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 6
(一)宅基地退出中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6
(二)农民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7
(三)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基本要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7
四、江宁区外港河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7
(一)研究区域概况7
(二)外港河宅基地退出简介8
(三)宅基地退出房屋补偿8
(四)征收补偿奖励措施13
(五)社会就业保障14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16
(一)研究结论16
(二)政策建议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研究—以南京市江宁区为例
土地资源管理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学生姓名 韩斌
引言
引言
现如今伴随中国城镇化进展的加快,农村人口开始逐渐向城镇迁移,然而农民在其所在村庄的宅基地依然保有,这就出现了类似不拆新房建,一户多住宅的现象,农村地区便出现了“人减地增”的状况,宅基地低效利用、闲置等现象尤为突出。
在我国学术界,对宅基地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宅基地退出的模式、补偿标准及影响因素等方面,却没有把关注力度放在农民的权益保护上,因此本课题的研究目标主要是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的研究。目前宅基地退出中普遍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补偿标准达不到农民基本要求,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单一,农民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农民意愿得不到表达,丧失社会保障,无法分享土地财产带来的收益,甚至还出现农民意愿和基本要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等现象都是影响宅基地退出的因素。
本文意在分析和讨论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根据国内外研究现状,对我国目前现有的宅基地退出状况做以分析,发现宅基地退出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整理,思考和总结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以南京市江宁区外港河项目为案例,通过实地考察和资料整理,得出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土地高效合理利用一直以来都是一大难题,由于城镇化发展的需求,一些问题就会显现出来。比如说城市用地紧张、短缺等情况,城市要想发展,必定会对土地的需求增加,与此同时我国又实行耕地保护政策,这就导致用地需求和耕地保护产生直接矛盾。那么问题来了,在大城市寸土寸金的情况下,如何满足城市人口对土地的需求呢?由于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农村宅基地被闲置,低效利用,政府应当尽快采取优先措施避免这一现象。
诺斯(1984)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制度就像是一个体系的生存法则,更精确地可以说它是一种手段,一种人为设定的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制约手段。
(一)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建设的无序
根据现有的法律条令,农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户在建设住宅时,通常只考虑到自身的便利,为了交通便捷,通风、向阳,地理位置优越等情况,并不会考虑其所建房屋对公共建设是否有影响,真是在主干道上建房,这就导致住宅严重影响了村庄的整体格局,甚至影响村庄的建设和环境等。
2、建房的违规
为了更多的建设住宅,农户有时会想出许多办法来应对政府部门的审核。首先,农户会先将耕地废置,待其逐渐荒废以后便以此为由实施房屋再建;此外,还有就是以旧房改造为理由,申请在旧房拆除的基础上新建更多的住宅,占用更多的土地来建设。
3、住户的多宅
按规定来说,一户只允许有一处宅基地,但是由于继承等原因,子女晚辈继承长辈的宅基地,使得许多农户一户具有两处或者以上的宅基地,这一现象在农村很普遍。
除了上述的问题现象以外,还有农户为了牟取利益,私自转让宅基地,甚至改变宅基地用途,出租或者经营买卖等,这些现象都是当前宅基地中存在的问题。
(二)宅基地退出中存在的问题
1、宅基地权属主权不明确
虽然《宪法》有规定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不同的法律条文有不同的规定这就导致农村宅基地权属不明确,流转主体被架空,政府权力左右了宅基地退出中农民的根本权益。况且农民集体这一概念并不明确,各项法律条文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民作为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却难以形式主权的现象,反而是政府或者村干部起了决定性作用,大部分村民对自己拥有的主权并不明确,因此仍然存在界定很多问题。正如巴泽尔(1982)所述:离开了清晰界定并得到良好执行的产权制度,人们必定争相攫取稀缺的经济资源和机会。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3
Key words4
引言 4
一、当前宅基地存在的问题及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存在的问题 4
(一)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5
1建设的无序5
2建房的违规5
