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舞蹈题材从不可舞性”向可舞性”的探索
目 录
绪论 1
一、 “可舞性”与“不可舞性”概念简述 1
(一)舞蹈作品与现实世界的审美关系 1
(二)现有舞蹈作品题材模式的僵化 1
二、 从“可舞性”中窥见舞蹈美与社会意识的联系 1
(一)舞蹈题材“可舞性”与“不可舞性”的关键因素 2
(二) 舞蹈审美价值与社会功能的统一 2
(三)社会群体对于美的认知差异 2
三、 “不可舞性”题材中包含的“可舞性”因素 2
(一)残疾形象对舞蹈创作的影响 3
(二) 政治题材的舞蹈创作突破 3
(三)大型舞剧作品在题材突破方面的努力 3
四、 如何对“不可舞性”素材进行艺术加工 4
(一)艺术作品的内涵表达方法 4
(二)从表达方式入手突破“不可舞性” 4
参考文献 5
致谢 6
绪论
艺术创作的基础是生活,车尔尼雪夫斯基反对纯艺术论,在整个创作过程中会被舞蹈家在生活中的情感体验所支持,也会被舞蹈艺术形式所影响的,除了编导所表现的思想还有意蕴,情感等。
一、 “可舞性”与“不可舞性”概念简述
在《重提“可舞性”》中,笔者舒巧这样说过,“人每当处在最强烈的感情或是激动之中时,不管他是兴奋、悲伤、愤怒都是语言无法清晰表述的。而‘手之舞之,足之蹈之’就能把这些非常强烈的感情充分地表达出来。这种适于用舞蹈动作来表达的强烈情感和欲望宣泄,就是“可舞性”。反之,那些不适用于肢体语言来体现的,细腻隐忍的情感,便不具备这种“可舞性”,也就是题中所说的“不可舞性”题材。
(一)舞蹈作品与现实世界的审美关系
舞蹈作品中表达的题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材既然来源于社会和生活,也就必须会受到社会和生活的检验,只有那些能贴近生活实际又能满足了人们的审美及需求的优秀作品才能得到社会的公认和认可,才有希望成为备受关注的优秀作品。所以门艺术世界中的审美因素必须与现实世界中的审美因素相互融合,才能使舞蹈作品更好的表达情感,促进交流与思考,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
(二)现有舞蹈作品题材模式的僵化
对于舞蹈艺术及其特殊的审美特征,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舞蹈艺术领域在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后,产生了一些对于舞蹈“能够表现什么”和“不能表现什么”这样僵化与模式化的观点。比如说,好像仅仅距离当代人生活很遥远的“神话”或“历史上的传说”与“花鸟景色”类似的题材,才是适合舞蹈艺术驰骋的天地,而在表达复杂的思想情感和具有抽象精神和象征寓意的题材时,由于舞蹈的局限性,就只能让位于其他艺术形式去表现。这些约定俗成的观点禁锢着编创者和表演者的思维,从而影响了舞蹈创作者视野的拓展和舞蹈欣赏的多样化,严重阻隔了舞蹈艺术的发展。
二、 从“可舞性”中窥见舞蹈美与社会意识的联系
(一)舞蹈题材“可舞性”与“不可舞性”的关键因素
那么如何才能改变甚至消除这些禁锢舞蹈表现的桎梏?我们还应当从舞蹈最初的审美目的出发。舞蹈作品从创作到完成,其中的审美价值经过了两次“人与作品”的交流,即创作者内心对将要进行的舞蹈创作进行审美价值地创造与构建、注入创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和感情,还有观众对舞蹈剧目在观看感受、倾听感受、动觉感受的审美认知和对于创编者所想要展示的思想情感地反馈和吸收。想要完成这种审美交流,主体和载体便是舞蹈作品。而舞蹈美是舞蹈作品不可或缺的审美属性,也是决定舞蹈题材可舞与不可舞的关键性因素。
(二)舞蹈审美价值与社会功能的统一
