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论文(参考阅读6篇)

法医学是应用临床医学.生物信息学.药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循证医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科学证据.法医学应该看成是沟通法学与医学两个学科门类的桥梁学科.中国的法医学专业由于仅仅只建立了五十多年,尚存在诸多缺陷,但是已经在金融保险的核保与理赔.司法鉴定.刑事侦查.科技 更多精彩就在: 51免费论文网|www.hbsrm.com 
考古等领域得到了成功的应用.相信随着法医学学科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其将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司法公正,以及运用法律手段来捍卫医学人文精神的神圣性上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下面我们通过以下的法医学论文来探讨一下法医学吧!法医学论文第一篇(1)民国时期法医学教育的建立与发展摘要:通过收集整理相关文献资料,对民国时期法医学教育的建立.发展成就和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以北平大学法医学教授和法医学教室的出现,以及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的成立和第一批法医研究员的培养为标志.民国时期法医人才培养以办案单位培训为主,大学培养较局限,所以总体质量不高.而且,由于法医社会地位和待遇低下,所培养的人才大多流失.这是其历史局限性.关键字:民国时期;法医学教育;发展成就;历史局限性;TheEstablishmentandDevelopmentofForensicMedicineEducationinChinaDuringthePeriodofRepublicofChinaHUBingjieHUANGRuitingSchoolofBasicSciences,GuangzhouMedicalUniversityFujianProvincialHigherPeople'sCourtAbstract:Byliteraturereview,theestablishment,developmentalachievementsandtheexistingproblemsofforensicmedicineeducationinChinaduringtheperiodofRepublicofChinaarestudiedandanalyzed.TheestablishmentofmodernforensicmedicineeducationinChinaismarkedbytheemergencesofprofessorchairanddepartmentofforensicmedicineatPekingUniversity,andthefoundingoftheinstituteofforensicmedicineundertheMinistryofJusticeandthenurtureofthefirstclassofforensicdoctors.DuringtheperiodofRepublicofChina,thenurtureofforensicdoctorswasreliedonthetrainingsorganizedmainlybythecase-handlingunits,fewbytheuniversities,sotheoverallqualityisnothigh,andduetothelowsocialstatusandpay,mostofthetrainedtalentsarelost,whichisitshistoricallimitation.Keyword:periodofrepublicofChina;forensicmedicineeducation;developmentalachievements;historiclimitation;古代法医学有着辉煌的历史,但由于没有开展尸体解剖,直到清末仍未能实现向现代法医学的飞跃.民国时期,随着国外法医学的输入和有关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医专职的设置和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的建立,现代法医学模式初步形成[1],为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现代法医学教育产生的历史背景民国建立后,即于民国元年(1912年)颁发刑事诉讼律,规定为查明死因,准许解剖尸体,这是现代法医学与古代法医学的分水岭.随后,第一个解剖规则[2]和解剖规则施行细则颁布[3].这些法律规定为现代法医学的发展和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1912年11月22日,民国教育部公布医学专门学校规程令和药学专门学校规程令,分别将裁判医学.裁判医学实习和裁判化学.裁判化学实习列入医学专门学校和药学专门学校开设的课程[4].1913年,奉天高等检察厅通告高等检验学堂改为高等法医学校[5];司法部令应准湖北于法律专科学校内添设法医班[6].北洋军阀篡夺政权后,基本上承袭清末司法审判制度,法医检验吏大部分是清末遗留下来的未经培训的仵作.1924年10月,北平大学医林几发表收回领事裁判权与法医学之关系,提出废除治外法权.改良法医等主张,一些医界人士也相继对旧法验尸提出批评,要求在改良司法中,应用和发展现代法医学,重视法医人才培养[1,7-8].2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1926年,国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改革司法制度.1928年10月国民政府下设五院,其中司法院行使司法权.