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权利保障与征地制度改革研究辽宁6市30村被征地农户的调研
研究目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构建程序性权利测度指标体系,检验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对被征地农户的实体性权利以及满意度的影响,为改革征地制度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研究方法问卷调查法、部门访谈法、层次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和有序多分类Logit分析模型。研究结果知情权、参与权、村干部的身份、家庭人均年收入显著影响实体性权利的保障,且为正向关系;知情权、参与权、征地补偿标准、村干部的身份显著影响农民的征地满意度,知情权与满意度为负向关系,其他均为正向。研究结论验证了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有利于促进农民实体性权利的实现,并对缓解征地中的矛盾、提升农民的满意度有着正向的促进作用。政策建议征地制度改革中应该充分重视农民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加强和完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征地补偿机制;给予农民平等的谈判权利;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加强顶层设计,系统保障程序性权利。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问题的提出2
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保障测度指标体系的构建4
研究方法和数据说明5
研究方法及变量的选择5
调研的开展6
数据说明6
研究结果与分析7
描述性统计分析7
程序性权利对实体性权利作用机制的计量检验8
程序性权利对满意度作用机制的计量检验9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11
研究结论11
主要的政策建议12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程序性权利保障与征地制度改革研究
—基于辽宁省6市30村被征地农户的调研
引言
问题的提出
征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据统计,仅从2004年到2011年,全国征地面积就从19.60万公顷增加到56.87万公顷,扩大了2倍多;近几年规模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近40万公顷左右。与巨大的征地规模相伴随的,是大量在征地过程中失去土地的所谓“失地农民”。但征地制度的改革成为社会重大问题之一的关键则在于这一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安排与市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经济发展的矛盾和冲突[1]。这一制度安排强调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却相对忽视了大量失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2]。所以,尽管政府的土地征收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也可能节约交易费用,但在缺乏有效限制的条件下,政府往往具有滥用强制性权利和泛化土地征收权的倾向[3]。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地位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极易受到侵害,进而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和社会冲突,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针对征地制度的改革,理论和实践当中人们主要从征地制度的构成要件出发,关注了征地目的性、补偿标准、分配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并侧重于推动自上而下式的制度改革[2,4,5]。而关于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以及此类改革举措本身的正当性和公平性问题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已有研究发现,征地过程中程序公正可能较货币补偿更为重要[5,6,7,8,9]。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公正的程序能提高人们对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的评价以及对程序规则的遵守[10,11]。经济学研究中制度化的谈判和协商被认为是产权演进的关键机制[12,13,14],而这本质上仍然可以归结为程序问题。在近年中央文件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内容中,规范征地程序也被反复强调。那么,进一步产生的问题就是,如何更好地保障征地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法学和心理学领域基于程序性权利的研究和实践为程序公正的保障提供了路径。所谓程序性权利是特定主体为行使、主张或保障自身实体性权利而必须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它不仅具有保障实体性权利的工具价值,而且其本身也具有重要的价值理性意义[15,16,17,18]。具体来说: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问题的提出2
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保障测度指标体系的构建4
研究方法和数据说明5
研究方法及变量的选择5
调研的开展6
数据说明6
研究结果与分析7
描述性统计分析7
程序性权利对实体性权利作用机制的计量检验8
程序性权利对满意度作用机制的计量检验9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11
研究结论11
主要的政策建议12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程序性权利保障与征地制度改革研究
—基于辽宁省6市30村被征地农户的调研
引言
问题的提出
征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据统计,仅从2004年到2011年,全国征地面积就从19.60万公顷增加到56.87万公顷,扩大了2倍多;近几年规模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近40万公顷左右。与巨大的征地规模相伴随的,是大量在征地过程中失去土地的所谓“失地农民”。但征地制度的改革成为社会重大问题之一的关键则在于这一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安排与市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经济发展的矛盾和冲突[1]。这一制度安排强调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却相对忽视了大量失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2]。所以,尽管政府的土地征收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也可能节约交易费用,但在缺乏有效限制的条件下,政府往往具有滥用强制性权利和泛化土地征收权的倾向[3]。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地位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极易受到侵害,进而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和社会冲突,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针对征地制度的改革,理论和实践当中人们主要从征地制度的构成要件出发,关注了征地目的性、补偿标准、分配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并侧重于推动自上而下式的制度改革[2,4,5]。而关于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以及此类改革举措本身的正当性和公平性问题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已有研究发现,征地过程中程序公正可能较货币补偿更为重要[5,6,7,8,9]。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公正的程序能提高人们对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的评价以及对程序规则的遵守[10,11]。经济学研究中制度化的谈判和协商被认为是产权演进的关键机制[12,13,14],而这本质上仍然可以归结为程序问题。在近年中央文件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内容中,规范征地程序也被反复强调。那么,进一步产生的问题就是,如何更好地保障征地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法学和心理学领域基于程序性权利的研究和实践为程序公正的保障提供了路径。所谓程序性权利是特定主体为行使、主张或保障自身实体性权利而必须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它不仅具有保障实体性权利的工具价值,而且其本身也具有重要的价值理性意义[15,16,17,18]。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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