掌握分辨舞蹈美的方法,是将舞蹈的审美价值和社会功能相统一的必要条件。人们将可舞性与不可舞性的题材区分开来,就是认为某些题材不具有舞蹈美,即不具有舞蹈审美价值,也不具备舞蹈的社会功能。他们认为所谓“不可舞”的题材既不能完成传情达意的表达交流功能,也不能使观赏者在观赏过程中产生内容美或形式美的审美感受,更无法给观者留下丰富的艺术思考和想象的空间。
(三)社会群体对于美的认知差异
掌握分辨舞蹈美的方法,是将舞蹈的审美价值和社会功能相统一的必要条件。人们将可舞性与不可舞性的题材区分开来,就是认为某些题材不具有舞蹈美,即不具有舞蹈审美价值,也不具备舞蹈的社会功能。他们认为所谓“不可舞”的题材既不能完成传情达意的表达交流功能,也不能使观赏者在观赏过程中产生内容美或形式美的审美感受,更无法给观者留下丰富的艺术思考和想象的空间。美是内在,又是意识,美感是基于意识领域对于美的感受,而物质方面更多的则是审美的对象。正是由于不同意识观察美有着不同的角度,对于美的理解便也千差万别,而这种对于美在观念与认识上的差异,恰恰是美之所以为美的一个理由。
三、 “不可舞性”题材中包含的“可舞性”因素
可以这样说,艺术的视野之内,包含了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这些都可以成为艺术表达的领域和反映对象。艺术家在创造耳钉时候就拥有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和无限发挥的天地。舞蹈是一切艺术之母,相对来说也具有这样的特质。在选择题材的时候创作者家们既可以选择那些他们感兴趣的社会事务、社会事件,如人际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关系、生产劳动、战争场面、政治变革等,也可以选择其他能够寄托他们情感的主题,以做出自己独特的审美观照和审美阐释,来完成个人创作的突破。
(一)残疾形象对舞蹈创作的影响
舞蹈美也是如此,摒弃狭隘的眼光,在生活中仔细观察,善于分辨,积极思考,就会发现许多被认为不可舞性的题材,其实隐含着丰富的美学价值与创作价值。残疾人的形象和他们的生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似乎天生便与舞蹈作品无缘,因为残疾人很难与美的舞蹈联系起来。但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产生了一批表现残疾人生活的优秀作品。在这些作品中,不但残疾人盲哑的舞蹈形象可以一展身手,甚至连拄着拐杖的瘸子也能作为舞蹈形象被生动地搬上舞台。进入二十一世纪,更有一些真正的残疾人参与到舞蹈的创作与表演中来,丰富甚至颠覆了人们固有思想中的舞蹈艺术形式。这些不一般的舞蹈形象,似乎也具有着不同一般的美的艺术魅力。
(二)政治题材的舞蹈创作突破
再如过去的战争题材作品,大都将重心放在战场上的厮杀肉搏和英雄主义,借以此表现战士们的不畏危险英勇善战。但在长期的作品展演和艺术传播中,这类作品却并未得到意想之中的好评,反而因其在舞台上仿真式的枪鸣弹雨使观众产生了强烈的不满。后来,编创者开始将重心转移到对战场“个人”的关注中来,不再把战士看做战争中大无畏的前进者,转而关注他们的情感和心理,如亲情和爱情,从而塑造了一批有血有肉,有情有义,为国家抛头颅洒热血的中华儿女的舞蹈形象。一批饱含丰富情感的战争题材作品如《南京亮》、《夫妻哨》、《乳汁救伤员》等也先后被创作出来,并获得了舞蹈界的好评。除此之外,生活题材也有着巨大的突破。关于爱情的主题将创作重心从美好的热恋和悲美的爱而不得,转移到了表现生活中种种琐碎小事;从表现千古流传的爱情故事,使人潸然泪下爱情悲剧,转移到夫妻相处中鸡毛蒜皮的家庭琐事。如第三届荷花奖中脱颖而出的民族双人舞《老伴》,就很容易使观者被老两口之间深刻的感情和幽默乐观的生活态度所打动。这些作品内容可能发生在家家户户,取材看似缺乏深刻的内涵和意蕴,缺乏代表和象征性,但却饱含着生活的哲思,使观众亲切感强烈,更容易得到观众的认可。
绪论 1