3住户的多宅5
(二)宅基地退出中存在的问题5
1宅基地权属主权不明确5
2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地6
二、国外研究现状6
(一)国外研究现状6
三、 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 6
(一)宅基地退出中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6
(二)农民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7
(三)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基本要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7
四、江宁区外港河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7
(一)研究区域概况7
(二)外港河宅基地退出简介8
(三)宅基地退出房屋补偿8
(四)征收补偿奖励措施13
(五)社会就业保障14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16
(一)研究结论16
(二)政策建议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研究—以南京市江宁区为例
土地资源管理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学生姓名 韩斌
引言
引言
现如今伴随中国城镇化进展的加快,农村人口开始逐渐向城镇迁移,然而农民在其所在村庄的宅基地依然保有,这就出现了类似不拆新房建,一户多住宅的现象,农村地区便出现了“人减地增”的状况,宅基地低效利用、闲置等现象尤为突出。
在我国学术界,对宅基地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宅基地退出的模式、补偿标准及影响因素等方面,却没有把关注力度放在农民的权益保护上,因此本课题的研究目标主要是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的研究。目前宅基地退出中普遍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补偿标准达不到农民基本要求,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单一,农民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农民意愿得不到表达,丧失社会保障,无法分享土地财产带来的收益,甚至还出现农民意愿和基本要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等现象都是影响宅基地退出的因素。
本文意在分析和讨论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根据国内外研究现状,对我国目前现有的宅基地退出状况做以分析,发现宅基地退出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整理,思考和总结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以南京市江宁区外港河项目为案例,通过实地考察和资料整理,得出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土地高效合理利用一直以来都是一大难题,由于城镇化发展的需求,一些问题就会显现出来。比如说城市用地紧张、短缺等情况,城市要想发展,必定会对土地的需求增加,与此同时我国又实行耕地保护政策,这就导致用地需求和耕地保护产生直接矛盾。那么问题来了,在大城市寸土寸金的情况下,如何满足城市人口对土地的需求呢?由于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农村宅基地被闲置,低效利用,政府应当尽快采取优先措施避免这一现象。
诺斯(1984)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制度就像是一个体系的生存法则,更精确地可以说它是一种手段,一种人为设定的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制约手段。
(一)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建设的无序
根据现有的法律条令,农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户在建设住宅时,通常只考虑到自身的便利,为了交通便捷,通风、向阳,地理位置优越等情况,并不会考虑其所建房屋对公共建设是否有影响,真是在主干道上建房,这就导致住宅严重影响了村庄的整体格局,甚至影响村庄的建设和环境等。
2、建房的违规
为了更多的建设住宅,农户有时会想出许多办法来应对政府部门的审核。首先,农户会先将耕地废置,待其逐渐荒废以后便以此为由实施房屋再建;此外,还有就是以旧房改造为理由,申请在旧房拆除的基础上新建更多的住宅,占用更多的土地来建设。
3、住户的多宅
按规定来说,一户只允许有一处宅基地,但是由于继承等原因,子女晚辈继承长辈的宅基地,使得许多农户一户具有两处或者以上的宅基地,这一现象在农村很普遍。
除了上述的问题现象以外,还有农户为了牟取利益,私自转让宅基地,甚至改变宅基地用途,出租或者经营买卖等,这些现象都是当前宅基地中存在的问题。
(二)宅基地退出中存在的问题
1、宅基地权属主权不明确
虽然《宪法》有规定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不同的法律条文有不同的规定这就导致农村宅基地权属不明确,流转主体被架空,政府权力左右了宅基地退出中农民的根本权益。况且农民集体这一概念并不明确,各项法律条文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民作为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却难以形式主权的现象,反而是政府或者村干部起了决定性作用,大部分村民对自己拥有的主权并不明确,因此仍然存在界定很多问题。正如巴泽尔(1982)所述:离开了清晰界定并得到良好执行的产权制度,人们必定争相攫取稀缺的经济资源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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