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附件)【字数:8165】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产生了变异和一些新的问题,但究其本质,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并没有改变其商标侵权的性质。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切实解决商标侵权问题,文章在对商标和商标侵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详细阐释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网络环境对商标侵权问题的催化和控制,并就此提出了对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治理的展望,强调了从源头上治理商标侵权问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目 录
第一章 商标概述 1
1.1商标的概念和分类 1
1.2商标的作用 1
1.3商标与域名的关系 2
第二章 商标侵权概述 3
2.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3
2.2商标侵权的特征 4
2.3商标侵权的救济手段 5
第三章 网络环境对商标侵权问题的催化与控制 6
3.1网络环境对商标侵权问题的催化 6
3.2网络环境对商标侵权问题的控制 6
第四章 对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治理的展望 8
4.1网络环境使商业贸易透明化 8
4.2网络环境扩大了参与商标侵权治理的主体 8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商标概述
1.1商标的概念和分类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成,或上述要素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根据不同的标准,商标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可以将商标粗分为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该法条的第二、三款则传递给我们这样一条信息——驰名商标虽然可能在国内已注册,也可能未注册,但总归属于这两类。驰名商标有其完善的保护系统,本文不再对其进行敷述。
1.2商标的作用
1.2.1商标对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作用
商标之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具有特殊的意义。注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生产、经营者往往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来为自己的商标和品牌树立良好形象,期待当商品或服务给商标和品牌带来良好声誉和口碑时,商标和品牌反哺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则通过冒用他人已有品牌影响力的商标或者使用与他人有品牌影响力的商标相似的商标使消费者混淆,从而达到获得不正当收益的目的。
1.2.2商标对于消费者的作用
经济学有“理性经济人”这样一个假定,消费者总想通过最小成本的支出得到最大效用的满足。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消费者就需要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了解和区分。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或服务时,或通过广告或通过经验来确定该商品或服务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一旦某商品或服务的效用得到消费者的认可,那么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和品牌在消费者挑选的过程中就起到重要的区分和识别作用。不法生产者、经营者之所以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冒用与优质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其相似的商标能够获利,正是基于商标和品牌之于消费者的这种区分和识别的作用。
1.2.3商标对于市场管理者的作用
我国《商标法》1982年制定,虽历经1993年、2001年、2013年三次修改,但都离不开“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主旨。这就证明商标被市场管理者视为其管理市场的一个手段,其希望通过建立惩戒制度规范商标使用,实现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有效监督,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1.3商标与域名的关系
域名与商标是不同的概念,也各有各的规范体系,在对商标进行说明时提及域名问题是因为网络环境下两者的关系不能简单忽视。
一方面,目前的市场监管体制下,在商标发挥区分和推广商品和服务重要作用的同时,域名搜索已经成为消费者在互联网时代查找、挑选商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虽然难以比拟商标在线下市场所发挥的作用,但在网络世界,域名的使用与商标的使用一样,已经在区分和推广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以及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上显现其独特作用。随着网络越来越多地介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域名也将在商品推广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即使是在当前,知名企业为推广产品花费巨资购买域名也早已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商标与域名又属于截然不同的两个体系。商标的申请与核准一般归政府的商标管理机关管理,域名的注册则偏向于由非公组织运营,两者并不归属于同一个管理体系。产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商标并不能保证其域名注册的申请能够得到域名注册机构的认可。域名注册与商标的取得本身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另外商标和域名的构成也不同,商标有可能是文字、图画甚至声音、气味等的组合,域名却只包含文字和少数已确定的标点符号。两者之间的诸多差异决定了两者并不能纳入同一个管理体系,域名问题在《商标法》的规制范围之外。
第二章 商标侵权概述
2.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关于商标侵权的概念,各国一般都不在其商标立法上直接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一一列明,这些商标侵权行为的总和,就是商标侵权的全部内涵。在此,笔者也不再对商标侵权的概念进行展开,只在介绍具体商标侵权行为时进行列举。
2.1.1传统商标侵权问题在网络时代的变化
