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骨法用笔”与“应物象形”的内在关联性
略论“骨法用笔”与“应物象形”的内在关联性学院艺术与服装工程学院[20191216211920]
摘要
本文首先对谢赫及其“六法”进行了简介,然后对“骨法用笔”、“应物象形”各自内在涵义进行研究,结合顾恺之的《洛神赋图》进行个案分析,充实理论依据,进一步阐述“骨法用笔”与“应物象形”的内在关联性。
在进行毕业创作时,“骨法用笔”与“应物象形”的运用使我的作品更加生动,富有内在的艺术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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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字骨法用笔;应物形象;用笔;内在联系
Keywords: bone pen; should object image; pen; intrinsic link 目 录
一、引言 1
二、谢赫与“六法” 1
三、“骨法用笔”和“应物象形”臆解 2
3.1骨法 2
3.2用笔 2
3.2.1用笔 2
3.2.2骨力 3
3.3“应物象形”的概念 4
四、“骨法用笔”与“应物象形”的内在关联性 4
4.1《洛神赋图》之于“骨法用笔”、“应物象形”新解 5
4.1.1《洛神赋图》之“骨法用笔” 5
4.1.2《洛神赋图》之“应物形象” 6
4.1.3《洛神赋图》之“骨法用笔”与“应物形象”的内在联系 7
五、对我毕业创作的影响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毕业创作 14
一、引言
中华民族历来强调内在的精神,正如国画的创作,最主要体现的其实是整件作品本质的涵义,或用以表达艺术家的某种精神寄托,这种对内在精神的强调远远大于了作品本身,这就是我国传统的中国画与其他国家绘画艺术的区别。
比如中国古代的文人画,从宋代起源,在元代达到了顶峰,它主张不以形似为主要目的,这就是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体现。各个时代的书画创作围绕着这一特殊性延伸出了自己的特点和独特的艺术主张。
谢赫“六法”中,“应物象形”及“骨法用笔”的提出,其实也是基于中国的绘画精神。在中国的绘画艺术中,人性化的、情感化的因素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艺术家在他们的创作活动中并不是刻意追求观念性的东西,而是着重于内在情感的自然表达。
本文分析“骨法用笔”与“应物象形”的内在关联性,首先会去结合过去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在这基础上添加自己的新解,最后总结怎么样把两者相融合起来,更好的运用到作品中去,这也为自己以后的学习和创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品评依据。
二、谢赫与“六法”
谢赫(公元479—502年),是南北朝时期著名的人物画家和美术理论家。他在绘画方面擅长肖像画和仕女画,而他在理论方面的贡献对他在中国美术史上的地位起着关键的作用。我国最古老的绘画著作《古画品录》就是谢赫所著,它初步完善了中国画理论体系。在这部著作中,谢赫提出了品评画作的艺术标准——“六法论”。
这里的“六法”是指:气韵生动,骨法用笔,应物象形,随类赋彩、经营位置,传移模写(或“传摸移写”)。分别可解释为:
一、“气韵生动”,是指作品中的形象或整个作品体现出一种富有生命活力的气质和韵味。
二、“骨法用笔”,是指用笔时所体现出来的骨力和力量美,这里的“骨”是借来比喻所描绘对象性格的坚毅和内在的精神品质的。
三、“应物象形”,指艺术家画出来的东西要与对象相像。
四、“随类赋彩”,指上色,意思是说描绘对象时所用的颜色要与物象相近。
五、“经营位置”,指构图和构思。
六、“传移模写”,指临摹作品
“六法论”初步展现了一个完备的绘画理论体系,六法论提出后,中国古代绘画便自觉地将其作为绘画创作的理论依据,后代画家也始终把六法作为衡量绘画的标准,将绘画作品分成三六九等,同时更成为后世画家、批评家、鉴赏家们所遵循的原则。
