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法规比较研究

汽车产品召回,指的是投放在市场的汽车产品,在使用其的过程中,在由于发现其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种类的汽车产品中,且普遍存在的,有着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同一性,或不符合相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较以往有了更合理的规定,本文从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据、立法层级、召回模式、处罚力度入手,将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汽车召回制度相比较,指出我国现行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探讨将其完善的措施。关键词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比较研究目 录
1 绪论 1
1.1 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1
1.2 国内外发展现状 1
1.3 本论文的研究内容 3
2 缺陷汽车召回的阐述 3
2.1 缺陷汽车召回的定义 3
2.2 汽车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 4
3 各国汽车召回制度的模式和特点 7
4 中美汽车召回制度对比 7
5 汽车召回制度对中国汽车企业的意义 9
6 对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思考 10
结论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1绪论
1.1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从19世纪末汽车诞生直到现在,已经风风雨雨的过去了有一百多年。从卡尔本茨造出的第一辆三轮汽车时速仅为18km/h,到现在从静止加速到100km/h只需要不到4s的超级跑车。这一百年来,汽车发展的速度是如此的快!在汽车的发展历程中无不留下汽车法规的痕迹。汽车法规的不断完善,极大地促进并规范了汽车技术的发展。
汽车在当今世界给人类带来巨大方便的生活时候,也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反应。能够威胁人类生活的三个问题是交通安全、污染物排放、能源枯竭,给人类友好的生活带来了弊端。为了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使汽车及汽车产业的发展符合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所以各个国家就颁发了策略,制定汽车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带动了科技的进步,使汽车朝着有利于人类整体利益的方向来发展。由此可见,汽车政策法规对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是极其重大和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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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时候,也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反应。能够威胁人类生活的三个问题是交通安全、污染物排放、能源枯竭,给人类友好的生活带来了弊端。为了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使汽车及汽车产业的发展符合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所以各个国家就颁发了策略,制定汽车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带动了科技的进步,使汽车朝着有利于人类整体利益的方向来发展。由此可见,汽车政策法规对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是极其重大和深远的。
1.2国内外发展现状
1.2.1发达国家的汽车召回法规
汽车召回在美国、韩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早就不是一件常见的事。特别是在美国,它召回的历史最为漫长,管理的一些程序也较为严格。直到现在,美国已经总共召回2亿多辆的车,2400多万条轮胎。美国法案规定,厂家若隐瞒质量缺陷严重的及相关事实,就会被处以高达1500万美元的罚金,相关的负责人会被判处长达十五年的徒刑。在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的一家汽车公司就因为明知汽车有缺陷而隐瞒致使一起事故发生而被处以1.25亿美元的罚金。而隐瞒缺陷是因为与事故赔偿伤亡相比较,选择召回是要付出的召回费用是巨额的。
日本在1969年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它包括《道路运输车辆法》、《问题汽车召回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等一系列的法规。
英国于1979年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它主要是依据《汽车安全缺陷法》和相关的法律消费。法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建立于1984年,依据是《消费法》和《产品法》。德国体现在《设备安全法》、《产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
韩国进行汽车召回于1992年开始,当年只有1100辆召回了,无论是车主还是汽车厂家,他们对召回的认识都不非常的了解。但随着政府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对汽车安全,车主权利不断提高的意识,在召回数量有了不断增加。直到2000年,召回数量增加到56万辆,2001年57万辆,2002年129万辆。这并不能说明汽车的质量在下降,而是提高了公众的质量意识。
法国也有过相当长的时间在实行汽车召回制度,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国,汽车召回的一部分属于各种商品召回,其法律是依据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部门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
1.2.2我国汽车召回法规
2004年6月17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召回申请,决定于6月18日开始与日本马自达公司同步召回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04年3月25日期间生产的Mazda6轿车,进行隔热件和燃油箱的安装。此番事件使得一汽轿车成为了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第一者,同时更能成为尊重中国用户的先行者!
据了解,Mazda6在全球市场并没有接到因为上述缺陷而带来的事故报告,该缺陷完全是日本马自达公司在实验室试验发现的。一汽轿车之所以能够在日前接到马自达的正式报告,并且决定和马自达采取统一的行动,就是为了让大量的中国用户可以享受到与国际市场同时的服务。一汽轿车销售公司的副总经理于洪江表示:“当时在和马自达公司探讨技术引进之时,我们不仅要求日方提供全球同步的新产品,而且要提供与全球一致的高服务水平,创造出能让客户放心的环境用车。自从公布了Mazda62.3的召回公告后,用户的来电特别多,绝大多数的用户对我们的举动有所表示了欣赏和理解”。
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日期是10月1日。在还没有实施法规以前,以前诸多厂家的做法并没有被一汽轿车效仿,用一个含糊的譬如说“免费保养”、“回馈行动”的名词,让问题在无声无息中消失,而是自觉、大胆地走上了法制的道路。一汽轿车在向广大用户提供了与全球同步的优秀产品以及国际化的售后服务,生命安全让用户重视,在成为“第一汽车,第一伙伴” 忠实践行者的理念的同时,更是积极的带进了汽车行业的法制建设。这表现出了一种经营理念的崇高境界。
召回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只需要简单的了解一下国外召回实施的历史情况,我们就会发现召回行动一般是由厂商主动去做的。有这个制度为前提,世界车坛的每一款车型召回记录几乎都有着数量的不等,不管它如何的负有声名。“主动召回”是一种诚实品质的表现,是一种敢于负责的行为,值得赞赏。在现在召回法规还没有实施的情况下,别的轿车产品可能没有主动召回,但这不能说明没有设计和质量上的安全缺陷隐患,主动与被动的根本区别是在如何对待消费者的态度方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汽轿车的此番举动可以称得上是尊重本土用户的先行。希望在一汽轿车后,有着不乏诚实的步尘者。若真的是这样的话,不啻是中国消费者的福气。
1.3缺陷汽车召回的定义
汽车召回,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要求的程序,由于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所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它包括制造商用有用的方法告诉修理商、销售商、车主等有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让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规定标准和机动车和挂车的术语和定义类型,是指汽车的产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规定进行人员,货物或其他东西是由电动工具驱动的。缺陷是一种常见于一批或其他车辆由于设计,或道路车辆被拖走的缺陷(不包括农业运输制造等),该模型的不合理的危险性或个人财产安全,包括两种情况,即汽车产品的存在和标准。制造商,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组装、生产和制造汽车产品,并以自己的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组装、生产和制造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销售商,是以销售汽车产品为营利方式,并收取汽车产品货款、开发票的经营企业。租赁商,是一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种车辆以牟利为目的,提供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修理商,是为汽车产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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