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初探

摘 要当前,民间借贷在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且已进入了资金供需两旺的高级阶段。然而,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亟需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来管理民间借贷市场的运行。本文从四个层面讨论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简要概述、民间借贷两方面的作用、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成因分析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措施。本文重点分析了民间借贷的作用,根据其积极意义,针对所存在的问题,给出方针政策,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不断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
Keywords: private lending; legal trouble; market supervision;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民间借贷概述 1
1.1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 1
1.2民间借贷的发展 1
1.3民间借贷的分类 2
1.4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以及非法集资的比较 2
第二章 民间借贷的作用 4
2.1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4
2.2民间借贷的消极作用 5
第三章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成因分析 6
3.1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 6
3.2我国民间借贷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 6
第四章 改善我国民间借贷的必要措施 8
4.1将民间借贷纳入正规的金融管理系统 8
4.2设置专门的立法保障制度 8
4.3完善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制度 9
4.4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9
4.5明确借款担保制度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我国民间借贷概述
1.1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
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公认界定,学界经常把民间借贷与民间融资地下金融作比较,考察民间借贷与民间融资的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互相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在我国以一种筹措资金的重要办法广泛存在,其本身具有分散和隐秘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广泛性,各行业的资金可以快速聚集;二是简便的操作方式,主要采用现金交易,手续灵活,资金到位及时;三是多样化的借贷方式,包含了私人钱庄借款、传统企业集资、互联网集资以及民间放贷等方式。四是借款用途广广,可用于购置房屋、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子女教育等。五是利率弹性大,期限较灵活,其利率一般由借贷双方协商而定,且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融资期限比较灵活。
1.2民间借贷的发展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早期的实物借贷到如今的货币借贷,其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上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古代,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民间借贷活动已经十分普遍,到唐宋时期,繁荣的商业更是带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柜坊、质库等从事专业借贷活动的机构逐渐发展起来,形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雏形。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体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使得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加速成长起来,民间借贷重获新生。另外,迅速增大的资金流动量更是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至此,民间借贷发挥了它在融通社会闲置资金、协调城乡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研究主要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对民间借贷的存在方式、操作原理和未来发展预期进行描述或者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从微观层面选择典型地区进行实证研究,从操作层面选择民间借贷或民间融资的典型案例进行个案研究。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可知,民间借贷业务在我国的法律范围内是合法有效的,然而,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却缺乏对其进行系统的规范和管理,因此民间借贷业务存在着诸多隐患。所以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维护金融秩序,必须要制定监管和管理机制。另外,民间借贷的存在对我国金融、经济发展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民间借贷的法律意义体现在:一是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有利于限制民间资金的去向,可以减少国家在不支持或者命令禁止的行业中的调控力度,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二是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有利于规范管理民间借贷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三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资金保障,促进民营经济、三农经济的发展,有效地补充了正规金融市场的不足;四是可以养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在相互坦诚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五是明确的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可以减少法律风险,避免出现盲目性的借贷和投资行为,降低非法借贷的危害。
1.3民间借贷的分类
关于民间借贷的分类主要有三种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包含说,此学说赞同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一种方式,或者说民间融资包括了民间借贷,认为民间借贷是金融性的,是金融体系外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合法且合理的金融,这种民间借贷是在合法范围之内,是被法律所承认的。第二类是合理但不合法的金融,如地下私人钱庄。第三类是不合理且法律不认可的金融,主要指的是高利贷、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金融活动和不被法律所认可的金融。第二种学说是等同说,即赞同民间借贷在广义上与民间融资是相同涵义,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互换使用。在这种观点之下,民间借贷是由民间金融资本运作发生而自发产生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的根本是解决民间资金的流动,带动民间经济发展。然而,在我国,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还相对较少,民间借贷相对原始,主要方式以私人之间、个人企业之间借贷为主,经济发达区域有着组团投资、私募等方式。第三种学说是阶段说,即民间融资存在差异生长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低级阶段,即有着分散性特点且无组织的民间借贷,第二个阶段是高级阶段,即较聚集且有组织民营金融。民间借贷是第一阶段,而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民间借贷体不是长久性的,民间借贷是无组织的融资,相反民营金融体现为有组织的、具有专业化规划的融资方式,这两者虽在业务规则制定上有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区分意义很小,为部分学者所采纳。”
1.4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以及非法集资的比较
所谓民间借贷,一般指向银行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私人和组织借贷的行为。按照相关法令及其律例的规定,民间假贷的利润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润4倍为限,未超过则为合法,重要的是不得采用复利、事先扣减利息等方法。
所谓高利贷,通常情况下指借贷实际利率超过了法令的规定,即真实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目前为止,法令并未对高利贷违法的事项做一个定位,仅仅是对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那些不予保证安全性。然而现实中,由于高利贷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容易造成借款人不能偿还本息而陷入破产境地,以及出借人可能采用一系列违法手段催款,从而留下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形象。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jjymy/2421.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