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税负的影响(附件)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自2012年开始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其提供的鉴证咨询类业务收入也加入了此次试点范畴。在上述背景下,本文回顾学习了“营改增”相关理论,并以此为基础,讨论了“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税负的影响,得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秉承行业操守,无惧税改问题,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借助注协力量,争取政策支持”的发展意见。目录
1绪论 1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1.2研究意义 2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2
1.2.1国外研究现状 2
1.2.2国内研究现状 2
2“营改增”相关理论基础 4
2.1“营改增”的目的 4
2.2 “营改增”的意义 4
2.2.1避免重复征税 4
2.2.2有利于完善税制 5
2.2.3有利于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 5
2.2.4有利于财政体制的建设 5
2.3“营改增”的必要性 5
3“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影响 7
3.1对一般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影响 7
3.1.1一般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定标准 7
3.1.2“营改增”前后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 7
3.1.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账务处理 8
3.2对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影响 9
3.2.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定标准 9
3.2.2“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账务处理 9
4“营改增”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对政策 10
4.1秉承行业操守,无惧税改问题 10
4.2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10
4.3借助注协力量,争取政策支持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4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师事务所的账务处理 9
4“营改增”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对政策 10
4.1秉承行业操守,无惧税改问题 10
4.2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10
4.3借助注协力量,争取政策支持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4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1954年法国首次确立并开征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泛,计税合理,能显著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很快在欧洲得到推广,并扩展到欧洲以外的其他国家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增值税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得到广泛认可和大力推行,这在世界发展史上是罕见的,被称为“20世纪人类在财税领域的一个最重要改革和成就”。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为基础的。增值税之所以得以推广,最主要的原因是其改变了传统的营业税按全额道道征税的做法,改由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和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其税收收入占到我国全部税收的半壁江山。营业税是我国商品劳务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也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在我国,营业税起源甚早,如中国明代的门摊、课铁,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皆属营业税性质。1931年,国民政府制定营业税法,开征此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到增值税的范围中,同时保留营业税,但经过调整后的营业税仅限于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所得的营业收入征收。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和适应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税政司发布营改增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2013年减税规模超过1400亿元左右。
1.1.2研究意义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结构对于社会专业的细分是非常不利的,也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因为提供劳务也需要消耗一定的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无论是货物销售以及劳务的供求,事实都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就现代服务业而言,征税的过程中是按照增值税进行全额征收,势必会增加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体现出的重复征税的缺陷无疑会对一些新兴的服务业的崛起形成打压,不利于其长远发展,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改革和调整,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化产生阻碍。“营改增”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本文选取“营改增“试点单位为研究对象,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的。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对企业的商品和劳务的营业收入额课征的税收,一般着眼于营业行为,就要对其征收营业税。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在签订税收协议时,还应考虑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避免对优先行使征收权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复征税。如何在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选择采用方法以避免国际问重复征税,如果缔约国双方给予对方跨国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以饶让,也必须在协定中列出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斯蒂芬R刘易斯[4](1998)认为增值税实质上是对增值额进行征收的,是一种具有环环抵扣进项税额功能的一个税,不管中间环节有多少,都能避免税收重复带来的企业税负增大的压力。因此,他认为增值税应该有他更宽广的征收范围,一些被政府长期打压的服务将对增值税扩围起到严重的制压作用。
Conssen指出,“服务很难与商品相区别,更好的方法是对服务全面征税,而不是选择性征税”。他主要考察了中国对服务征税的情况,认为应采用综合法对所有的服务征收增值税,实行全面的增值税制度。泰特(1992)比较了各国增值税制度及执行结果后认为,“增值税包含从生产到零售各个环节更加可取”。泰勒的理论为电信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了理论帮助。
1.2.2国内研究现状
21世纪以来,随着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过程中所突
1绪论 1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1.2研究意义 2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2
1.2.1国外研究现状 2
1.2.2国内研究现状 2
2“营改增”相关理论基础 4
2.1“营改增”的目的 4
2.2 “营改增”的意义 4
2.2.1避免重复征税 4
2.2.2有利于完善税制 5
2.2.3有利于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 5
2.2.4有利于财政体制的建设 5
2.3“营改增”的必要性 5
3“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影响 7
3.1对一般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影响 7
3.1.1一般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定标准 7
3.1.2“营改增”前后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 7
3.1.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账务处理 8
3.2对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影响 9
3.2.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定标准 9
3.2.2“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账务处理 9
4“营改增”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对政策 10
4.1秉承行业操守,无惧税改问题 10
4.2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10
4.3借助注协力量,争取政策支持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4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师事务所的账务处理 9
4“营改增”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对政策 10
4.1秉承行业操守,无惧税改问题 10
4.2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10
4.3借助注协力量,争取政策支持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4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1954年法国首次确立并开征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泛,计税合理,能显著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很快在欧洲得到推广,并扩展到欧洲以外的其他国家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增值税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得到广泛认可和大力推行,这在世界发展史上是罕见的,被称为“20世纪人类在财税领域的一个最重要改革和成就”。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为基础的。增值税之所以得以推广,最主要的原因是其改变了传统的营业税按全额道道征税的做法,改由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和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其税收收入占到我国全部税收的半壁江山。营业税是我国商品劳务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也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在我国,营业税起源甚早,如中国明代的门摊、课铁,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皆属营业税性质。1931年,国民政府制定营业税法,开征此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到增值税的范围中,同时保留营业税,但经过调整后的营业税仅限于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所得的营业收入征收。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和适应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税政司发布营改增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2013年减税规模超过1400亿元左右。
1.1.2研究意义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结构对于社会专业的细分是非常不利的,也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因为提供劳务也需要消耗一定的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无论是货物销售以及劳务的供求,事实都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就现代服务业而言,征税的过程中是按照增值税进行全额征收,势必会增加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体现出的重复征税的缺陷无疑会对一些新兴的服务业的崛起形成打压,不利于其长远发展,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改革和调整,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化产生阻碍。“营改增”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本文选取“营改增“试点单位为研究对象,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的。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对企业的商品和劳务的营业收入额课征的税收,一般着眼于营业行为,就要对其征收营业税。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在签订税收协议时,还应考虑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避免对优先行使征收权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复征税。如何在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选择采用方法以避免国际问重复征税,如果缔约国双方给予对方跨国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以饶让,也必须在协定中列出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斯蒂芬R刘易斯[4](1998)认为增值税实质上是对增值额进行征收的,是一种具有环环抵扣进项税额功能的一个税,不管中间环节有多少,都能避免税收重复带来的企业税负增大的压力。因此,他认为增值税应该有他更宽广的征收范围,一些被政府长期打压的服务将对增值税扩围起到严重的制压作用。
Conssen指出,“服务很难与商品相区别,更好的方法是对服务全面征税,而不是选择性征税”。他主要考察了中国对服务征税的情况,认为应采用综合法对所有的服务征收增值税,实行全面的增值税制度。泰特(1992)比较了各国增值税制度及执行结果后认为,“增值税包含从生产到零售各个环节更加可取”。泰勒的理论为电信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了理论帮助。
1.2.2国内研究现状
21世纪以来,随着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过程中所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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