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摘 要小额诉讼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种简化,但并不代表它具有的法律效力就弱于一般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相较于一般简易程度更具有特殊性。而对小额诉讼的观点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发现,小额诉讼存在是有其必要性的。当前小额诉讼中存在程序过于原则化、缺乏统一管理、金额标准过低、欠缺配套的高效执行制度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予以相应的解决,并结合司法实践工作中在细节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改进。
目 录
第一章 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 1
1.1小额诉讼制度的定义 1
1.2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 1
1.3小额诉讼制度的意义 3
第二章 小额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4
2.1小额诉讼程序过于原则化,易导致程序虚无 5
2.2小额诉讼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且缺乏统一管理制度 5
2.3小额诉讼金额标准偏低,且管理松散 6
2.4欠缺配套的高效执行制度 6
第三章 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建议 8
3.1规范小额诉讼程序流程 8
3.2确立专门的审理机构用以对小额诉讼进行管理 8
3.3适当提高小额诉讼的金额标准或制定超额措施 9
3.4设立相对应的高效执行制度 9
结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
小额诉讼并不是凭空出现的,事实上它只是传统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财产纠纷的简化程序,是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减少工作量而将其单独分割出来的。对小额诉讼概念加以界定,分析其意义,也就成为对其展开制度分析的基础和前提。
1.1小额诉讼制度的定义
小额诉讼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法庭使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用于审理数额较小的合同和经济纠纷类的诉讼活动。据报道,自2000年起,每年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仅2001年一年全国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就达到6289963件,经济纠纷类案件数量达到了3459025件,几乎所有的法院都在超额工作。这种情况下,很多学者在比较分析国外小额诉讼程序后,指出小额诉讼是美国法院快速经济地解决小额标的合同和经济纠纷争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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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因其规则简单易行,在美国的诉讼中非常流行。常常用于小型车祸、小额财产损失、押金租金纠纷及追债讨账等案件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该程序的设想。小额诉讼的学术构想最终在2012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规定了一审终审制,比较世界各国有关小额诉讼的立法规定,但该条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该法实施以来,各地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不一,在具体操作、适用范围上也不尽一致。在实际的适用方面则没有明确的表述,小额诉讼的概念得到进一步的明确是在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确定。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专章规范。
小额诉讼制度的出现一方面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是一种较为可行的经济便捷的方法。例如江苏省2013年全省各基层法院共审结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有9563件,占同期全省各基层法院审结简易程序案件数的1.87%;2014年,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在全省基层占了39185件,在同期全省各基层占了8.35%;全省各基层法院共审在2015年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共有70318件,占同期法院审结程序案件数的14.85%,比起以前上升了6.5%。可以说小额诉讼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可以清晰的看到,改进和完善小额诉讼制度对我国整个民商事诉讼体制都是一件极为重要的工作。
1.2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
虽然小额诉讼也是几种简化过后的诉讼程序,但它与一般的简易程序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主要集中在适用范围、审判制度、时间限制和程序的简化程度上。
1.2.1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小额诉讼制度和一般简易程序都要求案件必须符合事实情况清楚、权利关系的明确、双方之间不大的争议要求。但相对于一般简易程序来说,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更加有限制。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的范围有:
身份清楚明确,但在时间、数额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等问题;
借款、买卖、服务、租赁合同纠纷;
在责任归属明确,原告所主张的损失金额较小的交通事故纠纷或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供用水、电、气合同纠纷案件;
物业、电信等服务的合同纠纷案件;
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和在数额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就纠纷案件;
银行卡或小额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其他的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劳动关系明确,仅在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赔偿金、工伤医疗费等给付时间和数额给付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等都不适用小额诉讼制度,而一般简易程序则并没有这种限制。
1.2.2小额诉讼的审判制度特殊
小额诉讼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如无法调解可直接开庭并做出判决。如判决作出后即生效,当事人是不可以对判决的结果提出上诉的。当事人要是对法律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有误的话,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而不能要求二审。但一般简易程序仅仅是简化了司法程序,所适用的审判制度仍然是传统的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仍然需要准备各种各样的材料,还要聘请律师、到法院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费时费力,可以说审判制度的不同是小额诉讼与简易最大的不同。
1.2.3小额诉讼的诉讼时间特殊
在用简单的程序向法院起诉时,需要经过排期、陈述期、答辩期等一般需要35天的时间左右,如果一审无法结案要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还需要更长的时间,而小额诉讼程序最为重要的立法原则就是时间的节约,所以它与一般简易程序在各诉讼程序中所要求的时间都不一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开庭时间上,小额诉讼可随时安排,甚至开庭地点也不一定,一般简易程序则要求要按立案的先后顺序排期,更需要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举证答辩期限上,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为7天,而一般简易程序为15天;在审理期限上,小额诉讼的最长期限为30天,一般简易程序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1.2.4小额诉讼的程序较为简化
