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场信用风险管理研究专业(附件)【字数:12148】
摘 要摘 要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在近些年来引起大众注意,尤其是以“11超日债”为起点我国债券市场的违约事件频发,所以,研究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也就成了保护、发展债券市场的当务之急。本文将从概述国内外债券市场管理现状入手,从分析信用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这两个角度发掘管理层面出现的问题,再具体分析在当代中国有着历史性意义的“11超日债”违约案例,用案例具体说明管理现状的不足之处,最后再根据案例分析给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关键词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债券市场
目 录
0 引言 1
1 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1
1.1 信息披露制度 1
1.1.1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 2
1.1.2信息披露制度现存问题 3
1.2 信用评级制度 4
1.2.1信用评级制度的变迁 4
1.2.2信用评级制度现存问题 5
1.3 信用风险事件简述 6
2 “11超日债”案例分析 8
2.1 超日太阳公司简介 8
2.2 违约始末 9
2.3 违约原因 11
2.3.1债券市场监管不完善 11
2.3.2相关机构未尽责履责 12
3 信用风险管理建议 13
3.1 完善债券市场监管机制 13
3.2 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14
3.3 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14
3.4 提高保荐机构的保荐质量 15
结 论 16
致 谢 17
参考文献 18
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0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宏观经济的飞速发展也让诸如煤炭业、钢铁业等传统行业出现了产能过剩的情况,到2013年年底,绝大多数的中国企业(除金融、房地产企业)的投入资本回报率只有6.5%,2014年第一季度这个数字降低到了5.5%,而同期银行的平均加权贷款利率是7.2%,这或许意味着这些产能过剩的企业可能连银行的利息都无法支付了。产能过剩长期集聚催生信用 风险,情况已不容乐观。从2014年起,我国债券市场发生第一桩实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质性的违约事件之后,违约事件层出不穷,比如说2016年上半年我国债券市场就发生了31起实质性的违约事件。
相应的,我国债券市场对信用风险管控力的提升也成了大势所趋,研究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可以让市场监管者对目前管理现状产生思考,从而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管理办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也让市场参与者更加明晰市场管理目的和意义,有利于共同创建优良信用环境。
债券如果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企业)债券这三种,本文所论述的债券主要是公司债券,即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的债券。
1 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管理内容主要以相关机构的审查监管为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落实市场机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部门带领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等其他机构履行好自身责任,配合发行者和受托管理人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其次注重信用风险事前事中防范和化解,这就要求受托管理人及相关机构持续监测债券信用状况和变化情况,通过风险评估等手段判断风险状况,及时向发行人反馈情况,发行人也要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化解风险。最后以风险为导向进行风险分类管理。
1.1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又被称为公司公示制度和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和相关资料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社会公告或公开,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公司大致情况的一种制度。信息披露既包括在证券的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也包括证券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
1.1.1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
1987年至1997年是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的萌芽阶段。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在《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公布章程或者办法。章程或者办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经营管理简况、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债券的目的、效益预测、债券总面额、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等。该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开始出现信息披露制度的雏形,为我国后续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奠定了基础。1990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项名为《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行政法规,在该管理办法中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的提出了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和新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应该提交的文件内容,第十六条规定披露的内容更加细致,包括发行者的资本构成和经营范围、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情况以及发展前景等。1993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该管理条例借鉴了上海市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债券的发布章程进行了细化,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定发行章程,章程就包含了十二条内容。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信息披露制度从地方性规范变成了全国性的管理条例。
1998年至2004年是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的发展阶段。我国债券市场的规模不断壮大,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成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迫切需要的要求。相关的监管部门也进一步加强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与实施。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并实施了《证券法》,该法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已经完成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大体框架已经成型,在此时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则四种不同强度的制度体系。200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该规则的第五章用很大的篇幅描述了信息披露及其持续性义务,规定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的义务等。在同一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市场参与者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发布虚假信息,中国银行将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处分。
目 录
0 引言 1
1 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1
1.1 信息披露制度 1
1.1.1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 2
1.1.2信息披露制度现存问题 3
1.2 信用评级制度 4
1.2.1信用评级制度的变迁 4
1.2.2信用评级制度现存问题 5
1.3 信用风险事件简述 6
2 “11超日债”案例分析 8
2.1 超日太阳公司简介 8
2.2 违约始末 9
2.3 违约原因 11
2.3.1债券市场监管不完善 11
2.3.2相关机构未尽责履责 12
3 信用风险管理建议 13
3.1 完善债券市场监管机制 13
3.2 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14
3.3 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14
3.4 提高保荐机构的保荐质量 15
结 论 16
致 谢 17
参考文献 18
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0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宏观经济的飞速发展也让诸如煤炭业、钢铁业等传统行业出现了产能过剩的情况,到2013年年底,绝大多数的中国企业(除金融、房地产企业)的投入资本回报率只有6.5%,2014年第一季度这个数字降低到了5.5%,而同期银行的平均加权贷款利率是7.2%,这或许意味着这些产能过剩的企业可能连银行的利息都无法支付了。产能过剩长期集聚催生信用 风险,情况已不容乐观。从2014年起,我国债券市场发生第一桩实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质性的违约事件之后,违约事件层出不穷,比如说2016年上半年我国债券市场就发生了31起实质性的违约事件。
相应的,我国债券市场对信用风险管控力的提升也成了大势所趋,研究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可以让市场监管者对目前管理现状产生思考,从而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管理办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也让市场参与者更加明晰市场管理目的和意义,有利于共同创建优良信用环境。
债券如果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企业)债券这三种,本文所论述的债券主要是公司债券,即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的债券。
1 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管理内容主要以相关机构的审查监管为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落实市场机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部门带领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等其他机构履行好自身责任,配合发行者和受托管理人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其次注重信用风险事前事中防范和化解,这就要求受托管理人及相关机构持续监测债券信用状况和变化情况,通过风险评估等手段判断风险状况,及时向发行人反馈情况,发行人也要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化解风险。最后以风险为导向进行风险分类管理。
1.1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又被称为公司公示制度和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和相关资料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社会公告或公开,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公司大致情况的一种制度。信息披露既包括在证券的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也包括证券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
1.1.1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
1987年至1997年是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的萌芽阶段。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在《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公布章程或者办法。章程或者办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经营管理简况、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债券的目的、效益预测、债券总面额、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等。该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开始出现信息披露制度的雏形,为我国后续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奠定了基础。1990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项名为《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行政法规,在该管理办法中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的提出了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和新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应该提交的文件内容,第十六条规定披露的内容更加细致,包括发行者的资本构成和经营范围、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情况以及发展前景等。1993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该管理条例借鉴了上海市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债券的发布章程进行了细化,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定发行章程,章程就包含了十二条内容。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信息披露制度从地方性规范变成了全国性的管理条例。
1998年至2004年是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的发展阶段。我国债券市场的规模不断壮大,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成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迫切需要的要求。相关的监管部门也进一步加强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与实施。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并实施了《证券法》,该法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已经完成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大体框架已经成型,在此时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则四种不同强度的制度体系。200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该规则的第五章用很大的篇幅描述了信息披露及其持续性义务,规定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的义务等。在同一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市场参与者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发布虚假信息,中国银行将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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