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对减少耕地占用的效应分析

税收作为经济手段对耕地保护十分有必要。本文对全国范围内近二十年耕地占用税的实施与耕地数量的变化进行统计分析,探究耕地占用税对减少耕地占用的影响机理,分析耕地占用税对耕地保护外部效应内部化的作用,结合国外有关耕地保护的税收制度,提出优化耕地占用税的对策建议。研究表明(1)从回归模型结果来看,耕地占用税、国内生产总值、农业比较收益是影响耕地面积的主要因素,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增人口对耕地面积的影响并不显著;(2)现行耕地占用税制度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应扩大征收范围、简化税种,建立农地基金、完善相关制度,改变计税依据、分等级设置税率标准,加强立法工作,坚持法治原则。
目录
摘要3
关键词3
Abstract3
Key words3
引言3
一、耕地占用税对减少耕地占用的理论分析 4
(一)耕地占用税对正外部性分析 4
(二)耕地占用税对负外部性分析 5
二、耕地占用税影响耕地占用的实证研究 5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的选择 5
(二)统计检验与模型的设定6
1.单位根检验6
2.协整检验7
3 .回归分析 7
(三)计量结果分析 7
四、结论与政策优化 8
(一)政策优化 8
1.优化目的 8
2.优化思路 8
3.国外有关耕地保护税收的经验借鉴 8
4.优化对策 9
(二)结论 10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耕地占用税对减少耕地占用的效应分析
引言
引言
目前,我国耕地面积总量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大多数耕地所处的地形条件恶劣,高产的耕地资源所占比例过低[1]。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耕地总面积不断减少,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耕地流失速度加快等耕地现状问题使得耕地保护尤为重要[2]。
保护耕地的方式除了行政手段、技术手段之外,采用税收这一经济手段对耕地保护进行调控管理十分必要[3]。为了约束耕地占用的行为,提高耕地的利用,1987年国家开始设立耕地占用税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有关耕地占用税的性质,一是认为耕地占用税属于行为税,是在土地取得环节对耕地占用的一次性征收,具有寓禁于征的作用[4]。二是认为土地属于不可再生的财产,耕地占用税属于政府、农户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再分配,所以其性质属于财产税[5]。三是认为耕地属于自然资源,耕地占用税具有资源税的特点,是为了避免耕地资源的丧失[6]。还有学者认为耕地占用税的经济实质是地价或地租。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制制度出现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之处,主要存在征收范围较窄、税收标准偏低、按照已规定的税额征收不能体现耕地质量等级等问题。为加大耕地占用税对耕地保护的调节力度,2008年,国家出台了耕地占用税修订条例,但是在税额标准制定、批准和实际占用面积的核准、税费重复征收问题上存在不足[7]。彭茹燕(2012)[6]等人通过调查2009年105个城市的地价与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发现,耕占税税额标准占各类地价的比例过低,难以阻碍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提高土地交易的成本。何振一(2004)[8]认为城市地价和土地开发能带来高额的收益,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过低,不能够抵消城镇建设用地价格与耕地价格之间的收益差距,对耕地保护的作用较弱。藏波(2015)[9]通过分析2001年到2013年全国耕地占用税对建设用地成本的贡献情况,研究发现实际上耕地占用税对建设占用耕地行为的约束作用逐年减弱,新条例出台也没有从根本上增加耕占税保护耕地的能效。游和远(2009)[10]采用三层BP神经网络方法,研究了浙江省提高税额标准后耕地占用税与耕地数量变化的关系,得出在提高耕地占用税的标准下,要界定政府在耕地占用税决算数与预算数中的目的和选择,才能达到减少耕地占用的目的。
然而我国仍缺乏对耕地占用税一系列问题的实证调查与研究,对于全国各省市或地区的情况调查还不够充分。大多数研究的重点是当前耕地占用税征收依据(如税率、征收范围等)、耕地占用税的作用(行为调节、转移支付等),其他研究包括基于质量、数量等因素的税收标准研究[11]、耕地占用税与耕地数量变化的动态模拟等[10],涉及耕地占用税和减少耕地占用的效益之间关系的研究较少。本次研究将建立耕地占用税与耕地面积之间的数学关系,探究耕地占用税的实施效益,更好的调节税收制度,促进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因此本次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通过研究耕地占用税对减少耕地占用的影响机理和实证研究,丰富耕地数量变化驱动力的理论研究,分析耕地占用税的实施效应。提出优化耕地占用税制度的思路和对策,为相关部门进一步改革提供参考。
一、耕地占用税对减少耕地占用的理论分析
20世纪经济学家庇古和马歇尔提出外部性概念,是指经济主体在自己的生产或消费活动过程中对其他主体产生的影响,是一种非市场化效应的体现。庇古首次提出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的概念,他认为,当外部性效应出现的时候,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失衡进行有效的调节,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12]。而土地利用的外部性是指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通过对资源环境的所造成的影响而同样对其他土地的价值产生的除自身主体之外的正向或者负向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行为体现出来。
当企业或者个人对占用耕地支付的代价远远低于占用耕地所获得的效益时,耕地数量会明显降低。只有当企业或者个人对占用耕地支付的代价等于获取耕地所付出的机会成本时,才会达到耕地保护的目的。外部性具有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为了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政府需要通过征税或者补偿可以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税收这一经济手段可以有效的解决市场失灵,引导土地资源最优利用方向。
(一)耕地占用税对正外部性分析
正的外部性也称外部经济。耕地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不仅仅具有生育或生产功能,还具有生态功能以及其他的社会多元化功能。所以,耕地保护不仅是对于农民有强烈的经济价值,还具有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促进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这是耕地保护的正的外部性的体现。但是农民对于耕地保护所获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被社会无偿占用。而通常这种正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措施来源于政府的补贴,政府的资金一部分可来源于耕地占用税的税收,通过反馈给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农业综合发展,来提高耕地保护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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