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多元化保障机制研究市武进区嘉泽镇为例

对于农民来说,其基本生产和生活的重要保障就是宅基地,同时,农民财产的重要载体也是宅基地。宅基地退出就意味着灭失其物权,而且,宅基地退出也是农民现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的收回。宅基地退出具有多种方面的优势和有益作用,如保障农民生存、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收入、让农民共享发展成果,与此同时,从较为广阔的社会层面分析,宅基地退出亦能降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在调查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的基本上,本文主要分析该镇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农民权益的有关内容、内容中的落实情况,以及农民们的反馈的研究,发现在嘉泽镇中的宅基地退出的各方面的补贴和补偿以及奖励均基本落实,但是,没有教好保障农民的多元化权益。由此,就农民权益受侵犯的具体表现以及原因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旨在为宅基地退出变革的实施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实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过程中提升他们宅基地退出的积极性,推动宅基地退出有序进行。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2
(一)经济权益问题2
(二)社会权益问题2
(三)政治权益问题2
二、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3
(一)内部原因3
1.相关法律缺失3
2.产权界定存在不明3
(二)外部原因3
1.政府行为扭曲3
2.农民维权不足3
三、嘉泽镇跃进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 4
(一)嘉泽镇跃进村案例简介4
(二)宅基地退出中农民住房保障4
1.宅基地退出住房补偿对象4
2.社会保障宅基地退出住房补偿方式5
3.宅基地退出住房补偿标准5
4.保障宅基地退出奖励及补助7
(三)宅基地退出中农民社会保障8
(四)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就业保障9
四、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9
(一)研究结论9
(二)政策建议 10<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br /> 1.设立科学的补偿标准10
2.多手段保证农民生存10
3.加强法律保障10
4.减弱政府推动宅基地退出的动力10
5.强化农民地位11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多元化保障机制研究——以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为例
引言
引言:当前的农村宅基地仍然存在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等问题,而且,“人减地增” 这一状况在农村地区中也较为突出,更为重要的是,农村宅基地的闲置现象、利用效率均有较大的问题。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1990年,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仅为26.4%,而发展到2010年,这一数据上升为46.95%。与此同时,农村人口的减少量高达12003万人,但是,农村居民点面积反而是在增长的,增加的面积高达171.6万公顷(何安琪,2012)。而且,城乡建设用地矛盾在我国表现的较为明显,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耕地保护和城市用地紧缺这一矛盾导致。另一方面,村庄在进行规划时,往往出现预留用地规模不足等问题,所以导致宅基地指标的落实困难重重,更为重要的是,农户所具有的合理刚性需求——建房在较长的时间内是无法得到保障的。现实情况下,宅基地无法流转,而导致目前利用宅基地过程中矛盾重重的根本原因就是缺失宅基地退出的相关机制。由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很多地区推出了宅基地退出试点工作,实现了机制创新,并取得了一定成就。反观宅基地退出的主要形式可知,其主要是拆迁大片农民房屋,且这一过程由地方政府主导、农民被动接受。综上所述,农民是宅基地权利的主体,但是其权益的有效保护难以实现。
通过对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进行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本文运用了文献综述法,实地调查法和网络调查法等方法。对于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的宅基地退出有了深入的了解。并且通过分析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农民的自身意见,发现了其中存在的各方面的问题,并且根据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文在宅基地退出过程所涉及问题的时候,首先分析的是农民权益保障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其中的不足;然后,分析这一过程中导致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而基于对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跃进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进行研究和实证分析,最后进行总结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权益问题
一是补偿标准一刀切。一般而言,补偿标准应该根据房屋的装修水平、新旧程度、建造成本等进行有效区分,如果某些房屋还涉及经营活动,那么补偿标准应该要弥补农民的这部分收益,但是,从现有的补偿标准来看,补偿这部分房屋和补偿其他普通房屋的标准是接近的。
二是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在发放补偿的时候,乡镇和村干部的自由量裁权较大,而且,同村同组可能出存在不同的补偿标准或是在不同时段出现不同的搬迁补偿标准。
三是集中安置社区房屋的质量问题凸显。在此次实地调查中,不少村民表示,集中安置的社区房屋质量较差,大多存在偷工减料问题。
总体来看,农民的经济权益受到较多损害,而且,从受损额度来分析,农民的经济权益受损的受损额度要高于经济权益未受损农民的额度。在此次实地调查中,大部分样本农民对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较为不满,大多数农民都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而且,像农户庭院、自家晒场等部分集体建设面积,也没有计入补偿,这就导致农民的经济权益受损。
(二)社会权益问题
通过与村民的访谈可知,部分村民之所以不愿意搬迁的主要原因就是:原有住房建造时间短、面积较大,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宅基地退出,适龄未婚男性以及结婚未分家的家庭的自身居住需求得不到满足、成家需要多套住房的需求也无法实现。
(1)生活成本增加。一旦宅基地退出,这就表示农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需要适应城市的生活方式,而且,与之前农村的生活方式相比,生活成本会提高。与此同时,新社区房屋尚是毛坯,农民还需自行装修,这需要耗费一定的费用,给农民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
(2)社会保障和就业帮扶缺失。如果生活成本增加,一旦加上社会保障和就业帮扶的缺乏,对于农民来说,在新社区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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