司法院下设最高法院,并配置检察署;司法行政部管理全国各省法院的行政.人事和财务工作;各省高等法院配置检察厅,各省地方法院配置检察处;省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人员一至数名,从事检验.鉴定工作[9].1928年以后,民国法律对法医鉴定人资格.权利.义务.出庭作证等作了具体规定,重新确定了法医学的法律地位.这是一个历史的转变,不仅为法医学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给法医学发展以有利契机.1928年,留学德国获法医学博士学位的林几回国,被北平大学医聘为第一位法医学教授.1930年,林几在北平大学医首创第一个法医学教室,并任主任教授.1932年8月1日,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正式成立,林几任第一任所长[10],1933年即开始招收来自医校毕业生或法院保送的法医为研究员,经过一年半培训,第一期17名研究员于1934年12月毕业,由司法行政部发给法医师证书,分配到各省高等法院工作,这是有正式法医师的开始[11-12].法医学教授和法医学教室的出现,以及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的成立和第一批法医研究员的培养,标志着现代法医学教育的正式建立.林几教授不仅是现代法医学的奠基人,也是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开山鼻祖.3民国时期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发展与成就3.1关于法医学教育与法医待遇保障的建议1928年,林几起草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13],提出分建六个法医学教室(上海.北平.汉口.广州.重庆.奉天)以便培育法医学人才并检验邻近法医事件的建议.1932年,全国医师联合会主席徐乃礼呈请行政院通饬各省筹设法医讲席所,培养法医专门人才[14],并呈请内政部转咨司法部拟定保障法医专条[15].3.2法院委托各省医学专门学校等院校培养专职法医1929年,江苏高等法院委托上海同德医学专门学校特设法医专修班,浙江.江西两省高等法院分别委托本省医药专门学校附设法医专修班,为县法院培养专职法医.1929—1930年,司法部先后两次通饬各省高等法院,仿照江苏省高等法院的办法筹设法医专修班[16-19].1932年,司法行政部训令冀鲁晋豫四省委托北平大学医法医学教室筹办北平法医人员养成所,为四省养成下级法医检验人员[20].3.3各省高等法院自行办班培养初级法医人才1925年,河南高等法院检察厅筹设检验吏传习所[21].1928年,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处呈请司法行政部筹设法医专门学校[22].1935年,江苏.浙江.山东.河北各省高等法院自设检验员训练班.1936年,北平冀察政务委员会审判官训练所附设检验员训练班[23].3.4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为全国培养高.初级法医人才1932年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正式成立后,1933—1937年招收三届研究员班共培训学员54名,分配到各省高等法院服务[7-8],1935年为地方法院及警察局增设检验员培训班[1].3.5司法人员高等和普通考试招考法医师和检验员1942年开始以司法人员高等考试招考法医师,经初试及格者,训练一年半后,考试成绩合格,始取得法医师资格,派至法院服务.同时以普通考试招考检验员,经考试合格,训练一年半后,其成绩优良者,始取得检验员资格.1947年全国第二次司法人员考试时也在高等考试内将法医师列入,训练期改为一年,普通考试将检验员列入,训练期改为半年[8].3.6将法医学作为大学教育科目1933年河南大学法将法医学列为选修课程[24].1934年教育部规定大学及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科目,把法医学列入医科之必修科,法科之选修科[8,11].1935年教育部在医学专科学校教材大纲中颁布了法医学教材大纲[25].3.7高等医校为法院培养高级检验员1943年中央大学医创设法医学科,招收两届高级司法检验员训练班[1].1948年中央大学医成立法医学研究所,筹设法医学师资研究班及法医师训练班;同年,司法行政部联合教育部指定中央.中山两大学设法医师员训练班[26].4民国时期法医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困难4.1培训工作举步维艰因经费困难.师资缺乏.就学者少等原因,多数省高等法院并未按司法行政部饬令筹设法医专修班,上海同德医学专门学校的法医人员养成班仅一班卒业,冀鲁晋豫四省委托北平大学医的法医人员养成所也告中辍[1,20].4.2教育计划未能实施1946年春,林几教授拟订了一份法医人才五年训练计划[27],虽经行政院核准,但因经费紧张未能完全实施.1949年,中央大学与中山大学医设置的司法检验专修科因缺乏师资停止招生[1,8-9].4.3社会歧视招生困难由于政府不重视及社会的歧视,有志从事法医学专业者甚少.1935年第二届法医研究员招收学员困难[28],1942年和1947年两次全国司法人员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时,报名应考者寥寥无几[1,29].4.4教育机构师资匮乏辛亥革命后的30多年,仅北平大学医.