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的消费税核算与管理(附件)

通常来说,消费税是白酒企业中所需缴纳税额中所占比例最重的税务之一,白酒企业的纳税支出占其总支出的比重很大,可以达到一半以上,而纳税总额中消费税又占总额的50%左右。因此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更加合理的对企业的消费税进行核算,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对企业的消费税加以管理,尽最大可能的降低企业所需缴纳的税额,减轻企业的负担,通过提高企业竞争力以便能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站稳脚跟。基于上文阐述的的背景,我首先搜集并整理了大量的国内外专家和学者对于消费税研究的文献,在此基础上之上梳理了与消费税有关的理论;然后利用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作为案例对该公司的消费税核算以及消费税的管理做了详细的分析,以期能够降低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的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并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当然了希望能够给其他的酒类企业在消费税的核算和管理方面提供一些借鉴。
?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录 3
1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意义 1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
1.3.2 国内研究现状 2
1.4研究内容 3
1.5研究方法 3
2 相关理论概述 4
2.1 消费税的概念 4
2.2 消费税的特点 4
2.2.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4
2.2.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 4
2.2.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4
2.2.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4
2.2.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4
2.3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5
3 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股份公司的消费税核算与管理 7
3.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7
3.2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税负结构与消费税水平 7
3.3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消费税核算方式 8
3.3.1白酒及葡萄酒的应纳税额计算 8
3.3.2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8
3.3.3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包装物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8
3.4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消费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9
3.4.1 盲目进行消费税管理 9
3.4.2 消费税管理未介入经营策划 9
3.5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消费税管理 9
3.5.1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9
3.5.2 运输业务外包 10
3.5.3 包装物筹划 10
3.5.4 分开包装不同税率酒类产品 10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绪论
1.1 研究背景
目前在我国,消费税是中国现在实行的流转税中一个主要的税种,它与增值税相辅相成,并在增值税调节的基础之上,发挥不同于其他税种的调节功能。为了能够达到所需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纳税负担水平比较高,最高的税率可以达到50%,消费税的税负能够轻易地影响普通百姓的消费方向和行为,同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也有很大影响。中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主要是消费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0.5元/斤的从量税。调整白酒行业消费税是为了拉动消费。并且此次调整将针对“从价税”,按照“税率不变,计税价格调整”的思路。对于之前许多白酒企业通过自家销售公司偷税、漏税、避税的情况,应当加大监管力度核定计税价格,从严征收。可见,酒类的消费税在企业税收中所占比例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统称。消费税的税目繁多。论文的重点税目放在酒类的消费税核算。白酒的消费税属于复合计征,其中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
另外分析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于白酒的消费税的核算与管理,为地区小中型酒类企业对于消费税方面的核算提供一些借鉴。并且通过数据分析,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找寻并分析存在或潜在的关于消费税方面可以提出建议或意见的相关调整措施,以期能为类似的酒类企业核算尽绵薄之力。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外研究现状
尤斯第(1705—1771)是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人物,尤斯第以平等课税原则为依据,探讨了各种赋税形式,认为国内消费税不利于生活资料的供应,因而不支持征收消费税,他认为,国内消费税的缺点有:(1)限制人们合理的活动自由;(2)不利于营业及商业活动;(3)不能使课税负担均匀等;(4)基础不确实,逃税严重;(5)需要许多官吏和征收费用;其优点有:(1)把公共负担分派到每一个人;(2)人们通过对消费税支出的调节,有可能避免这种负担;(3)只占个人收入的极小一部分;(4)对每一个人来说负担很小,却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5)征收上不需要强制执行;(6)外国人也可以负担消费税;(7)既能控制商业,又能创造工业[1]。
菲尔斯从国内收入的稳定性和永久性立场出发,认为消费税对于国家和纳税人都有利,主张实行消费税,他也列举了消费税的优缺点,优点主要是:(1)征收税额与纳税人收入相适应,从而使有免税特权的人也要间接地承担纳税义务;(2)纳税人每天几乎是在无意中支付了税收,因此不感觉其负担;(3)商人虽可将消费税金转嫁于商品价格,导致商品价格上升,但幅度不会很大,他也指出了明显的缺点:(1)征收费用变高,纳税人或消费者的负担就会加大;(2)消费税以销售的商品为对象,对富有阶级的所得就课征不到税金;(3)如果征收消费税使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势必抑制就业和商业的发展等等,他特别主张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反对资本直接课税[2]。
1.3.2 国内研究现状
刘植才、黄凤羽和刘荣(2012)指出消费税对消费和生产具有特殊的调节作用,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引导消费方向、增加财政收入、提倡节能环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和供求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3]。
刘晓凤(2013)指出印度和俄罗斯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是为了加强税收的征管,尤其是印度,最初还在生产环节采取实物控制的方式严格监督纳税人[4]。
母泽洪和李海海(2013)指出汽车产业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是为了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产生影响[5]。
叶超和周璇(2014)指出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产品的生产,正确的引导消费。通过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使消费税能够更好地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均,调节并保护生态平衡,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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