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的企业纳税筹划

“营改增”下的企业纳税筹划[2019123014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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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营改增,税率,重复征税,纳税筹划
目 录
1 引言 1
2 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概述 1
2.1 营改增的概述 1
2.2 纳税筹划的概述 3
2.3 营改增下企业为什么要进行纳税筹划 4
3 对营改增税制改革企业的影响分析 4
3.1 营改增的积极影响的分析 4
3.2 营改增的消极影响的分析 5
4 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 7
4.1 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 7
4.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9
4.3 差额征税的纳税筹划 14
结 论 17
致 谢 18
参 考 文 献 19
表一 营改增企业税负前后比较 2
图一 试点行业税收分布图 2
1 引言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的两大流转税税种,两者分立并行。流转税中,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其取得的那税收收入约占流转税税收收入的60%,而营业税的纳税收入覆盖率约占30%,其他税种的收入覆盖率占其余的10%。增值税由国税体系征管,所取得的税收收入按照3:1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布。营业税由地税体系征管,除部分行业集中缴纳的税收属于中央税收收入,其他一切属于地方税收收入,而这部分收入达到地方税收收入的1 / 3。首先,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这种税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也就是不利于专业化的分工;同时,在税制征管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困难,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分立却同时征收逐渐表现出的内在不合理,即重复征税的问题。其次,重复征税后引发了增值税链条中断、税负不公等问题,这些都相应的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4]。在此种背景下,自2011年起,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营改增”进行了试点改革。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起到了节约企业成本,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者是现金流最大化的目标。在目前“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对“营改增”政策的研究和筹划,有利于促进增值税税收法规的完善,对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具有直接的影响, 推动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4]。
2 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概述
2.1 营改增的概述
2011 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1]。
从2012 年1月起,在上海首先实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改革,此次试点改革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均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采取“1+7”模式。 2012年8月,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安徽、福建、浙江等10个省市。试点地区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概括为: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原先的缴纳营业税改征为缴纳增值税;基于17%和13%的两个支架,现行增值税,添加11%和6%的两个低税率,税率为11%时适用于交通运输业,税率为6%时适用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17%时适用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
表一 营改增企业税负前后比较
试点行业(服务业) 适用税率(增值税) 现行税率(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11% 3%
航空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与技术服务 6% 5%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务
广播影视服务 3%
原享受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试点后优惠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相应的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原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试点期间差额征税政策予以延续;归属于试点地区营业税收入的,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收入仍归属于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5]。
图一 试点行业税收分布图
自2013年8月起,营改增试点工作已经由局部试点向全国范围铺开,并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改革进程逐步加快,改革范围逐步加快。
自2014年1月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征税范围由“1+7”模式扩大为由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7项现代服务业组成的“2+7”模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 “营改增”试点。征税范围由“2+7”模式又扩大为由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项现代服务业组成的“3+7”模式[6]。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一般纳税人仍采用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销售货物时产生的税费;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料时产生的税费。
2.2 纳税筹划的概述
2.2.1 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包括法人纳税人和自然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依靠法律所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2.2.2 纳税筹划的特征
第一,筹划性。这是指税务活动发生前,纳税人通过规划决策,选择较低的税收负担。一般的经济活动中,应税行为的发生是先于纳税义务发生的,这就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时间和机会。例如,交易发生以后才缴纳流转税,从发生开始到缴纳结束的这段期间,纳税人通过分析不同的纳税方法,相应采取税收额度低的纳税方法。
第二,合法性。国家出台纳税筹划这一政策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纳税筹划的先决条件。如果在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这是偷税、逃税的表现,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三,目的性。首先,降低企业的税负是纳税筹划最直接的目标,从绝对数或相对数上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其次,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是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企业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四,普遍性。纳税人在纳税时,因为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纳税地点和税目的不相同,所以税率和减免税额也存在差别。纳税人实际纳税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相应选择税负偏低的纳税方式。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纳税筹划的普遍性。
2.2.3 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实行企业纳税筹划的企业可以减少企业开支,一方面应在现金流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减少现金的流出量;另一方面能够在现金流出量一定的条件下,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这样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以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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