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附件)
摘 要今时不同往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当然科学技术也不例外,正在飞速发展。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形式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国甚至是世界。电子商务从没有出现到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全世界人们的日常生活。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形式,非常大的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易模式和思维观念,还对传统的税收制度体系结构提出了非一般的挑战。这种新兴的贸易形式和传统的实务交易有着天壤之别。电子商务也有它独一无二的特点。当然也恰恰因为自身这些独有的特点,使这种新兴的贸易形式在征税时面临着重重困难。面对这些问题,应该研究出一种互利共赢的税收制度,这种制度应该遵守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加快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现行税法,开发电子商务税收软件,建立电子税务机关等。
目录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
1.1.1 研究背景 1
1.1.2 研究意义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
1.2.2 国内研究现状 2
1.3 研究方法 3
2 电子商务与税收相关概念阐述
2.1 电子商务概述 4
2.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4
2.1.2 电子商务的特点 4
2.2 现行税制的概述 4
2.2.1 现行税制的概念 4
2.2.2 现行税制的特点 5
3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1 对传统税收原则的冲击 6
3.1.1 对传统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6
3.1.2 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 6
3.1.3 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冲击 6
3.2 “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威胁 6
3.3 纳税主体受到影响 6
3.4 现行征管方式受到影响 7
3.5 税收稽查受到影响 7
4 应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4.1 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法律制度 9
4.1.1 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程序法律法规 9
4.1.2 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实体法律法规 9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4.2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制度 9
4.3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 10
4.4 采取由电子商务平台代征税款 10
4.5 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10
4.6 使用电子商务专用发票 10
4.7 加强国际间税收合作 11
4.8 培养应用型人才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形式正在以低成本,高效率,覆盖广等很多明显的优势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疯狂的覆盖了经济的各个层面。由Analysys易观智库预测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到了38351.7亿元,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33.9%。估计到2018年,我们国家的网络销售市场规模将达到约5000亿英镑。众所周知,苹果、三星等手机厂家争取移动支付商机非常积极,TrendForce旗下拓墣产业研究所统计2015年整个世界的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市场规模达到3000亿英镑,据推测2016年则将估达4700亿英镑,增比达到37.8%。2016年12月份,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销售额达到23080亿元,增比达到7.6%。从上面的数据我们能够轻而易举的发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应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经越来越习惯于、喜欢于网络购物。
1.1.2 研究意义
通过对电子商务这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进行研究之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多层次多方面全方位的角度改变我国传统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充分利用各种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征收,这样就能够准确的为纳税人估计在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的经营成本,这样能够更好的保护越来越多的网络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利益,当然还能更好的促进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和社会共同进步。不仅仅是这样,通过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管辖,不单单能够充分合理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中税收的流失,还能快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让政府能够更多的获得资金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好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还能更好解决其他社会问题。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总统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对电子商务依然抱着大力支持鼓励原则,而且提出要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简单明了的法律环境,以避免各个国家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造成双重征税。
举世闻名的拉斯马森(2004)在《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与紧迫性》中明确表示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不单单会带动其他相关行业的经济,而且还会对整个经济都有不可小觑的积极作用,扩大了政府财政经济来源,抵消了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带来的税收流失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应该对电子商务施行税收优惠政策[1]。
电子商务征税还是不征税,引起了全世界各个国家和组织的密切关注和争议。不可否认,免税派国家通常都是电子商务发达的技术输出国,他们的观点仅仅代表了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能够轻而易举的进出其他国家,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能够轻而易举的破坏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制度,这样能够大大减少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开征新税派,主要是对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开征新的税种,对现在实行的税收制度造成不可小觑的影响。显而易见不利于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健康发展[2]。
还有一些国家非常支持对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征税。这些国家认为随着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的发展真可谓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如若不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进行征税的话会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除此之外,如果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征税,会使现在实行的税收公平原则受到严峻挑战[3]。
1.2.2 国内研究现状
贾绍华(2012)通过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明确表示加强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的税收征管,不单单对增加财政方面的收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而且还对提高中国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征管水平甚至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都有不可小觑的意义[4]。
曹海生,唐兵勇(2012)通过构建税收征管力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对我国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税收征管力进行研究,能够发现我国现在的征管体系对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的税收征管力度远远不够,几乎在税收征管的每个环节中存在着薄弱环节 [5]。