中央大学医和沈阳医建立了法医学科[7,9].1934年教育部公布法医学为医的必修课,但因缺乏法医学师资无法实施.4.5培养层次仍然不高民国时期主要培养了为法院和警察机构服务的专职法医师和检验员,对培养高级法医师资则很少考虑.1948年林几提出培养高校法医师资班的建议,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才成功举办.总之,民国时期法医人才培养以办案单位培训为主,大学培养较局限,也没有培养大学法医师资,所以总体质量不高.而且,由于法医社会地位和待遇低下,所培养的人才大多流失.这是我们应当汲取的沉痛的历史教训!利益冲突无作者贡献声明胡丙杰负责提出研究思路,收集资料并撰写论文;黄瑞亭负责修改及审定论文.参考文献[1]何颂跃.民国时期的法医学[J].中华医史杂志,1990,20(3):129-134.[2]内务部订定解剖规则[J].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杂录),1915,40:62.[3]内务部订定解剖规则施行细则[J].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杂录),1915,40:96-97.[4]范源廉.教育部部令(二則):第二十五号至二十六号(中华民国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医学专门学校规程.药学专门学校规程[J].政府公报,1912,208:1,5-7.[5]高等检察厅通告高等检验学堂改为高等法医学校文[J].奉天公报,1913,346:10.[6]司法部令湖北司法长准于法律专科学校内添设法医班惟简章须妥为更正文[J].上海法曹杂志,1913,14:19.[7]贾静涛.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274-330.[8]黄瑞亭.中国近现代法医学发展史[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7:35-97.[9]陈康颐.现代法医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44-51.[10]林几.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成立一周年工作报告[J].法医月刊,1934,1:8-18.[11]陈康颐.应用法医学总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5:312-331.[12]陈康颐.现代法医学奠基人---林几教授[J].法医学杂志,1986,2(2):1.[13]林几.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J].中华医学杂志(上海),1928,14(6):205-216.[14]徐乃礼.呈请行政院通饬各省筹设法医讲习所培养法医专门人才[J].医事汇刊,1932,13:53.[15]徐乃礼.全国医师联合会呈请厘定保障法医专条[J].医药评论,1932,81:51-52.[16]杨士达.浙江高等法院办理法医之过去与现在[J].现代医药(杭州),1931,2:21-22.[17]魏道明.令江西高等法院院长张孚甲为浙江高等法院筹设法医专修班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由部通饬各省高等法院仿办照录原函通令遵办由[J].江西高等法院公报,1929,15:10-12.[18]司法行政部训令:训字第一四○三号(十九年七月十八日):令各省高等法院院长(浙江江西两省除外):为将法医专修班尅期筹办并将办理情形具报由[J].司法公报,1930,82:14.[19]法界.法制消息:法部再促各省筹设法医专修班[J].法律评论(北京),1930,7(42):15.[20]法界消息:部令冀鲁晋豫筹设法医人员养成所[J].法律评论(北京),1932,9(31-32):21-23.[21]B.法界消息:要闻十则:河南开封地方检察厅拟添法医[J].法律评论(北京),1925,99:9.[22]国内法界.法制消息: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处请设法医学校[J].法律评论(北京),1928,6(10):9-10.[23]贾静涛.辛亥革命以后的中国法医学[J].中华医史杂志,1986,16(4):205-209.[24]布告:法布告(九月十九日):为布告事本所设之法医学……[J].河南大学校刊,1933,4:0.[25]教育部医学教育委员会.医学专科学校教材大纲[M].南京:京华印书馆,1935:181-187.[26]国内外教育消息:法教两部会拟计划,设法医师员训练班[J].四川教育通讯,1948,7(6):13.[27]华.法医人才五年训练计画开始实施[J].教育通讯(汉口),1946,复刊2(4):17.[28]令各省高等法院院长.首席检察官:为令饬保送合格人员入法医研究所研究以资深造由[J].司法公报,1935,71:19.[29]蒋中正,戴传贤.令考试院[J].国民政府公报(南京),1944,渝字728:17.法医学论文第一篇(2)法医学鉴定纠正骨折诊断案例分析摘要:骨折作为法医学鉴定中一种比较常见的损伤,如何准确鉴定,对于案件的下一步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存在的骨折误诊现象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近年来所遇到的骨折案例349件,其中纠正医院错误诊断22件,占鉴定数的6.3%.现对部分案例误诊的原因.分布情况及对策进行分析.