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分析迪博内部控制白皮书数据(附件)

摘 要信息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仅减少了投资者信息的不对称性,而且对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本文基于2012——2016年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的缺陷数据的视角,对我国缺陷披露现状进行分析。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内控缺陷披露日益规范,缺陷披露的质量在逐步提高,可是仍任重而道远;虽然披露了缺陷,但仍存在依据标准不一、改进措施披露质量差等问题。披露出的内控缺陷主要集中在资金活动、财务报告和关联交易等环节。基于研究发现,为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本文建议国家监管部门应当统一规范标准,建立健全缺陷披露标准,使企业缺陷披露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来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企业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对于自身缺陷的重视,关注长期出现问题的环节,提高自身监管及控制能力。
目 录
一、前言 1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3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发展历程 4
(一)2012年——2016年,强制披露后的变化情况 4
(二)重大缺陷主要发生的业务领域 6
(三)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措施披露情况 8
三、导致我国内控缺陷披露现状的原因分析 9
(一)国家法律法规层面 9
(二)企业层面 9
四、改进企业缺陷披露的问题的建议 11
(一)政策制度层面 11
(二)企业层面 11
结 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信息是有效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往往汇面临不对称的局面,这是一个主要的弊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仅减少了投资者信息的不对称性,而且对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20世纪初,美国通过了萨班斯法案,目的就是建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和报告体系,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学术界把2012年作为我国进入强制披露阶段的起点。2014年,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名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简称“2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1号文”)。“21号文”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然而我国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现有的研究主要以内部控制质量作为切入点来对内部控制进行研究,相比之下,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方面展开的研究则较为鲜见。鉴于此,本文决定基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强制实施的视角,以2012年——2016年迪博内部控制白皮书数据为基础,辅以迪博内部控制数据库,对上市公司内控缺陷披露现状进行描述分析,从这种表现出来的外在表现来探究更深层次的驱动因素,以期剖析出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相关监管机构制定政策及完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提供相应的建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在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随着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我国学者对于内部控制领域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
戴文涛等(2014)对于2012年度我国上市公司内控评价报告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发现普遍存在披露信息进行了调查、披露信息质量低下、评价结论缺失、缺乏详细分析注册会计师审核标准不一致等问题[1]。侯增辉等(2014)发现上市公司在披露出的缺陷的整改措施的披露方面,整改措施内容披露的详略不一或者不够全面,质量有高有低 [2]。闫华红等(2016)发现,2013年度,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程度和内容方面存在相对较大的自主选择空间,缺陷的披露标准不够统一 [3]。王艺霖(2014)发现“强制”背景下,是否披露了内控缺陷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的一种外化。研究发现在实际执行中,上市公司存在形式化披露行为,缺少披露动机[4]。
谢凡等(2016)发现2011-2014 年,在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比例均值为0.92%,而在美国证券市场,比例均值高达19.45%。不难看出,我国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远远落后于美国。并且研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及认定不完整,对结论有效性的认定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小规模公司以及上市年限较长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规范性不足[5]。
李泱(2016)发现深交所上市公司的披露的评价报告中,存在上市公司披露依据的规则不统一、披露的整改措施信息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公司未对财务报告内控有效性给出明确结论等问题[6]。
刘亚莉等(2011)研究发现,当公司的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职权不清的时候,公司内部控制越容易存在不足,缺陷存在却不被披露的可能性增高[7]。董卉娜等(2014)从整体上发现随着公司高管持股比例的增多其内控出现缺陷的可能性越小 [8]。
2.国外研究现状
Doyle(2007)发现应计质量更低,Hogan等(2008)发现审计费用较高,Kim(2011)发现债务成本较高,Ashbaugh(2009)发现权益成本较高,Impink(2012)发现信息申报更不及时,Gao and Jia(2015)发现流动资产价值更低,Feng(2009)发现管理层预测更不准确。同时, Beneishet(2008)和Hammersley(2008)发现内控缺陷的披露会引起负的市场反应[1]。
Scarbrough等(1998)和Raghunandan等(2001)发现拥有高质量管理人员的审计委员会能更好地发挥其监管职能。
Bhojraj等(2003)和Dhaliwa(2011)等都认为重大缺陷的披露会降低债权人对财务报告信息的信赖度,并导致其要求较高的回报,进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债务成本[16][17]。
McMullen(1996)和Bronson(2006)发现理性的经济人更倾向于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信号对外发送,这就使得内控信息的披露存在“自选择”问题,进而降低信息的可靠性[18][19]。
Nicblaisen(2004)、Niemeie(2004)、Countryman(2005)、Pickard(2005)、Sinnett(2005)发现较高的内部控制信息质量能够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增强投资者信心。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旨在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情况为样本,通过统计分析法研究整理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现状中存在的问题,由表及里,运用系统分析法深入探究产生这些问题的部分原因,最后,结合研究内容,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旨在解决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中,促进控制目标的实现,从而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帮助信息使用者获得更高质量的信息,为我国内部控制体系未来发展做出指导。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发展历程
(一)2012年——2016年,强制披露后的变化情况
本文使用的内部控制缺陷的数据来源主要为各年度迪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白皮书,详细数据来源为DIB内控与风险数据库,非财务数据源为沪市及深市官方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文选择了2012——2016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来分析强制披露阶段企业进行缺陷披露的发展变化情况,并对样本进行了有效性选择,剔除了以下两类影响分析准确性的企业:(1)金融保险业企业;(2)曾经的ST、 *ST企业。并且以2016年数据为基准分析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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