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a模型的土地管理科层关系分析

中央与地方在土地管理的目标方面的矛盾导致央地之间无法避免地产生博弈,这样的矛盾显然不利于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管理,在当前我国的中央政府-监督机构-地方政府三级科层关系中,不同的单位面临着不同的责任,面对稀缺资源的土地,如何对其管理与利用考验着当权者的智慧。本文从央地关系出发,将经济学领域的PSA模型引入中央对地方土地管理方式方法的监管中,对我国土地管理体制中的四项参与主体的关系进行了细致的梳理,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对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各自的监督力度给出了理想情况下的一般解释,以期为各级政府的政策制定与管理落实提供相应建议。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引言 2
二、我国土地管理科层主体及其关系 2
(一)我国土地管理体制 2
(二)我国土地管理科层主体 3
(三)主体之间的关系(PSA关系) 4
三、我国土地管理科层关系中的合谋 6
(一)省级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谋 6
(二)土地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合谋 8
四、结论与讨论 9
(一)结论 9
(二)讨论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基于PSA模型的土地管理科层分析
引言
引言
毋庸置疑,中央与地方并不是完全的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央地之间的矛盾或者说博弈构成了我国当前政治生态的一道独特难题,尤其是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由于中央和地方在这项议题的目标、角色与权力上都存在着不小的分歧,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也贯穿央地博弈的全线,成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至今未能解决的问题。
科层制,在韦伯创立官僚制组织理论后,他将官僚制组织明确定义为包含了行为模式的一种理想类型的组织结构形态[1]。土地行政,曲福田等人认为,是指政府为了满足现在和未来的社会需要以及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对土地的所有、使用、转让等过程进行组织与决策的活动。它涉及了土地资源的方方面面,包括土地所有、使用、土地登记、土地执法、土地政策等行政措施的实施[2]。
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行政体制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我国的土地管理共涉及四个主体,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地方政府、土地督察。但是,中央政府对于土地管理的目标主要集中在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与保护农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两方面,地方政府则更关心土地资源所能带来的当地GDP增长与税收收入。可以预见,中央与地方在各自利益分配问题上的矛盾在所难免,很容易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与地方管理的无序。
现有的研究对土地管理的科层间关系分析主要是通过博弈模型进行央地间关系分析,分析主体多集中在中央与地方这两极,通常会忽略省级政府在央地博弈中所担任的角色,很少完整考虑国家——中央——地方省市这一完整科层链条。此外,我国于2006年正式启动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同时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加入土地督察后我国的土地管理体系会引起怎样的变化也需要引起关注。
因此,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将通过构建我国土地科层关系中的委托监督代理模型来分析三级间的博弈,为我国的土地管理提供切实而又有效的建议。罗斯(Ross.S,1973)最早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委托代理模型。他指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3]。后罗斯[4]等人又将委托代理问题的思想予以数学化,并提出了状态空间模型化方法 [5]。通常按照参与博弈的双方所拥有的私人信息量的大小将之划分成委托人或代理人。其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往往被称为代理人,而“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被称为委托人[6]。本文主张将原来对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两级关系的分析扩展为“中央政府监督机构(省级政府与土地督察)地方政府”的三级管理模式,在PSA模型的基础上讨论省级政府在央地博弈中所担任的角色,以及中央政府为更好地推进土地管理政策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我国土地管理科层主体及其关系
(一)我国土地管理体制
1986年,我国第一次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根据相关法律的表述,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相结合的所有制形式。因此,由国务院代替国家来行使土地的所有权。
我国土地的公有制经历过一个长期而曲折的改革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结果。上世纪二十至三十年代,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为了满足农民对于土地的要求,我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的运动,废除了封建剥削和债务。尽管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是要消灭私有制,但农民的私有观念极其强烈,他们对于土地公有并不感兴趣,促使他们参与革命的,是没收地主的田地然后将其收归私有,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我党做出了一些让步,由公有制向私有制暂时撤退。建国以后,土地制度又经历了几轮变更。1954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至此,城乡土地私有制的观念得到了宪法的书面确认。
不久,土地集体化的大戏拉开了帷幕。在经历了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多个阶段后,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也从农民个体私有到劳动群众集体按份共有,再到“抽象的劳动群众集体共有”,最后完成了集体所有或是国家所有的所有权转变之路。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还有一点不同,农村土地在经历了人民公社运动的风波之后,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却在共和国的不断发展中逐渐被收归了国有。
除了公有制以外,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集权制。1986年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土地的管理权被集中到了国务院。 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又将我国土地管理的集权制推上一个高峰,此后,一套高度集权的行政审批制度开始建立,中央土地用途管制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在计划配置的总原则下,各个指标被层层分解到最基层[7]。通过掌控与分配土地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等方式,土地管理权被一步步集权到中央手中,各类土地规划指标也与地方官员绩效挂上了钩,党内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等手段也被用来威慑企图侵犯中央集权的官员,中央实现了对全国土地的集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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