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摘 要当前环境保护已经成了全人类不得不关注的重要话题,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立法方面都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我国在这方面却落后于其他国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立法保护缺位、行政执法缺陷、司法救济不畅、政府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意识淡薄。本文认为要解决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首先就需要在立法上加强保护、在行政上完善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提高政府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识。只有做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才能保证人类的长远发展。
目 录
第一章 公民环境权概述 1
1.1环境权的概念 1
1.2公民环境权的概念 1
1.3公民环境权存在的意义 2
1.3.1公民环境权是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2
1.3.2公民环境权有利于制约政府行使环境权力 2
1.3.3公民环境权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 2
第二章 我国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实现的因素 4
2.1我国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4
2.1.1立法保护缺失 4
2.1.2行政执法缺陷 4
2.1.3司法救济不畅 5
2.2影响公民环境权实现的因素 5
2.2.1政府意识淡薄 5
2.2.2公民意识淡薄 6
第三章 我国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7
3.1加强立法保护 7
3.2完善行政执法 7
3.3健全司法救济 8
3.4增加政府对于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意识 8
3.5增加公民对自身环境权的保护意识 9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公民环境权概述
近年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了全球人民所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在环保诉讼中立案难、胜诉难、举证难的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事实情况。而在我国最为突出的问题则是我国公民权的法律保护上的不足,其主要体现在立法与执行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而要了解这个问题就要从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概念与现状入手分析。公民的环境权的提出是在第三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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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革命时出现的,现在已有60多个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权的具体规则与范畴,也有近40多个国家在各自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中提出的环境权的具体规范。现在我国也正在逐步的引入新探讨这个概念。
1.1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环境权是指一切主体都有享受自然环境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狭义环境权是指公民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受和维护自然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环境权包括国家、法人、公民等三个部分的环境权,国家的环境权更多的是属于公益部分,而公民与法人的环境权则是公益与私益相结合。当前,我国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出现了紧张和对立,生态系统频频出现危机情况,由此,保护生态环境迫在眉睫。为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护生态平衡,除经济和道德制约外,还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来进行环境的治理与保护。不同于道德上的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一促法律性的权利,是环境立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2公民环境权的概念
公民的环境权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保护相邻权和环境人格权,其主要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其中包括享有清洁的空气、无污染的水、良好的采光通风、安宁的环境、良好的自然景观等权利。它是基本人权的一种,是保护环境与延续人类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一环。环境权的保护与自然资源的利用获取和污染物的排放等有密切的关系,但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却并没有对些方面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多数仅为学者教授等根据其它国家的法律而对环境权进行自我定义,如陈泉生教授则论述为环境权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都应有享有适宜健康的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环境权仅指实体权利而不包括知情权等附属性权利。但无论是哪种说法,总的来说在法律上公民的环境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这是环境权最为重要最为实体的部分;第二,公民应当有对污染环境的个人和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这是公民对于环境权被侵犯所能采取的保护方式;第三,公民拥有在自己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责令侵害人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这也是一种对环境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方式。
1.3公民环境权存在的意义
环境权应具有环境所特有特点,其应以人类的长期发展为根本目标,而不应当纠结于侵权行为是结果是否与公民个人有关,另也应当以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自然的排污净化能力作为另一个衡量标准。
1.3.1公民环境权是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公民的环境权最为根本的目标是保证人类的长期有序的发展,事实上我国近些年对于环境的破坏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生存状况。例如,北京等城市环境污染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中癌症的数量急骤增加。如57个城市统计PM2.5超标,其中超标三倍以上的有28个;如水位下降造成地表下陷,水资源紧张,如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中湖北江汉湖群、长江流域等地严重的水土流失造成的洪水。每个人呼吸的空气到入口的食品都在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实践调查表明,很多的自然灾害实际上都是因为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忽视引起的,长此已往,人类在地球的长远发展必然受到影响。
1.3.2公民环境权有利于制约政府行使环境权力
近30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中所带来的环境破坏则被各地政府所忽视,以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佛山市为例,在2014年09月10日晚至9月14日仅四天就关停202家企业,其中禅城一个区就有64家高污染企业,近40家高能耗企业,大多涉及建陶、家具制造、印染等高污染行业,在这25年的发展中已经给全市的水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污染。而这些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在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审查中大多是含糊而过,甚至很多的企业的评估都没有做就已经立项了。但如果在环境保护中将公民作为环境权的监督执行主体则可以更早,更好的防范与治理这个问题。
1.3.3公民环境权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
环境侵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侵害行为的间接性,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个人最为直接的意图常常并不是为了侵害环境,而更多的是为了经济因素而进行的。如污水的不合理排放,乱砍乱伐等;第二是侵害结果的潜伏性,很多的环境侵害行为在发生的当时甚至发生后都并没有发生侵害结果,其中的潜伏期甚至长达二三十年,如1958年到1962年内蒙古地区所发动的“开垦草原”的行动却在近30年后成为北京地区沙尘暴多发的一种重要因素。第三是侵害结果构成的多元性,环境侵害结果的产生往往不是来自一个侵害行为或几个侵害行为,它常常是多种因素结合而成的。如温室效应的行成就是大量煤燃烧后释放的二氧化碳,汽车或工业废气的大量排放,森林的大量砍伐等多种原因结合在一起造成的。第四是环境侵害的跨地域性,无论是水的流动还是空气的流动,都决定着环境侵害结果的流动性。如上游大量砍伐森林造成下游的洪水泛滥等。第五是侵害结果的广泛性,对于环境的侵害,最后的结果影响的并不是单一的个人,而往往影响的是多人的生命和健康,甚至大的影响到全人类的生存与健康。而这些侵害特点决定要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就必须要进行全面的防范与治理,举证时难度增加,也决定了单靠政府的力量并不能做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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