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汽车召回事件分析

目 录
1 绪论 1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3课题研究思路与内容 3
2 大众汽车缺陷产品事件 3
2.1缺陷产品事件 3
3 大众汽车召回事件分析 6
3.1缺陷产品原因 6
3.2召回事件影响 8
3.3召回事件 9
4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12
4.1存在的问题 12
4.2对策研究 18
结 论 23
致 谢 24
参 考 文 献 25
1 绪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汽车工业迅速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和销售量迅速增加,然而汽车缺陷引起的安全问题也日益成为我国公众关心的热点之一。2012年3月7日,一汽大众2012款新速腾上市,新速腾的上市受到了媒体和消费者们的广泛关注,新旧速腾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新款速腾后独立悬架被简配成了低成本的扭力梁非独立悬架。但是,从2012年的下半年开始,使用新速腾的车主们陆续开始反映车辆后悬掉漆生锈、行驶中有异响等问题,甚至还出现了高速后悬直接断裂导致车辆几乎失控的案例。由于新款速腾车出现的问题点较为高度集中,有部分车主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但咨询一汽大众厂家后,官方的回应却说这是个别车辆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属于个例。而经销商能做的,就是为车主更换后悬纵臂梁。此后,有关速腾后悬挂的投诉越来越多,大规模的车主维权活动也开始频频上演,速腾一跃成为了投诉量最多的车型。2014年8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表示将介入调查新速腾的质量隐患,10月15日,一汽大众和大众(中国)联合向国家质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总局备案召回计划, 宣布自2015年2月2日起,在中国召回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生产的新速腾汽车和2012年4月24日至2013年7月17日生产的甲壳虫汽车,涉及车辆分别为563605辆和17485辆,此次召回的解决方案是在新速腾后轴纵臂上安装金属衬板,并非更换悬架[1]。
有不少汽车专家认为大众早就该就速腾断轴事件问题实施召回,质检总局的举措是一种进步,不仅对消费者是好事,也将会起到警醒全行业的作用。缺陷汽车不仅给用户造成危害,同时也会损害汽车厂商的信誉。某种缺陷的汽车产品需要召回,受伤害的不仅仅是汽车制造商,还有零部件企业。随着汽车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汽车召回制度的不断完善,任何汽车产品都会有其需要改进的地方,未来许多被召回的汽车实际上并不是存在行驶方面的安全隐患,而是为了改进汽车的机动性能和配置,让汽车的质量更好,让消费者更加满意。所以,消费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意识,理性地看待汽车产品召回,同样对于汽车厂商也应该认识到一次成功的召回丝毫不会对厂商及其产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将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厂商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汽车召回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要求程序如下: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汽车召回已成为研究热点之一,国外学者们很早就开始了汽车召回的研究。
自20世纪60年代起,国外学者专家对汽车召回对市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指出严重召回活动影响召回车辆销售但企业进行召回有利于维护企业信誉和利益,企业召回成本大大低于市场对企业汽车缺陷问题的惩罚。据查阅的资料显示,Hoffer G E,Pruitt 和Reilly在1994年提出了维修率的定义,并根据数学模型分析得出国产车维修率高于进口车的结论[3]。Rupp和Taylor与2002也对影响维修率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分析,在2004年,Rupp结合最新数据提出了影响维修率的原因,这对美国汽车召回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3]。
(1)国外汽车召回制度
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有美国、日本、英国、韩国、法国等发达国家。汽车召回制度方面发展较早的有美日英三国(见下图1,中国与其他国家召回制度的比较)。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制定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该法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1969年,日本通过了《机动车制定形式规则》和《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以及相关法律并规定汽车召回的主管部门为国土交通省,用户将缺陷问题向销售商反映,销售商通过网络传递给生产厂家。发现同一形式的缺陷后,生产厂家先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后,如确属设计和制造原因,则向运输省提出召回申请。同时,运输省也建立了直接收集用户信息的网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有可能涉及召回的缺陷车,通知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如确属厂家自身原因,则向运输省提出召回申请。英国在1979年颁布了并实施关于汽车召回的法规《机动车安全缺陷法》 。法规规定制造商有责任通报缺陷发现时间,汽车监察局会要求汽车生产商向其提供厂区规模、制造年限、底盘号、车型、缺陷描述、补救措施、召回协调员姓名、召回发起日期等详细资料[4]。
(2)国内汽车召回制度?
与国外汽车公司公开宣布汽车召回相比,国内汽车的召回制度发展及为缓慢。在我国,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并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从此规定实施以来的反馈意见和现状来看,实施汽车召回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国内刚刚出台的汽车召回制度,企业普遍的看法是,中国的汽车消费市场还不成熟,消费者认为召回就是退换,而不是召回修理,所以企业均对召回制度实施后的消费者的理性程度表示怀疑。
1.3课题研究思路与内容
任何一个品牌的汽车召回,总能引出以下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是,汽车生产商主动召回,能够显示出诚意,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二是汽车召回是不折不扣的丑闻,此前是在拿驾驶员的安全和性命做试验,我们将不再依赖召回汽车品牌。这两种态度各有其道理,面对汽车召回事件,更应反思我国汽车质监体制的缺失。我国现今的汽车召回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一项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以及其他机构多方共同努力,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汽车召回经验的同时也要立足我国国情,不断地促进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大众断轴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中国消费者应有权利遭到损害时,而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却无所寻觅。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管在制度设计还是具体操作层面都明显存在着向汽车生产厂家倾斜,这就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在制度上就得不到有效维护。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认可召回合法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未对缺陷的范围进行界定,未明确具体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的限额等具体事项[6]。我们能看到的只是法律的空架子,如《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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