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购冷静期制度

摘 要近年来,我国关于网购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要保障网络购物环境的正常规范运作,必须进一步完善网购冷静期制度。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消费者的撤回权采取了“强制性规定+例外情况与条件”的立法模式。我国通过网购冷静期制度的规定使消费者开始享有撤回权,该制度的不断完善能够促进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实现,而且会影响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实现效果。鉴于此,笔者研究此课题。在借鉴国内外对网购冷静期制度研究的基础上,釆取比较研究法、文献检索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网购冷静期制度进行研究。
目 录
第一章 网购冷静期制度概述1
1.1冷静期制度的概念1
1.2网购冷静期制度的性质2
1.3网购冷静期制度的特征3
第二章 我国网购冷静期制度现状分析4
2.1 网购冷静期制度对于消费者的影响5
2.2 网购冷静期制度对于经营者的影响5
2.3 网购冷静期制度对于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影响6
第三章 我国网购冷静期制度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7
3.1 我国网购冷静期制度的问题分析8
3.2 我国网购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建议9
结束语10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第一章 网购冷静期制度概述
1.1冷静期制度的概念
“冷静期”一词,是从英语“coolingoff period”翻译而来。经营者取得消费者就交易合同的确认签字需要经过一定期间,这段期间就称为冷静期。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由于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经营者的产品描述和图片展示以及信用程度对产品进行判断,而无法真实了解实物,因此容易在购买后产生后悔行为,冷静期就是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反悔的权利。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对冷静期制度一般有不同的具体规定。英国的冷静期制度称为合同的撤销权,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于法律适用范围内的合同,冷静期期限为7天。美国的冷静期制度与此类似,不过冷静期期限为3天。此外,德国称冷静期制度为撤回权或退回权,是指消费者在法定期限内撤回自己同意订约的意思表示,便可以不再受该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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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撤回可以不需要理由,但应该在两周内用文字方式或者寄回标的物的形式向经营者明确取消合同。不仅各个国家对冷静期制度规定不同,而且冷静期的具体适用领域也不同,如上门推销所订立的合同,门店交易行为所订立的合同,网络交易行为所订立的合同等。本文所研究的是网络购物的冷静期制度。这是随着网络不断发展衍生出的新领域,主要用于规范网络交易双方和网络交易平台,允许消费者在7天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1.2网购冷静期制度的性质
冷静期制度赋予了消费者撤回权,撤回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但对于撤回权这一权利属性,各国法律和理论对其都是定义不一。有学者认为售后的“三包”服务就属于撤回权的性质,也有学者认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就是冷静期制度规定的撤回权,还有学者认为效力待定合同中,拒绝追认权也类似于撤回权制度。但笔者认为消费者撤回权并不等同于以上三种权利:
首先,“三包”服务是指包修、包换、包退服务,这是在消费者购得商品,且商品质量不符合原先约定的情况下,或在一定期限内在商家承诺范围内出现问题从而进行的售后服务。但冷静期制度赋予的是消费者在法定期限内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这与建立在产品质量瑕疵或者商家承诺范围内的“三包”服务的适用范围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法定合同解除权与消费者撤回权也是不同的。二者适用的前提和主体都不同。法定合同解除权适用的前提是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阻碍合同履行,适用的主体是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而消费者撤回权适用的前提并不局限于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阻碍,消费者可以在冷静期内无条件取消合同,主体只适用于消费者。因此,两者性质上也无法等同。
最后,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拒绝追认权也不等同于消费者撤回权。效力待定合同中,有权追认人一旦拒绝追认,合同即自始无效;但消费者合同订立后,经营者的发货行为都是有效的,只有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才开始无效。
笔者认为,网购冷静期中赋予消费者的撤回权应是一种特殊的法定撤回权。因为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由于消费者仅仅依靠经营者的描述和样品图片展示以及商家信用等级对产品进行选择,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并不对称,这对于消费者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如果消费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实际描述不符,即不符合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愿。这与合同法规定的撤回权的构成要件相似,特殊的是网购冷静期中的消费者撤回权针对的是进行网上交易的合同,并不适用一切合同,撤回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的,并不需要法院的力量来强制执行。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撤回权属于一种特定的法定撤回权。
1.3网购冷静期制度的特征
本文所研究的网购是针对B2C的电子商务模式。相比实体店购物,网络购物的优势明显,但危险性也更高。网络购物的优点在于经营者可以省去实体店的房租、人员、货物存储等大笔费用,从而降低经营成本,因此商品价格较实体店相比更为实惠,消费者在购物时也可以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便捷地享受来自世界各地的服务和商品,而实体店却要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还要耗费体力和时间,商品的样式也不如网上齐全。
不过网购的缺点也很明显。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并不能直接看到实物,只能从商家的文字描述和图片展示中选择商品,这样的交易实际上网络交易双方的信息并不对称,消费者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更重要的是,商家描述与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不一致这种现象在网上购物中时有发生,例如,图片中对服装的描述是A级棉料,但实际收到货以后却发现是普通纤维。另外,买卖双方无法进行当面交易,交易过程中还有网络交易平台和物流公司的参与,所遇到的问题也更多,一旦发生纠纷,维权成本也更高,程序更繁琐,且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网络平台或网络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而无法更改合同条款。网购的售后服务一般也不如实体店完善和及时,甚至经常出现买完商品后找不到售后服务的情况。
网购冷静期制度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权利主体具有单方性。冷静期制度所规定的消费者撤回权相对于其他权利来说,是消费者单方享有的权利,设立目的是为了平衡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不平等地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经营者并不享有该权利。第二,法律后果具有无偿性。消费者行使撤回权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法律依据具有法定性。该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并不需要法院等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不过,对于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规定,这是为了使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需要取消合同,维持交易的稳定性,限制不良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网购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合同的权利,有利于给消费者一个检验商品和冷静选择的时间。另外,该制度也保护了消费者获得信息的权利,经营者为了尽量降低取消合同的可能性,会更加积极地提供商品的全面真实信息,服务也将更加细致,这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全面更真实的信息。
第二章 我国网购冷静期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消法》正式确立了网购冷静期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较短,而我国网络购物的情形又纷繁复杂,因此我国网购冷静期制度还要不断结合国情进行完善。笔者通过网购冷静期制度在我国的施行对消费者、经营者及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影响来具体体现该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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