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问题和对策(附件)
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县乡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宪法赋予了他们重要的职权。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制度关系到所选出的代表是否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也关系到人民的选举权利是否顺利实现。在现实中,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影响了选举的公平性和民主性。通过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的实地考察,发现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存在联合提名困难、执政党提名缺乏规范、初步提名候选人素质不高、候选人介绍制度存在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提高联合提名的可行性、破除执政党对提名的垄断、提高候选人素质要求、完善候选人介绍制度以及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等对策。关键词 基层人大,候选人,提名制度,对策
目 录
1 引言 1
2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概述 1
2.1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历史沿革 1
2.2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基本内容 2
3 兴仁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现状和问题 3
3.1 兴仁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现状 3
4 完善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对策 7
4.1 加强联合提名的可行性 7
4.2 破除党委对提名权的垄断 8
4.3 提高候选人提名条件 8
4.4 完善候选人的介绍制度 9
4.5 建立候选人提名制度监督机制 10
结 论 11
致 谢 12
注 释 13
参考文献 14
1 引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县乡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县乡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宪法赋予了基层人大代表重要的职权。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是我国公民行使选举权的起点。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是人大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学公正地设计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是保证选举公正并真正将有能力履行代表职务的公民选举到代表机关的前提和基础。然而现实中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还存在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些不足,这些不足影响了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当选人的代表性和公民选举权利的顺利实现。
因此,加强和完善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将会提升我国县乡基层选举的民主程度,促进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充分发挥,保障我国基层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南通市兴仁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实地考察,分析基层人大候选人提名制度存在问题并探求解决对策。
2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概述
候选人提名,是在选举过程中推荐、酝酿、选择、确定候选人并把他们引入投票决定程序。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是指选民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将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推选为正式代表的过程。
2.1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主要是依托于选举法。建国至今一共有两部选举法,一部制定于1953年,一部制定于1979年,后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1979年的选举法先后进行了6次修改。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的第一次普遍选举是在1953年,其建立在农村土地改革以及城市民主改革的基础上,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新时代,此种选举模式也是我国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个良好开端。
1979年7月,我国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这一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县、乡等基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三个人以上就可以提名候选人。组织团体也可以单独推荐候选人,同时组织团体可以宣传介绍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听从多数选民的意见(以预选的方式)。
1982年的修改主要是对选举法的进一步完善。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介绍候选人但是限制了对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进行宣传。
1986年的修改有进步也走了一些弯路,该次修改将选民三人以上联合提名改为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但是取消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的预选环节,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这样正式代表候选人随意性比较大,组织提名的意图比较明显,背离了民主。
之后的修改都呈现积极完善发展状态,不断完善民主化程度。1995年进行了选举法的第三次修改,主要是恢复了间接选举的预选。但是并没有恢复直接选举的预选。2004年进行了选举法的第四次修改,恢复了基层直接选举的预选。正式确定代表候选人环节取消了反复酝酿的规定。2010年进行了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改,规定组织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数,选民联合提名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数。2015年进行了选举法的第六次修改,但在基层人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方面并未有相关修改。
六次修改后的选举法民主程度不断提高,候选人提名的过程越来越公平、科学、合理,特别是正式确立候选人方面,需要获得选民小组的多数票才能够提名,同时候选人还需要同选民见面,进行自我介绍,回答选民的问题等,让选民对该提名者有一个相对而言比较深入的了解。同时选举法中还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有了相关规定:根据情节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2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基本内容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现行的选举法我们了解到,其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流程: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正式确定人大代表候选人。
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以及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选民联合提名候选人必须要所有联名者都签署上自己的名字才能生效。若是组织提名的就需要盖上相应组织的公章才能生效。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和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修改候选人名单。
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提名的应当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应积极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本人介绍自己的相关情况,并且积极回答选民的问题。除此之外,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还可以通过宣传告示、传单、各种媒体对选民进行充分宣传,让选民有一个客观的了解。以上所有的介绍方式都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目 录
1 引言 1
2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概述 1
2.1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历史沿革 1
2.2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基本内容 2
3 兴仁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现状和问题 3
3.1 兴仁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现状 3
4 完善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对策 7
4.1 加强联合提名的可行性 7
4.2 破除党委对提名权的垄断 8
4.3 提高候选人提名条件 8
4.4 完善候选人的介绍制度 9
4.5 建立候选人提名制度监督机制 10
结 论 11
致 谢 12
注 释 13
参考文献 14
1 引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县乡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县乡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宪法赋予了基层人大代表重要的职权。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是我国公民行使选举权的起点。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是人大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学公正地设计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是保证选举公正并真正将有能力履行代表职务的公民选举到代表机关的前提和基础。然而现实中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还存在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些不足,这些不足影响了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当选人的代表性和公民选举权利的顺利实现。
因此,加强和完善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将会提升我国县乡基层选举的民主程度,促进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充分发挥,保障我国基层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南通市兴仁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实地考察,分析基层人大候选人提名制度存在问题并探求解决对策。
2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概述
候选人提名,是在选举过程中推荐、酝酿、选择、确定候选人并把他们引入投票决定程序。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是指选民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将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推选为正式代表的过程。
2.1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主要是依托于选举法。建国至今一共有两部选举法,一部制定于1953年,一部制定于1979年,后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1979年的选举法先后进行了6次修改。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的第一次普遍选举是在1953年,其建立在农村土地改革以及城市民主改革的基础上,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新时代,此种选举模式也是我国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个良好开端。
1979年7月,我国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这一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县、乡等基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三个人以上就可以提名候选人。组织团体也可以单独推荐候选人,同时组织团体可以宣传介绍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听从多数选民的意见(以预选的方式)。
1982年的修改主要是对选举法的进一步完善。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介绍候选人但是限制了对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进行宣传。
1986年的修改有进步也走了一些弯路,该次修改将选民三人以上联合提名改为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但是取消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的预选环节,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这样正式代表候选人随意性比较大,组织提名的意图比较明显,背离了民主。
之后的修改都呈现积极完善发展状态,不断完善民主化程度。1995年进行了选举法的第三次修改,主要是恢复了间接选举的预选。但是并没有恢复直接选举的预选。2004年进行了选举法的第四次修改,恢复了基层直接选举的预选。正式确定代表候选人环节取消了反复酝酿的规定。2010年进行了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改,规定组织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数,选民联合提名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数。2015年进行了选举法的第六次修改,但在基层人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方面并未有相关修改。
六次修改后的选举法民主程度不断提高,候选人提名的过程越来越公平、科学、合理,特别是正式确立候选人方面,需要获得选民小组的多数票才能够提名,同时候选人还需要同选民见面,进行自我介绍,回答选民的问题等,让选民对该提名者有一个相对而言比较深入的了解。同时选举法中还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有了相关规定:根据情节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2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基本内容
县乡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现行的选举法我们了解到,其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流程: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正式确定人大代表候选人。
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以及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选民联合提名候选人必须要所有联名者都签署上自己的名字才能生效。若是组织提名的就需要盖上相应组织的公章才能生效。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和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修改候选人名单。
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提名的应当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应积极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本人介绍自己的相关情况,并且积极回答选民的问题。除此之外,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还可以通过宣传告示、传单、各种媒体对选民进行充分宣传,让选民有一个客观的了解。以上所有的介绍方式都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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