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免责条款争议的研究【字数:17828】

摘 要交强险免责条款是我国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可以防范保险诈骗的产生,减少不合规的理赔金额和法律纠纷。在汽车保险领域起着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是交强险相关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在实际使用中,交强险免责条款并不是那么完美,主要存在法律效力认定的问题,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也会不相同,引起社会对交强险免责条款的修改存在诸多异议。本文首先从目前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概念入手,着重分析免责条款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其原因在于条款合法性的争议、救济基金制度不够完善、保险人垫付追偿机制存在缺陷、制度的内容设计及最终的赔付方式存在问题。最后提出具体解决对策分析,如准确认定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完善的交强险保险人垫付责任及其追偿权机制、完善交强险给付制度,分析过程中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以相关案例作为背景研究,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有助于交强险免责条款的修订与优化,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Key Words: Exchange insurance; Exemption clause; Controversial issu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Case analysis 目 录
1.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理论概述 1
1.2.1保险免责条款的概念 1
1.2.2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概念与内容 2
1.3国内外现状 2
1.4研究内容及方法 4
1.5研究目的和意义 4
2.我国交强险免责条款的产生原因及适用现状 6
2.1交强险产品的商业性 6
2.2交强险合同的射幸性 6
2.3我国交强险免责条款的适用现状 6
2.3.1交强险免责条款的诉讼泛滥 6
2.3.2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 6
3.我国交强险免责条款的争议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8
3.1我国交强险免责条款存在的争议问题 8
3.1.1合法性引起争议 8
3.1.2救济基金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8
3.1.3难以实现先行垫付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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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内容设计存在疏漏 9
3.2我国交强险免责条款争议问题的原因分析 10
3.2.1司法实践对《交强险条例》有不同解读 10
3.2.2未明确规定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10
3.2.3保险人合同责任与被保人侵权责任的混淆 11
3.2.4保险人垫付责任及其追偿权机制的立法缺失 11
4.我国交强险免责条款存在争议问题的对策 12
4.1准确认定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12
4.2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12
4.3建立完善的交强险保险人垫付责任及其追偿权机制 12
4.3.1明确交强险保险人垫付责任的性质与法律构成 12
4.3.2通过立法保障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 13
4.4完善交强险给付制度 13
4.4.1完善“单一事故限额”模式 13
4.4.2责任限额由高到低过渡 14
5.案例分析 16
5.1案例一 16
5.2案例二 17
5.3案例三 18
结 论 20
参考文献 21
致 谢 22
1.绪论
1.1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大众消费能力增强,汽车的占有率迅速上升,但在道路行驶中,驾驶员难免会疏忽大意而引发意外事故,因此,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是必要的。机动车险种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交通强制责任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另外一种是商业险。交强险与其它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才能在道路上行驶。投保所需的保费较低,赔偿限额也不高,具有保障性。而机动车商业险种类较多,涉及的业务更为全面,事故中的受害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机动车只要投保了相应的商业险,都能获得补偿,是交强险的有益补充[1]。
自从我国设立了交强险制度,其营业额连续几年都处于亏损的状态。根据这些年我国有关交强险承保盈利的统计数据来看(如图11所示):除去2008年以及2017年的微薄盈利,剩余时间都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尤其是2011年,亏损金额高达112亿元。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各家保险公司对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态度。甚至有的保险人为了避免公司大量亏损,用各种理由拒绝承保,导致该制度公益性的特点无法被展现。同时交强险的免责条款作为保险人免除责任拒绝赔偿的一种方式,往往是理赔争议的导火索,并且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免责条款的规定存在疏漏,不够全面。涉及诉讼的争议案件,法院在审判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同类型的案子会产生不同的判决,引发更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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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我国20082017年承保盈利情况(单位:亿元)[2]
1.2研究理论概述
1.2.1保险免责条款的概念
保险是风险资产再分配的一种组织活动。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机构,所以保险公司常常会面临严重的资金压力。由于资金分配压力巨大,所以不能做到不管何时何地的进行赔偿,需要制定相关的免责条款,保障保险公司的权益,因此才有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3]。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有人诉讼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也是争议问题的起源。
1.2.2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概念与内容
(1)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概念
我国交强险的设计结合了国法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保险法》。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免责条款是基于以上两部法律并在保险免责条款范畴下衍生出来的一个免责解释。由此我们分析出交强险免责条款是由保险人或者法律规定的要求单方制定的。免责条款有法定和约定之分,前者为了说明法律规定的合法免责情况,后者是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的条例。但是交强险条例中规定:除了免责条款,保险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推脱应承担的责任[4]。
(2)交强险免责条款的内容
通过查阅文献,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交强险免责条款的适用前提是签订交强险合同,它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侵权为赔付基础的。同时也规定了非直接受害者(第三人之外)或车内同行人员不适用交强险免责条款。
此外,对于交通事故中发生以下情形的,保险人适用交强险免责条款。例如(1)驾驶人无驾驶资格;(2)醉驾;(3)被保机动车在被盗用期间发生事故;(4)被保险人涉及保险诈骗。其中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对受害人垫付费用并有权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1.3国内外现状
美国作为全球首个设立三者险的国家,初期阶段采用的制度为“过失责任制”,可运用到实际中,会发现该制度并不能保证受害的三者获得足够的经济损失补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在1970年颁布了无过失保险法。紧接着,其余各州也改变了原来的保险制度,实行无过失责任制度。这种制度和我国交强险规定相似,即不管肇事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多少,哪怕无责,撞到行人或非机动车都必须依照法律承担责任,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至于具体的赔付金额,以合同中条款规定的限额为准[5]。但是美国责任制度的特色在于:发生事故时一切都以救助伤者为主,对于车内的受伤者,可以暂时不进行责任划分,先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对于双车事故,无需向保险人证明自己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都能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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