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税负影响的比较以制造型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为例

××××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并促进产业链价值链升级,我国于2012年起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措施,并逐地区逐行业扩展。但是“营改增”对不同地区和行业都有差异性的影响。本文将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归类并加以解释,力图整合出“营改增”对地区、行业、企业绩效及产业链的影响,为以后的研究提供方向。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引言1
二、文献综述2
(一)营改增”对不同地区的影响研究现状2
(二)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税收影响的研究现状3
(三)“营改增”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5
三、制造业企业受“营改增”影响情况——以比亚迪为例 5
(一)公司情况介绍5
1、报表解读6
2、企业经营策略解读6
(二)税收变动分析7
四、文化创意企业受“营改增”影响情况——以光线传媒为例7
(一)公司主营业务分析8
(二)税收分析8
五、对比与展望9
(一)对比9
(二)可行性建议11
致谢12
参考文献12
“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税负影响的比较
——以制造型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为例
引言
引言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种流转税,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种税制安排,在20 世纪改革开放初期,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适应了当时的国情。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其不合理性日渐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学者也认为增值税包含从生产到零售各个环节更加可取。实施“营改增”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以及促进我国产业升级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试图对“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进行研究并总结。
二、 文献综述
(一)营改增”对不同地区的影响研究现状
作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的增值税正在被130?多个国家所使用。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在各国的实践中,增值税要么是取代营业税,要么是取代单一阶段征收的销售(Richard?F.Dye2011)。即在国外,大多数施行增值税的国家,都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而我国也紧跟国际步伐,进行“营改增”改革。
我国的“营改增”改革采取的是先试点,在逐步扩大地区的形式。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12年1月至7月的上海“营改增”率先试点阶段:二是2012年8月以后的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范围阶段;三是2013年8月在全国实行。
在“营改增”试点的过程中,吴斌(2012)发现“制度性诱惑”使试点地区成为“税收洼地”,吸引周边地区服务业资源要素的流入和聚集。一方面“洼地效应”能够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优势。但从但从改革全局来看,却造成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税收待遇不同。先行试点地区比后试点地区享受到更多利益,从而违背了税制的公平原则;资金趋于往试点地区流动.使非试点地区部分资金外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产业发展;部分企业为了享受税改好处,仅仅变更了注册地,而实际经营地仍在原处,由于税收在注册地缴纳,这就导致未试点地区的税收流失,税收与税源相背离;局部地区试点引发的跨区域资源流动。其动因主要是税收优惠而非更高的市场报酬率.这无疑会扭曲地区间资源配置机制.这种由于税收洼地导致的资源无序流动和地区竞争,是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
葛丰(2013)也认为“洼地效应”损害中国经济整体效率提升,而且在公平维度上也经不起考量。因为一则财力雄厚的发达地区更易于提供税收优惠以维持自身竞争优势;再则即使欠发达地区提供同等税收优惠,其他方面的欠缺也会使其更容易成为逆向选择的牺牲品。
潘文轩(2012)还发现,由于局部的推行,全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受到破坏。由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税制差异,有可能诱发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买发票等利用增值税发票套利的违法行为,扰乱增值税征管秩序。
(二)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税收影响的研究现状
“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甚至,对同一行业的不同规模的企业的影响都是不一样的,因此,绝对不可以一言以蔽之。所以,目前关于“营改增”对企业税收影响的研究,主要通过对行业大类下的小分支进行研究。
对交通行业而言,王如燕(2012)认为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加重,容易出现一般纳税人为避税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不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交通运输主业和辅助分成两个税目,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谭文凯(2012)对不同税率下交通运输行业整体及上市公司个体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测算,认为交通运输业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会略微降低企业的税负。在交通运输业下的行业小类分析中,罗春(2012)以“东方航空”为例,分析验证了 “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作用模式和效果,并分析“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产业链的税负影响。
周艳(2012)认为,不同纳税人,不同税率,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不同。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下降。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的税负不仅与年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有关,还与其经营成本中可获得抵扣的部分有关。当成本中可抵扣的部分所占收入的比重越高,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就越低。反之,不降反升。
高金平(2012)发现融资租赁“营改增”利在承租方,弊在出租方。融资租赁业改征增值税后,租赁公司可开具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企业为取得有形动产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都得以抵扣,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大大降低了承租人税负。
赵顺娣(2012)发现广播影视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影响要分别分析。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下降;一般纳税人由于税率上升,需要结合可抵扣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率来具体分析。当可抵扣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小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时,营改增后税负是上升的,并且可抵扣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率越小,增税效果越明显;反之,当可抵扣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大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时,营改增后税负是下降的,并且可抵扣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率越大,减税效果越明显。
在对鉴证服务行业的研究中,张丽晨(2012)发现,纳税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的金额有一定的变化。但她也发现政策中代理记账未纳入试点范畴,会造成增加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使用发票的难度,另一方面,不利于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另外,咨询总分包服务还未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特殊政策,这造成了咨询服务类企业协作项目可能重复纳税。所以,“营改增”对该类行业税负的影响尚无明显的定论。各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的差异可能会相当的大。
廖洁(2012)根据上海市试点的情况,认为部分文化创意企业税负水平将大幅降低,而且对于某些原混业经营且具有较多进项税额的文化企业将获得较大的税改获益。这对于文化服务产业今后的市场开拓、业务发展、产业链条的延伸等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相对地,对于人工成本较高、相对弱势的文化服务企业,其税负可能不减反增。同样的,认为“营改增”会使文化创意产品定价机制产生问题。上游企业会将增值税负担转嫁给下游消费者,这反而使得产品价格上升;因为文化创意企业自身流动性大、材料品种多等特点,可能出现增值税发票抵扣不完全的现象,部分企业税负在短期内不减反增(冯毅2012)。另外,在文化创意企业的成本构成中,外购产品与服务所占比重较低。企业成本可分为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以及内部人工成本两类。而只有外购产品与服务能得到进项抵扣。因此,内部人工费用占比相对较大的企业,进项抵扣规模就会偏小,税负就可能增加(潘文轩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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