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资本下乡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影响
随着改革向农村地区推进,工商资本逐步在农村地区发展,但在这新形势下受到政策法律的限制,工商资本对农民土地权益存在一定的侵犯。原有的两权分离政策逐渐脱离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因此三权分置政策应运而生。三权分置的提出目的是为了盘活农村地区土地资产、增强农地利用规模效应、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但尽管在政策上提出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由于立法方面的滞后,在处理现阶段出现的承包地问题时,仍按照原有法条处理。正是政策与法律的不统一,一方面会导致农民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另一方面对下乡企业在土地经营方面受挫。本文基于学者讨论与实际案例,谋求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平衡关系,以实现既能保证农民权益又能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2
一、工商资本下乡的背景2
(一)实际背景2
(二)政策层面的变动2
(三)积极意义4
1.有助于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4
2.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挖掘农地生产潜力4
3.有助于带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收入4
二、三权分置下农民土地权益分析4
(一)三权分置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4
1.政策上4
2.法律上5
3.政府层面6
4.实际情况7
(二)工商资本下乡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可能损害7
1.法律与政策讨论7
2.试点与调查地区情况8
(三)土地三权分置下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和下乡资本的赋权可能产生的矛盾理论分析8
1.权利主体不明8
2.企业抵押融资难以实现8
3.农户承包权面临危机9
三、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与下乡企业保护矛盾解决9
(一)明晰农地产权、推动三权立法9
(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9
(三)发展壮大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10
结语10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工商资本下乡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影响
引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言
引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在社会构成当中占据及其重要的地位,农民的利益切乎国家的利益,因此自新中国成立,农村地区土地改革就从未停止。在建国后为了践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将少数人手中的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广大农民,这一创举大大的顺应了民心。但私有制存在一定的弊端,土地作为私有资产成为可以交易的对象,市场的投机行为容易造成阶级分化,因此国家对农业进行改造,实行土地公有制。在集体所有制实行的前期,过度强调平均主义,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在安徽凤阳小岗村,率先实行了包产到户同时有效的解决了生产力低下问题,正是由于小岗村这一举措的成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向各个地方铺展开。这一制度将原来实行的公有公营分开成两权,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这项政策在当时中国农村地区还处于小农经济时期这一国情下是适用的,然而随着改革的日渐深入,人地关系的紧张难以让农民积累资本[1]使得农民不断的进城务工,导致农村土地不再像原先的精耕细作甚至出现了撂荒,新一代的农村人他们耕作意愿低下,同时一些种粮大户、下乡企业也从中看到商机,纷纷将资本投向农村土地,形成规模经营,在客观上促进了土地流转,冲击了原有的承包经营权。
现有国情下,国家为了放活土地经济、鼓励资本下乡,又要保障农民基本土地权益不受侵犯,因而制定了三权分置的政策,即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有的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的拆分成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一观点得到诸多人士的肯定,认为这是改革的一大创新之举,有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农地产率,顺应农村土地现阶段发展需要。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尽管这个政策在经济学的角度走得通,在立法上却不能成立。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同一特定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性质和内容不相容的所有权、用益物权[2]。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抵押、担保权能,在其后的国家多项文件中指出要放活土地经营权,逐步放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实际上是默认了土地经营权是作为物权而不是债权,对用益物权之上再设相近用益物权的安排是人为的将法律关系复杂化,在存在物权和债权区分的情况下,这种安排是立法技术的倒退[3]。因此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与立法关乎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
为了妥善处理好农民权益保护与工商资本发展的关系,本文基于对政策与法律全面的剖析以及对土地经营权在实际中运用的情况,提出一定的建议去处理好土地经营权所引出的矛盾,对帮助三权分置政策的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工商资本下乡的背景
(一)实际背景
工商资本下乡,指的是城镇工商企业向农业农村投资,带动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先进技术、理念、管理等进入农业农村,从而推动乡村振兴[4]。它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等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受城乡发展差距的影响,农民不再仅仅依靠种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更愿意进城务工去增加自己的收入,来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地区许多人向城市流动,加之新生代农村人口种地意愿低下,在客观上促进了农地向一些愿意耕作的种粮大户以及下乡企业流转,有助于解决现阶段部分农地闲置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进步完善,改革的日渐深入,部分企业开始将农村地区作为自身的发展空间,通过引入资本,买进设备,利用流转的土地来进行规模经营,有利于改变农村地区落后面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下乡企业一定的补助,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推动外界资本向农村地区流入,给农村地区注入经济活力。