王凤飞(2013)主要针对当前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的征管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认为应该对课税要素在法律上重新界定,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应基于网络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6]。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了有关加强网络零售等电子商务监管和税收征缴方面的建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非常认可代表提出的有关制定电子商务法、加强网络零售税收征缴和规范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健康稳定发展等意见和建议[7]。
目录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
1.1.1 研究背景 1
1.1.2 研究意义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
1.2.2 国内研究现状 2
1.3 研究方法 3
2 电子商务与税收相关概念阐述
2.1 电子商务概述 4
2.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4
2.1.2 电子商务的特点 4
2.2 现行税制的概述 4
2.2.1 现行税制的概念 4
2.2.2 现行税制的特点 5
3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1 对传统税收原则的冲击 6
3.1.1 对传统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6
3.1.2 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 6
3.1.3 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冲击 6
3.2 “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威胁 6
3.3 纳税主体受到影响 6
3.4 现行征管方式受到影响 7
3.5 税收稽查受到影响 7
4 应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4.1 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法律制度 9
4.1.1 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程序法律法规 9
4.1.2 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实体法律法规 9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4.2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制度 9
4.3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 10
4.4 采取由电子商务平台代征税款 10
4.5 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10
4.6 使用电子商务专用发票 10
4.7 加强国际间税收合作 11
4.8 培养应用型人才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形式正在以低成本,高效率,覆盖广等很多明显的优势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疯狂的覆盖了经济的各个层面。由Analysys易观智库预测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到了38351.7亿元,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33.9%。估计到2018年,我们国家的网络销售市场规模将达到约5000亿英镑。众所周知,苹果、三星等手机厂家争取移动支付商机非常积极,TrendForce旗下拓墣产业研究所统计2015年整个世界的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市场规模达到3000亿英镑,据推测2016年则将估达4700亿英镑,增比达到37.8%。2016年12月份,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销售额达到23080亿元,增比达到7.6%。从上面的数据我们能够轻而易举的发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应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经越来越习惯于、喜欢于网络购物。
1.1.2 研究意义
通过对电子商务这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进行研究之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多层次多方面全方位的角度改变我国传统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充分利用各种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征收,这样就能够准确的为纳税人估计在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的经营成本,这样能够更好的保护越来越多的网络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利益,当然还能更好的促进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和社会共同进步。不仅仅是这样,通过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管辖,不单单能够充分合理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中税收的流失,还能快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让政府能够更多的获得资金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好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还能更好解决其他社会问题。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总统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对电子商务依然抱着大力支持鼓励原则,而且提出要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简单明了的法律环境,以避免各个国家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造成双重征税。
举世闻名的拉斯马森(2004)在《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与紧迫性》中明确表示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不单单会带动其他相关行业的经济,而且还会对整个经济都有不可小觑的积极作用,扩大了政府财政经济来源,抵消了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带来的税收流失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应该对电子商务施行税收优惠政策[1]。
电子商务征税还是不征税,引起了全世界各个国家和组织的密切关注和争议。不可否认,免税派国家通常都是电子商务发达的技术输出国,他们的观点仅仅代表了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能够轻而易举的进出其他国家,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能够轻而易举的破坏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制度,这样能够大大减少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开征新税派,主要是对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开征新的税种,对现在实行的税收制度造成不可小觑的影响。显而易见不利于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健康发展[2]。
还有一些国家非常支持对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征税。这些国家认为随着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的发展真可谓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如若不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进行征税的话会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除此之外,如果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征税,会使现在实行的税收公平原则受到严峻挑战[3]。
1.2.2 国内研究现状
贾绍华(2012)通过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明确表示加强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的税收征管,不单单对增加财政方面的收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而且还对提高中国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征管水平甚至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都有不可小觑的意义[4]。
曹海生,唐兵勇(2012)通过构建税收征管力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对我国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税收征管力进行研究,能够发现我国现在的征管体系对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的税收征管力度远远不够,几乎在税收征管的每个环节中存在着薄弱环节 [5]。
王凤飞(2013)主要针对当前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的征管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认为应该对课税要素在法律上重新界定,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应基于网络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6]。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了有关加强网络零售等电子商务监管和税收征缴方面的建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非常认可代表提出的有关制定电子商务法、加强网络零售税收征缴和规范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健康稳定发展等意见和建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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