一、 “可舞性”与“不可舞性”概念简述 1
(一)舞蹈作品与现实世界的审美关系 1
(二)现有舞蹈作品题材模式的僵化 1
二、 从“可舞性”中窥见舞蹈美与社会意识的联系 1
(一)舞蹈题材“可舞性”与“不可舞性”的关键因素 2
(二) 舞蹈审美价值与社会功能的统一 2
(三)社会群体对于美的认知差异 2
三、 “不可舞性”题材中包含的“可舞性”因素 2
(一)残疾形象对舞蹈创作的影响 3
(二) 政治题材的舞蹈创作突破 3
(三)大型舞剧作品在题材突破方面的努力 3
四、 如何对“不可舞性”素材进行艺术加工 4
(一)艺术作品的内涵表达方法 4
(二)从表达方式入手突破“不可舞性” 4
参考文献 5
致谢 6
绪论
艺术创作的基础是生活,车尔尼雪夫斯基反对纯艺术论,在整个创作过程中会被舞蹈家在生活中的情感体验所支持,也会被舞蹈艺术形式所影响的,除了编导所表现的思想还有意蕴,情感等。
一、 “可舞性”与“不可舞性”概念简述
在《重提“可舞性”》中,笔者舒巧这样说过,“人每当处在最强烈的感情或是激动之中时,不管他是兴奋、悲伤、愤怒都是语言无法清晰表述的。而‘手之舞之,足之蹈之’就能把这些非常强烈的感情充分地表达出来。这种适于用舞蹈动作来表达的强烈情感和欲望宣泄,就是“可舞性”。反之,那些不适用于肢体语言来体现的,细腻隐忍的情感,便不具备这种“可舞性”,也就是题中所说的“不可舞性”题材。
(一)舞蹈作品与现实世界的审美关系
舞蹈作品中表达的题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材既然来源于社会和生活,也就必须会受到社会和生活的检验,只有那些能贴近生活实际又能满足了人们的审美及需求的优秀作品才能得到社会的公认和认可,才有希望成为备受关注的优秀作品。所以门艺术世界中的审美因素必须与现实世界中的审美因素相互融合,才能使舞蹈作品更好的表达情感,促进交流与思考,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
(二)现有舞蹈作品题材模式的僵化
对于舞蹈艺术及其特殊的审美特征,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舞蹈艺术领域在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后,产生了一些对于舞蹈“能够表现什么”和“不能表现什么”这样僵化与模式化的观点。比如说,好像仅仅距离当代人生活很遥远的“神话”或“历史上的传说”与“花鸟景色”类似的题材,才是适合舞蹈艺术驰骋的天地,而在表达复杂的思想情感和具有抽象精神和象征寓意的题材时,由于舞蹈的局限性,就只能让位于其他艺术形式去表现。这些约定俗成的观点禁锢着编创者和表演者的思维,从而影响了舞蹈创作者视野的拓展和舞蹈欣赏的多样化,严重阻隔了舞蹈艺术的发展。
二、 从“可舞性”中窥见舞蹈美与社会意识的联系
(一)舞蹈题材“可舞性”与“不可舞性”的关键因素
那么如何才能改变甚至消除这些禁锢舞蹈表现的桎梏?我们还应当从舞蹈最初的审美目的出发。舞蹈作品从创作到完成,其中的审美价值经过了两次“人与作品”的交流,即创作者内心对将要进行的舞蹈创作进行审美价值地创造与构建、注入创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和感情,还有观众对舞蹈剧目在观看感受、倾听感受、动觉感受的审美认知和对于创编者所想要展示的思想情感地反馈和吸收。想要完成这种审美交流,主体和载体便是舞蹈作品。而舞蹈美是舞蹈作品不可或缺的审美属性,也是决定舞蹈题材可舞与不可舞的关键性因素。
(二)舞蹈审美价值与社会功能的统一
掌握分辨舞蹈美的方法,是将舞蹈的审美价值和社会功能相统一的必要条件。人们将可舞性与不可舞性的题材区分开来,就是认为某些题材不具有舞蹈美,即不具有舞蹈审美价值,也不具备舞蹈的社会功能。他们认为所谓“不可舞”的题材既不能完成传情达意的表达交流功能,也不能使观赏者在观赏过程中产生内容美或形式美的审美感受,更无法给观者留下丰富的艺术思考和想象的空间。