(二)政策层面的变动
工商资本早已有之,它是伴着土地流转应运而生的产物。早在2013年,国家就首次提出了鼓励社会资本向农村地区引进,在接下来的5年里,下乡企业响应国家号召,更是在全国各地农村如火如荼的展开。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2
一、工商资本下乡的背景2
(一)实际背景2
(二)政策层面的变动2
(三)积极意义4
1.有助于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4
2.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挖掘农地生产潜力4
3.有助于带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收入4
二、三权分置下农民土地权益分析4
(一)三权分置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4
1.政策上4
2.法律上5
3.政府层面6
4.实际情况7
(二)工商资本下乡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可能损害7
1.法律与政策讨论7
2.试点与调查地区情况8
(三)土地三权分置下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和下乡资本的赋权可能产生的矛盾理论分析8
1.权利主体不明8
2.企业抵押融资难以实现8
3.农户承包权面临危机9
三、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与下乡企业保护矛盾解决9
(一)明晰农地产权、推动三权立法9
(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9
(三)发展壮大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10
结语10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工商资本下乡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影响
引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言
引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在社会构成当中占据及其重要的地位,农民的利益切乎国家的利益,因此自新中国成立,农村地区土地改革就从未停止。在建国后为了践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将少数人手中的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广大农民,这一创举大大的顺应了民心。但私有制存在一定的弊端,土地作为私有资产成为可以交易的对象,市场的投机行为容易造成阶级分化,因此国家对农业进行改造,实行土地公有制。在集体所有制实行的前期,过度强调平均主义,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在安徽凤阳小岗村,率先实行了包产到户同时有效的解决了生产力低下问题,正是由于小岗村这一举措的成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向各个地方铺展开。这一制度将原来实行的公有公营分开成两权,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这项政策在当时中国农村地区还处于小农经济时期这一国情下是适用的,然而随着改革的日渐深入,人地关系的紧张难以让农民积累资本[1]使得农民不断的进城务工,导致农村土地不再像原先的精耕细作甚至出现了撂荒,新一代的农村人他们耕作意愿低下,同时一些种粮大户、下乡企业也从中看到商机,纷纷将资本投向农村土地,形成规模经营,在客观上促进了土地流转,冲击了原有的承包经营权。
现有国情下,国家为了放活土地经济、鼓励资本下乡,又要保障农民基本土地权益不受侵犯,因而制定了三权分置的政策,即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有的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的拆分成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一观点得到诸多人士的肯定,认为这是改革的一大创新之举,有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农地产率,顺应农村土地现阶段发展需要。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尽管这个政策在经济学的角度走得通,在立法上却不能成立。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同一特定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性质和内容不相容的所有权、用益物权[2]。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抵押、担保权能,在其后的国家多项文件中指出要放活土地经营权,逐步放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实际上是默认了土地经营权是作为物权而不是债权,对用益物权之上再设相近用益物权的安排是人为的将法律关系复杂化,在存在物权和债权区分的情况下,这种安排是立法技术的倒退[3]。因此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与立法关乎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
为了妥善处理好农民权益保护与工商资本发展的关系,本文基于对政策与法律全面的剖析以及对土地经营权在实际中运用的情况,提出一定的建议去处理好土地经营权所引出的矛盾,对帮助三权分置政策的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工商资本下乡的背景
(一)实际背景
工商资本下乡,指的是城镇工商企业向农业农村投资,带动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先进技术、理念、管理等进入农业农村,从而推动乡村振兴[4]。它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等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受城乡发展差距的影响,农民不再仅仅依靠种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更愿意进城务工去增加自己的收入,来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地区许多人向城市流动,加之新生代农村人口种地意愿低下,在客观上促进了农地向一些愿意耕作的种粮大户以及下乡企业流转,有助于解决现阶段部分农地闲置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进步完善,改革的日渐深入,部分企业开始将农村地区作为自身的发展空间,通过引入资本,买进设备,利用流转的土地来进行规模经营,有利于改变农村地区落后面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下乡企业一定的补助,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推动外界资本向农村地区流入,给农村地区注入经济活力。
(二)政策层面的变动
工商资本早已有之,它是伴着土地流转应运而生的产物。早在2013年,国家就首次提出了鼓励社会资本向农村地区引进,在接下来的5年里,下乡企业响应国家号召,更是在全国各地农村如火如荼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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