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附件)

摘 要本文以我国财政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自然实验为依据,探索法律责任变化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机制,在这个基础上,选取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前与转制后所审计的同一批公司相关数据为样本,构建相应指标体系和计量模型,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进行检验探索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机制,实证结果发现,事务所转制以后,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以及线下项目均显著下降,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提高了审计质量,监管部门推动的事务所转制政策初见成效,资本市场的审计质量得到显著提高。本文为后续同话题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为监管部门加强后续监管提供政策建议,为事务所解决新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目 录
一、绪论 1
(一)研究背景 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
(三)研究意义 3
(四)研究方法 3
(五)初步设想及突破点 4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6
(一)法律责任理论 6
(二)研究假设 6
三、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研究设计 7
(一)研究样本及数据来源 7
(二)计量模型和变量定义 7
四、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9
(一)描述性统计 9
(二)相关性分析 10
(三)实证结果分析 11
五、结论 13
(一)研究结论 13
(二)政策启示 13
(三)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审计质量是审计理论研究的核心,审计领域的研究大多直接或间接围绕审计质量而进行,时至今日,关于审计质量我们仍然知之不多,尚有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如何就是其中之一。外部审计又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制度安排,只有采取适当的事务所组织形式,才能激励审计师提高审计服务的质量,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明确审计质量如何受事务所组织形式变革的影响,寻求事宜的事务所组织形式,不仅是学术领域关注的重要课题,也是各国证券监管部门迫切希望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解决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旧三大案,新三大案,到未得到很好控制的21世纪的财务造假局面,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面临重大危机,开始为减轻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无限法律责任的普通合伙所转变为法律许可的其他任何组织形式,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利用这一机会转而采用有限责任。后来,我国这一现状与国外事务所组织形式以合伙制为主截然不同,引发学术界广泛质疑,认为有限责任这种法律责任过低的组织形式不符合行业特点和公众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意识浅薄,审计质量较低的原因之一。最后,为优化组织形式和内部治理机制,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力,截止2013年底,全部完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符合相应条件。
此次转制,为学术界进一步研究事务所组织形式变革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提供自然实验。一些文献比较了转制事务所与未转制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差异,研究结论并不完全一致。基于以上,本文以我国财政部要求的事务所组织形式改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自然实验为研究契机,以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引起的法律责任变化为切入点,收集经验证据并通过实证分析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总体影响和实现政府监管部门的初衷了吗?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
①Chan,DK,Pae,S.(1998)对比了有限责任制与无限责任制下的审计质量,认为无限责任制使得会计事务所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因此,会采取更谨慎的执业程序,出具比较高质量的审计报告[1]。
②Chunfei Wang,Huan Dou(2015)以上市公司为样本,比较了一部分已经完成转制和未转制事务所客户公司的可操纵性应计额变化,发现,事务所在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所审计的客户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下降[2 ]。
③Lennox and Li(2012)分析英国的数据样本发现,事务所从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后,法律责任明显减轻,但是目前没有证据可以表明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下降[3]。
(2)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
①Moore and Scott(1989)认为,强化法律责任将缩小审计期望差距[4]。
②Schwartz(1997)Liu and Wang (2006)认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审计师发挥最佳的努力水平,提高审计质量[5]。
③Chan and Pae (1998) 分析认为,在考虑法律环境变化对财务报表用户诉讼决策的影响之后,使用PLR取代JSLR,放松对审计师的法律责任,会降低均衡状态时的审计师努力水平,法律诉讼概率,公司市值和审计费用[6]。
2.国内研究现状
(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
①刘启亮(2018)比较了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转制前后审计意见及其所审计公司可操纵性应计额的变化,发现,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之后,所审计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显著下降,审计质量更优[7].
②陈丽红等(2015)同样以审计意见和可操纵性应计额为审计质量的代理变量,采用DID模型研究发现,事务所转制并没有自按住提高资本市场的审计质量[8]。
③刘行健和王开田(2014)发现,在转制政策出台当年,有显著影响,但在转制前后两年,其所审计公司的正向盈余管理没有显著变化[9]。
④原红旗等(2003)、张栋(2009)、许玉婷(2013)等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意见无显著影响,后进一步检验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之间不存在显著关系[10]。
(2)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
①王晓等(2015)直接检验了规定颁布与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发现,规定颁布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且这种积极作用在本土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中表现更明显[11]。
②沈辉和肖小凤(2013)研究发现,当事务所转制后,随着法律责任的提高,审计收费普遍增加,大所提高幅度较小[12]。
③孙鹏(2010)以实验研究的方法研究了发现,不同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法律责任不同,导致影响审计人员与客户谈判策略,影响审计质量[13]。
文献综述
纵观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可知,目前虽有文献实证检验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也有理论研究文献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这些有助于我们认识二者的关系,但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缺乏系统性和深入性,所提供的的经验证据不充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关系文献研究仍然不多,而且不论是理论模型分析还是实证研究提供的实验证据,都未能取得一致结论。基于以上,本文以我国财政部要求的事务所组织形式改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自然实验为研究契机,以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引起的法律责任变化为切入点,收集经验证据并通过实证分析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总体影响。
(三)研究意义
1. 理论意义
(1)进一步丰富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相关文献,对以前文献不一致的研究结果给出了一个可能的结论。
(2)肯定监管当局推动事务所转制的成效,也说明仅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不足以有效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应该坚持外部法律约束与内部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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