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邯郸银行的影响及对策(附件)

摘 要由于营业税的征收存在税负过重、重复课税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被称之为营改增,这一改革从2012年初开始进行。随着其在行业和地域范围的不断扩展,将会对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进而会对邯郸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本文将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从利润变化、经营管理这两方面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邯郸银行税负上的影响,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对邯郸银行及类似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所启发。
目 录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目的 1
1.3 研究意义 1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2
1.4.1 国外研究现状 2
1.4.2 国内研究现状 2
1.4.3 文献评述 3
2 “营改增”政策相关理论概述
2.1 营业税的定义及税目税率 5
2.2 增值税的定义及税目税率 5
2.3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5
2.4 “营改增”的政策形势 6
3 “营改增”对邯郸银行的影响分析
3.1 邯郸银行概况 7
3.2 “营改增”对邯郸银行利润造成的影响 7
3.2.1 营业收入下降的压力增大 7
3.2.2 专项成本增加 8
3.2.3 营业成本上升的压力较大 8
3.3 “营改增”对邯郸银行经营管理造成的影响 9
3.3.1 服务定价难度增加 9
3.3.2 业务处理系统需要优化升级 9
4 邯郸银行有效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措施建议
4.1 成立税制改革专项小组 10
4.2 简化发票管理方式 10
4.3 强化流程控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10
4.4 强化业务系统改造,有效保障纳税管理 11
4.5 解决好税会差异问题 11
4.6 加大监控力度,防范信用风险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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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我国在流转税方面依据行业的不同因而区别征收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度引起税负抵扣链条中断,重复课税的现象在所难免。为了解决这一现状,国务院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对部分行业试点实施税制改革。有资料显示,参与试点改革的12个省市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减税的幅度平均达到了40%,这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营业税的改革也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产生较大影响[1]。
1.2 研究目的
经济的快速增长需要与时俱进的金融服务业来支撑,所以银行业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各行各业的发展都需要有一个良好有序的税收环境,金融服务业也会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浪潮而纳入到增值税的管理体系中。“营改增”对银行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它考验着各家银行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税收制度的变化将给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产品销售带来较大的影响,银行不得不重新审视税收筹划工作[2]。
邯郸银行的客户主要是该银行辖区内的市民、农户等,和其他的银行面向的服务对象具有一定区别,因此纳入“营改增”后受到的影响也与其他企业不大相同。本文以邯郸银行作为案例,依据当前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的背景,分析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变化对邯郸银行产生的影响,以发现问题并能找到相应对策,以促进邯郸银行及类似银行及时适应税制变化,平稳顺利发展。
1.3 研究意义
长期以来,金融业是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之一,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做出了巨大贡献,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潮流下,金融业的发展值得相关利益关系人及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邯郸银行作为金融业的银行之一,其生存发展也和当地经济的运行息息相关,研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邯郸银行的影响有利于丰富税制改革和金融业的相关理论研究[3]。
对于邯郸银行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然会对邯郸银行的纳税结构、人事结构等经营活动产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面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样的机遇和挑战,分析邯郸银行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邯郸银行的影响有利于及时发现邯郸银行经营的不足之处,进而有利于邯郸银行及时调整经营战略,以为邯郸银行及类似银行吸取经验教训。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1.4.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只对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的文献比较少,更多的是对金融业整个行业的税收制度的研究。国外对金融业税收制度主要归结于两点,一个是银行业是否应该征税,另一个是对银行服务是否应该征收增值税,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征收方式。
Bradford(1996)指出大部分金融服务收费具有隐性特征,其隐含在利差收入中较难区分,因此发票抵扣在金融业难以实现。
但是,Poddar和English(1997)指出,因为金融业存在着许多特殊性质,金融业的增值额很难合理有效的确定,所以说金融业开征增值税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难以实施。
关于金融业是否征收增值税,Auerbach和Gordon(2002)通过在跨期预算约束式中引入投入品消耗变量[4],金融服务占用了一定的资源,所以金融服务应该征收增值税。然而,有许多学者提出,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质,金融业的增值额计税依据较难获取,因此该项工作开展起来存在很大难度。针对金融业能否征税,有的人认为不应该征税,有的人认为应该征税。
Boadway和Keen(2003)支持对金融服务征税,他们指出,金融服务即使没有增加消费者的最终效用,但是为了获取最终效果的投入,所以不能排除征税范围在外。
IMF(2010)认为对金融部门征税的过程中应该引进金融稳定费,提出金融活动税的观点[5]。
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采用增值税,但是好多国家针对金融业免税,国外也有学者提出了免税法的缺陷。因此,对金融业是否征收增值税办法的探究是许多专家学者着重探究的问题。
1.4.2 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银行业在国内的现状,国内学者主要是从营业税的缺陷入手,分析我国银行业改革的必要性,营业税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多次征税,税负较重,税负不公等问题。
王聪在2000年根据当时银行业税收现状,指出了我国银行业税负负担比较重,已经严重超过其他行业的税负负担,此外没有形成营业收入的项目如权责发生制下应收利息[6]。提取坏账准备金、以物抵债业务等均需缴纳增值税,存在多环节重复缴税和税负不合理的问题。在2003年,她又对银行业与其它服务行业、国内中外资银行进行比较,得出我国内资银行业税负较重的结论。
马恩涛(2010)站在税收角度指出,我国的金融服务业特别是银行业存在着营业税税负不公、重复课税的弊端,如果对金融服务业实施增值税免税模式,会对经济造成扭曲[7]。
魏陆(2011)也认为营业税的存在阻碍了商业银行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使得抵扣链条不能够延续[8]。
吴霖、高晓莉(2011)从效率角度出发改革分三步。第一,完善银行业营业税制度,降低营业税税率,对税收优惠进行改革。第二,营业税向增值税过度,包括计税依据、税率、税收收入的归属问题的确定。第三,完善银行增值税制度,包括税率、计税依据的改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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