不管是小额诉讼还是其他的,简易的程序也是要遵循完整的诉讼程序,而仅仅是从受理程序、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审理期限、审理模式等五个方面进行一定的简化,并不得对程序进行减少或简化;证据提供、当庭质询、当庭审判等方面不是根据小额诉讼程序,而是要遵循严格的标准程序,是真正彻底的简化了诉讼程序。它的形式灵活多变,对当事人来说更为方便。
目 录
第一章 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 1
1.1小额诉讼制度的定义 1
1.2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 1
1.3小额诉讼制度的意义 3
第二章 小额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4
2.1小额诉讼程序过于原则化,易导致程序虚无 5
2.2小额诉讼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且缺乏统一管理制度 5
2.3小额诉讼金额标准偏低,且管理松散 6
2.4欠缺配套的高效执行制度 6
第三章 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建议 8
3.1规范小额诉讼程序流程 8
3.2确立专门的审理机构用以对小额诉讼进行管理 8
3.3适当提高小额诉讼的金额标准或制定超额措施 9
3.4设立相对应的高效执行制度 9
结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
小额诉讼并不是凭空出现的,事实上它只是传统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财产纠纷的简化程序,是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减少工作量而将其单独分割出来的。对小额诉讼概念加以界定,分析其意义,也就成为对其展开制度分析的基础和前提。
1.1小额诉讼制度的定义
小额诉讼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法庭使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用于审理数额较小的合同和经济纠纷类的诉讼活动。据报道,自2000年起,每年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仅2001年一年全国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就达到6289963件,经济纠纷类案件数量达到了3459025件,几乎所有的法院都在超额工作。这种情况下,很多学者在比较分析国外小额诉讼程序后,指出小额诉讼是美国法院快速经济地解决小额标的合同和经济纠纷争端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特别程序,因其规则简单易行,在美国的诉讼中非常流行。常常用于小型车祸、小额财产损失、押金租金纠纷及追债讨账等案件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该程序的设想。小额诉讼的学术构想最终在2012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规定了一审终审制,比较世界各国有关小额诉讼的立法规定,但该条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该法实施以来,各地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不一,在具体操作、适用范围上也不尽一致。在实际的适用方面则没有明确的表述,小额诉讼的概念得到进一步的明确是在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确定。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专章规范。
小额诉讼制度的出现一方面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是一种较为可行的经济便捷的方法。例如江苏省2013年全省各基层法院共审结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有9563件,占同期全省各基层法院审结简易程序案件数的1.87%;2014年,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在全省基层占了39185件,在同期全省各基层占了8.35%;全省各基层法院共审在2015年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共有70318件,占同期法院审结程序案件数的14.85%,比起以前上升了6.5%。可以说小额诉讼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可以清晰的看到,改进和完善小额诉讼制度对我国整个民商事诉讼体制都是一件极为重要的工作。
1.2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
虽然小额诉讼也是几种简化过后的诉讼程序,但它与一般的简易程序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主要集中在适用范围、审判制度、时间限制和程序的简化程度上。
1.2.1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小额诉讼制度和一般简易程序都要求案件必须符合事实情况清楚、权利关系的明确、双方之间不大的争议要求。但相对于一般简易程序来说,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更加有限制。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的范围有:
身份清楚明确,但在时间、数额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等问题;
借款、买卖、服务、租赁合同纠纷;
在责任归属明确,原告所主张的损失金额较小的交通事故纠纷或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供用水、电、气合同纠纷案件;
物业、电信等服务的合同纠纷案件;
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和在数额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就纠纷案件;
银行卡或小额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其他的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劳动关系明确,仅在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赔偿金、工伤医疗费等给付时间和数额给付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等都不适用小额诉讼制度,而一般简易程序则并没有这种限制。
1.2.2小额诉讼的审判制度特殊
小额诉讼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如无法调解可直接开庭并做出判决。如判决作出后即生效,当事人是不可以对判决的结果提出上诉的。当事人要是对法律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有误的话,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而不能要求二审。但一般简易程序仅仅是简化了司法程序,所适用的审判制度仍然是传统的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仍然需要准备各种各样的材料,还要聘请律师、到法院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费时费力,可以说审判制度的不同是小额诉讼与简易最大的不同。
1.2.3小额诉讼的诉讼时间特殊
在用简单的程序向法院起诉时,需要经过排期、陈述期、答辩期等一般需要35天的时间左右,如果一审无法结案要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还需要更长的时间,而小额诉讼程序最为重要的立法原则就是时间的节约,所以它与一般简易程序在各诉讼程序中所要求的时间都不一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开庭时间上,小额诉讼可随时安排,甚至开庭地点也不一定,一般简易程序则要求要按立案的先后顺序排期,更需要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举证答辩期限上,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为7天,而一般简易程序为15天;在审理期限上,小额诉讼的最长期限为30天,一般简易程序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1.2.4小额诉讼的程序较为简化
不管是小额诉讼还是其他的,简易的程序也是要遵循完整的诉讼程序,而仅仅是从受理程序、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审理期限、审理模式等五个方面进行一定的简化,并不得对程序进行减少或简化;证据提供、当庭质询、当庭审判等方面不是根据小额诉讼程序,而是要遵循严格的标准程序,是真正彻底的简化了诉讼程序。它的形式灵活多变,对当事人来说更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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