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税收结构研究c2c模式(附件)

摘 要近几年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上C2C份额占绝对领导地位。很好的推进了我们社会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由于C2C模式电子商务有着极大的交易量、监督管理困难、主体具有动态化和很高隐匿性,C2C模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非常大的冲击。本篇文章通过了具体案例,引出了国外现阶段和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目前的状况,了解分析所面临的挑战,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对它施行的不同征税管理措施以及对我国目前情况的启示,提出了解决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一些研究思路应对的策略,以此来促进新型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完善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条例起到相应的作用。 目 录
1、绪论
1.1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6
1.1.1研究背景 6
1.1.2研究目的及意义 6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6
1.2.1国外的研究现状 6
1.2.2国内的研究现状 7
1.3研究内容及方法 7
1.3.1研究内容 8
1.3.2研究方法 8
2、网络交易税收结构相关问题概述
2.1税收结构的基本理论 9
2.1.1税收结构的种类及内容 9
2.1.2税收结构的类型及意义 9
2.2 C2C模式的税收结构分析 9
2.2.1C2C模式概述分析 9
2.3 B2B模式的税收结构分析 12
2.3.1B2B模式概述分析 12
3、C2C模式对于传统税收结构的挑战
3.1 C2C模式的内涵与挑战 13
3.2 C2C模式对税收结构的挑战 13
3.3 C2C模式对税收规则的挑战 14
3.4C2C模式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14
4、确立C2C模式税收结构的应考虑的问题
4.1C2C模式的税收结构原则 16
4.1.1税收的效率原则 16
4.1.2财政收入原则 16
4.1.3税收税收公平原则 16
4.2C2C模式税收结构的技术问题 16
4.2.1征管体系不健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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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2C模式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14
4、确立C2C模式税收结构的应考虑的问题
4.1C2C模式的税收结构原则 16
4.1.1税收的效率原则 16
4.1.2财政收入原则 16
4.1.3税收税收公平原则 16
4.2C2C模式税收结构的技术问题 16
4.2.1征管体系不健全 16
4.2.2财务税收软件的使用规范 17
4.3C2C模式的税收法律思考 17
4.3.1 征税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 18
4.3.2税法的监管缺失方面 18
5、C2C模式税收结构的导向性建议
5.1 加强建设税收结构合理化提高纳税意识 19
5.1.1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务登记制度 19
5.1.2 建立适当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19
5.2 加强税收法律监管完善 19
5.2.1完善税收程序法律法规 20
5.2.2完善税收实体法律法规 20
5.3规范财务软件实施 20
5.3.1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20
5.3加强税务人员素质和税收征管的建设 20
5.4.1加强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设 20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1 绪论
1.1概述
1.1.1研究背景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促进当代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给税收的机会,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强大的挑战,目前,网上的买卖交易已经成为民众所接受并喜爱的一种消费模式。因为网上的交易不会受到时间、地点的局限性,更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了通过网上来进行交易的方式。现行税收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显得力不从心,不依靠法律,税收机关不适应于现行的税务行政管理模式,出现了“真空”和“缺位”,因此造成了网络交易税收大量的流失。电子商务迅猛发展[1]。在杭州阿里巴巴公司的许多电子商务企业快速发展,标志着中国信息化水平代表的进一步推广和不断规范电子商务的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1.2研究目的及意义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超过传统业务的销售趋势,“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消费模式,尤其是所有年龄的中青年消费群体。但是税收征管还没有涉及到网络交易这个领域,对国家税收造成了大量损失。我国的网上交易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就有非常大的交易量产生。然而,由于当前税法并不适用于这种交易模式,因为网络交易尚未进入国家的税收制度,使得网络交易税收成为盲点,国家财政收入面临巨大损失。飞速发展的网络经济较传统交易模式有不可多得的优势,然而网络经济的网络化、虚拟化、无形化、国际化加剧了对其征收税收的难度[2]。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的研究现状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最早最好的国家, 它们认为对这个新型的电子商务征税的话,将会很大程度影响到这类贸易的发展阻碍它们的进步。对网上的交易应该持免税的态度.从1998年的《网络免税法》,到2001年和2004年的《网络平等征税法案》,直至2007年的《网络免税修正法案》,将免税政策延长至2014年11月1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来美国政府对网络交易税收方面给予了极大的鼓励和支持。不只是在国内,在国际方面美国政府也作出了大量的工作,如1998年2月向WTO提交的对电子商务实施“零关税”的提案[3]。
1.2.2国内的研究现状
我国的网上贸易正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网络的发展,其上升空间是广阔而光明的。从中国网上买卖交易的规模从2011年2013年快速发展的形式来看,采取网上购买商品的人群正在稳步增加。在“淘宝双十一”等特别节日的交易数量远远超过了美国和其他发达的电子商务市场。理性来看,在具体操作规范的网上商店的电子商务是制度进一步完善,如果盲目地放之肆意发展将是企业发展的瓶颈,造成网络经济市场的障碍。截止现在我国的税收征管系统中还不包括这个市场。
??学者凌启节(2011)认为: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一般都是通过第三方提供的平台进行支付,由第三方的转账平台代为扣缴。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也许会超出我们国家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网上贸易国家的税务机关应该肩负起法律责任,这需要双方达成一定的协议。
??根据我国的税务总局当前的规定,“定期定额的税务征收管理方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这就是对我国C2C模式下对个人商家的税务征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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