(三)社会群体对于美的认知差异
掌握分辨舞蹈美的方法,是将舞蹈的审美价值和社会功能相统一的必要条件。人们将可舞性与不可舞性的题材区分开来,就是认为某些题材不具有舞蹈美,即不具有舞蹈审美价值,也不具备舞蹈的社会功能。他们认为所谓“不可舞”的题材既不能完成传情达意的表达交流功能,也不能使观赏者在观赏过程中产生内容美或形式美的审美感受,更无法给观者留下丰富的艺术思考和想象的空间。美是内在,又是意识,美感是基于意识领域对于美的感受,而物质方面更多的则是审美的对象。正是由于不同意识观察美有着不同的角度,对于美的理解便也千差万别,而这种对于美在观念与认识上的差异,恰恰是美之所以为美的一个理由。
三、 “不可舞性”题材中包含的“可舞性”因素
可以这样说,艺术的视野之内,包含了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这些都可以成为艺术表达的领域和反映对象。艺术家在创造耳钉时候就拥有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和无限发挥的天地。舞蹈是一切艺术之母,相对来说也具有这样的特质。在选择题材的时候创作者家们既可以选择那些他们感兴趣的社会事务、社会事件,如人际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关系、生产劳动、战争场面、政治变革等,也可以选择其他能够寄托他们情感的主题,以做出自己独特的审美观照和审美阐释,来完成个人创作的突破。
(一)残疾形象对舞蹈创作的影响
舞蹈美也是如此,摒弃狭隘的眼光,在生活中仔细观察,善于分辨,积极思考,就会发现许多被认为不可舞性的题材,其实隐含着丰富的美学价值与创作价值。残疾人的形象和他们的生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似乎天生便与舞蹈作品无缘,因为残疾人很难与美的舞蹈联系起来。但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产生了一批表现残疾人生活的优秀作品。在这些作品中,不但残疾人盲哑的舞蹈形象可以一展身手,甚至连拄着拐杖的瘸子也能作为舞蹈形象被生动地搬上舞台。进入二十一世纪,更有一些真正的残疾人参与到舞蹈的创作与表演中来,丰富甚至颠覆了人们固有思想中的舞蹈艺术形式。这些不一般的舞蹈形象,似乎也具有着不同一般的美的艺术魅力。
(二)政治题材的舞蹈创作突破
再如过去的战争题材作品,大都将重心放在战场上的厮杀肉搏和英雄主义,借以此表现战士们的不畏危险英勇善战。但在长期的作品展演和艺术传播中,这类作品却并未得到意想之中的好评,反而因其在舞台上仿真式的枪鸣弹雨使观众产生了强烈的不满。后来,编创者开始将重心转移到对战场“个人”的关注中来,不再把战士看做战争中大无畏的前进者,转而关注他们的情感和心理,如亲情和爱情,从而塑造了一批有血有肉,有情有义,为国家抛头颅洒热血的中华儿女的舞蹈形象。一批饱含丰富情感的战争题材作品如《南京亮》、《夫妻哨》、《乳汁救伤员》等也先后被创作出来,并获得了舞蹈界的好评。除此之外,生活题材也有着巨大的突破。关于爱情的主题将创作重心从美好的热恋和悲美的爱而不得,转移到了表现生活中种种琐碎小事;从表现千古流传的爱情故事,使人潸然泪下爱情悲剧,转移到夫妻相处中鸡毛蒜皮的家庭琐事。如第三届荷花奖中脱颖而出的民族双人舞《老伴》,就很容易使观者被老两口之间深刻的感情和幽默乐观的生活态度所打动。这些作品内容可能发生在家家户户,取材看似缺乏深刻的内涵和意蕴,缺乏代表和象征性,但却饱含着生活的哲思,使观众亲切感强烈,更容易得到观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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