关键字:致伤原因;临床症状;Abstract:Fracture,asacommoninjuryinforensicmedicine,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nextprocessingofthecase.However,themisdiagnosisoffracturesisaproblemthatcannotbeignored.Ofthe349casesoffracturesencounteredinrecentyears,22,or6.3percent,werecorrectedforhospitalmisdiagnosis.Thecauses,distributionandcountermeasuresofmisdiagnosisinsomecasesareanalyzed.Keyword:Causeofinjury;Clinicalsymptoms;一.一般资料(一)致伤原因:交通事故.伤害.(二)误诊原因:陈旧性损伤误诊为新鲜骨折5例(22.7%),骨折的正常结构被误诊为骨折7例(31.8%),正常解剖变异被误诊为骨折4例(18.2%),肺纹理影被误诊为骨折1例(4.5%),伪影被误诊为骨折5例(22.7%).(三)分布情况:颅骨3例(13.6%),鼻骨1例(4.5%),肋骨8例(36.4%),肩峰1例(4.5%).胸.腰椎锥体4例(18.2%),腰椎横突1例(4.5%),尾骨1例(4.5%),桡骨茎突1例(4.5%),胫骨1例(4.5%),跖骨1例(4.5%).二.讨论从上述案例来看,骨折的误诊现象可发生于各个年龄组,其中以男性的误诊数量为多,这与鉴定中男性受害人较多的情况成正比.在所有的误诊之中,尤以肋骨骨折的误诊率为最高,这主要是因为肋骨呈弓形,成像后有重叠现象,且受心.肺.膈肌.肝.肾的影像,增加了阅片难度.从案例误诊的分布情况来看,误诊可发生于人体各个部位,甚至于一些成像效果比较好的部位如四肢长骨也有发生误诊的现象,究其原因,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客观方面有检查设备的陈旧,胶片的冲洗质量差,技师操作失误,阅片医生经验不足.不细致,以及受害人夸大症状误导临床医生等;主观方面有临床医生的不负责任,更有在受害人索赔心理作用下引发的临床医生故意误诊即伪证等等,作为鉴定人绝不能盲从于医院的诊断,而应对其诊断反复推敲.论证.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有如下几点体会:(一)要详细了解案情,全面掌握外伤史对于那些临床虽诊断骨折,但外伤史不明确或受伤部位与骨折处不相符合的案例,要仔细鉴别,以防误诊.也应避免先入为主这一误区.(二)要分析致伤机制人体不同部位.不同性质的骨折,其形成机制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多数骨折是在强大暴力直接打击.扭曲.剪切等作用下而形成,称为直接骨折,如颅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等.也有少部分骨折是在间接暴力作用下而形成,称为间接骨折,如胸.腰椎的压缩性骨折,肌腱附着点的撕脱性骨折等.还有些骨折直接暴力.间接暴力均可形成,如髌骨骨折直接暴力撞击可以形成,股四头肌剧烈收缩在髌骨上的瞬时应力即间接暴力也可以形成,但直接暴力作用下形成的髌骨骨折多为粉碎性骨折,而间接暴力作用下形成的骨折多为横形骨折.因此,通过对致伤机制的分析,也可以有效的鉴别医院诊断的骨折是否成立.腰.背部为木棍打击,属直接暴力,从致伤机制分析,此种暴力形式不能形成椎体的压缩性骨折,在通过CT检查进一步鉴别,便正确的得出了结论,纠正了原来的错误诊断.(三)要注意结合临床症状X线片.CT片固然是诊断骨折的关键,但也要注意结合临床症状.通常情况下,骨折的患者,其症状.体征都会比较明显.对于那些疼痛点与影像所显示的骨折部位不吻合的被鉴定人要认真鉴别.(四)要全面收集有关的影像学检查照片,反复对比对于骨折的鉴定,X线片.CT片,甚至于MRI片都是主要的依据,作为鉴定人一定要亲自阅片,特别是原始片对于骨折的认定更是意义重大.在阅片中要注意观察骨折处形态.结构的细微特征,一般新鲜骨折的骨折端比较锐利,对于那些影像模糊的骨折,要进行必要的复查.(五)要不断更新知识,善于总结经验在骨折的鉴定中,鉴定人运用的是影像学.临床医学.力学.法医学等多学科的知识.这就要求鉴定人不仅要熟练掌握骨折的结构.正常解剖及变异,把握副骨.籽骨.骨岛等的形态特征及位置,熟悉骨骺出现和愈合的时间,还要善于把外伤史.症状体征.放射学影像.致伤方式做到有机结合,综合分析,并善于区别骨折线与血管影.神经沟.肺纹理影.伪影的界限,还要多借鉴典型案例.总之,只有全面掌握鉴定知识,善于总结经验,工作中认真负责,才能把握好鉴定标准,使鉴定结论准确无误.参考文献[1]滕文强,郭勇,崔灏.X线伪影致临床诊断为肋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1例[J].广东公安科技,2017,25(03):69-70.[2]李磊.法医学鉴定纠正骨折诊断案例分析[A].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2015.2.[3]陈飞.85例肋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分析[J].中国校医,2015,29(07):529-530.范文一:法医学论文(参考阅读6篇)范文二:探讨环境法医学学科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范文三:分析国内外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评分量表的法医临床学中应用范文四:审判中心前提下法医学现场勘验的发展路径范文五:分析法医学尸体检验中放射影像学的应用价值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ysl/byzy/411.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