第一,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列举:(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容易导致混淆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当事人的商标相关行为一旦与该条规定列举的行为相契合就可以直接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这些行为类型都可以在法条中找到,因此在本文中被认定为传统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目 录
第一章 商标概述 1
1.1商标的概念和分类 1
1.2商标的作用 1
1.3商标与域名的关系 2
第二章 商标侵权概述 3
2.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3
2.2商标侵权的特征 4
2.3商标侵权的救济手段 5
第三章 网络环境对商标侵权问题的催化与控制 6
3.1网络环境对商标侵权问题的催化 6
3.2网络环境对商标侵权问题的控制 6
第四章 对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治理的展望 8
4.1网络环境使商业贸易透明化 8
4.2网络环境扩大了参与商标侵权治理的主体 8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商标概述
1.1商标的概念和分类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成,或上述要素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根据不同的标准,商标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可以将商标粗分为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该法条的第二、三款则传递给我们这样一条信息——驰名商标虽然可能在国内已注册,也可能未注册,但总归属于这两类。驰名商标有其完善的保护系统,本文不再对其进行敷述。
1.2商标的作用
1.2.1商标对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作用
商标之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具有特殊的意义。注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生产、经营者往往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来为自己的商标和品牌树立良好形象,期待当商品或服务给商标和品牌带来良好声誉和口碑时,商标和品牌反哺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则通过冒用他人已有品牌影响力的商标或者使用与他人有品牌影响力的商标相似的商标使消费者混淆,从而达到获得不正当收益的目的。
1.2.2商标对于消费者的作用
经济学有“理性经济人”这样一个假定,消费者总想通过最小成本的支出得到最大效用的满足。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消费者就需要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了解和区分。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或服务时,或通过广告或通过经验来确定该商品或服务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一旦某商品或服务的效用得到消费者的认可,那么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和品牌在消费者挑选的过程中就起到重要的区分和识别作用。不法生产者、经营者之所以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冒用与优质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其相似的商标能够获利,正是基于商标和品牌之于消费者的这种区分和识别的作用。
1.2.3商标对于市场管理者的作用
我国《商标法》1982年制定,虽历经1993年、2001年、2013年三次修改,但都离不开“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主旨。这就证明商标被市场管理者视为其管理市场的一个手段,其希望通过建立惩戒制度规范商标使用,实现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有效监督,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1.3商标与域名的关系
域名与商标是不同的概念,也各有各的规范体系,在对商标进行说明时提及域名问题是因为网络环境下两者的关系不能简单忽视。
一方面,目前的市场监管体制下,在商标发挥区分和推广商品和服务重要作用的同时,域名搜索已经成为消费者在互联网时代查找、挑选商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虽然难以比拟商标在线下市场所发挥的作用,但在网络世界,域名的使用与商标的使用一样,已经在区分和推广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以及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上显现其独特作用。随着网络越来越多地介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域名也将在商品推广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即使是在当前,知名企业为推广产品花费巨资购买域名也早已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商标与域名又属于截然不同的两个体系。商标的申请与核准一般归政府的商标管理机关管理,域名的注册则偏向于由非公组织运营,两者并不归属于同一个管理体系。产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商标并不能保证其域名注册的申请能够得到域名注册机构的认可。域名注册与商标的取得本身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另外商标和域名的构成也不同,商标有可能是文字、图画甚至声音、气味等的组合,域名却只包含文字和少数已确定的标点符号。两者之间的诸多差异决定了两者并不能纳入同一个管理体系,域名问题在《商标法》的规制范围之外。
第二章 商标侵权概述
2.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关于商标侵权的概念,各国一般都不在其商标立法上直接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一一列明,这些商标侵权行为的总和,就是商标侵权的全部内涵。在此,笔者也不再对商标侵权的概念进行展开,只在介绍具体商标侵权行为时进行列举。
2.1.1传统商标侵权问题在网络时代的变化
第一,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列举:(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容易导致混淆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当事人的商标相关行为一旦与该条规定列举的行为相契合就可以直接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这些行为类型都可以在法条中找到,因此在本文中被认定为传统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ysl/gbdsxwx/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