三、“骨法用笔”和“应物象形”臆解
3.1骨法
“骨法”也可称为“骨力”,是书法中的术语。它是指笔在书写作画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力度,也是形体构成的支柱,作品中人物神情的表现也以此为凭借。
清代刘熙载在《艺概?书概》中道:“字有果敢之力,骨也。”唐太宗李世民曾说:“吾临古人书,殊不学其形势,惟求其骨力。” “六法”是谢赫在《古画品录》中提出来的,排在第二位的是“骨法用笔”。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在作品的用笔上体现出骨力呢?我认为首先手臂要有力气,这是最基本的,如果我们在作画时手肘懒懒散散,抖抖索索,那画出的线条一定是软绵绵的没有骨力。其次,我认为,用笔是否有骨力还与画家自身的修养、经验的积累、艺术的造诣有关。纵观中国绘画史,“骨法”历来就受到了文人画家的重视,也成为了画家在用笔方面的不断追求。
3.2用笔
3.2.1用笔
“用笔”一词,常用于书法和国画中。它可以指在书写楷书时,组成美观的字体结构所用到的技法,也可以指我们在书写或作画过程中,运笔时毛笔在纸面上的转折、点提、回峰、扭转等手法。艺术家们只有熟练的掌握了用笔手法,才能在写书法时,使所写的笔画有方有圆、有棱有角;才能在作画时,使对象的轮廓清晰、结构分明,创作出令人满意的作品。
3.2.2骨力
所谓“骨力”,可理解为在国画创作过程中,用毛笔勾勒线条、点染皴擦时所体现的功力。《笔阵图》中说:“善笔力者多骨,不善笔力者多肉;多骨微肉者谓之筋书,多肉微骨者谓之墨猪;多力 丰筋者圣,无力无筋者病。”意思就是强调了“骨力”的重要性。
“骨法用笔”是谢赫“六法”中的第二法,我国古代把“骨法”作为人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由《史记》记载:“贵贱在于骨法”。谢赫用“骨法”来品评、鉴定画作,并用骨法来要求用笔,提出“骨法用笔”,可理解为绘画所要求的骨法,就像人必须有骨头一样,而在绘画中要体现骨法,唯一的方式就是用笔。
“骨法用笔”是指骨法以及与它密切相关的笔法。在汉魏时期人们很流行把“骨法”作为观察人物身份和特征的语言。而魏晋时期对人物的品评和鉴定,除了常见的“风韵”等用词外, “骨”、“风骨”一类评语也属于常见用词。比如《世说新语》中说道的“羲之风骨清举也”,这里是用“骨”字来比喻人内在性格的果敢坚毅及其外在形态的骨相。
古代的文学评论、书论、绘画论中都对“骨”字有所运用,如刘勰的《文心雕龙?风骨》中“结言端直,则文骨成焉”,是说文章要有风骨;《笔阵图》中“善笔力者多骨,不善笔力者多肉”,是说善于用笔力的人多骨,不善于用笔力的人多肉;顾恺之评《周本纪》中:“重叠弥纶有骨法”,是说所画人物虽然被重叠的衣服覆盖,但仍然能见其骨法结构。这里的“骨法”“天骨”等词的意思是指刻画的人物所体现出来的气质、身份、精神面貌等。当时的绘画造型都是以勾勒线条为主,对象的结构、体态、表情等,也都要靠既准确又有力度且富有变化的线条来表现。因此“骨法”最简单直接的可以把它理解为用笔方式,但是它又不仅仅是单纯的用笔方式,它是带有艺术性的并包涵着笔力和力感。
谢赫提出之后,“骨法”就成为了历代评鉴画作的重要标准之一,中华民族所特有的材料工具和独有的民族文化精神在绘画艺术上的运用,使中国画将“骨法”作为品评艺术创作的一项美学原则发展成必然事件,自然也就促进了民族独特绘画风格的完美发展。
3.3“应物象形”的概念
“应物象形”是指艺术家画出来的东西要与对象相像。“应物”二字最早出现是在战国时代《庄子?知北游》中:“其用心不劳,其应物无方”。 “应物”可解释为人对客观事物所表现出的主观态度。东晋僧肇说“法身无象,应物以形”,我认为这句话与“相由心生”有异曲同工之妙,意思是说佛是没有具体形象的,但又可以化作任何形象,至于佛究竟是什么形象,这取决于自己的主观意向。 “应物”是人的一种直观的对物象的视觉反映,它与物体本身的形态有关;“象形”则是对这种直观的视觉形象进行进一步加工从而产生主观的意向。宗炳在《画山水序》中提出:“以形写形,以色貌色”,意思是说画出来的东西要与对象相似,颜色也要忠于对象本身,简单来说就是“应物象形”。
在“六法”中,“应物象形”排在第三位,这表明在当时,绘画艺术很重视描绘对象本身的真实性,但它又位于“气韵生动”与“骨法用笔”之后,这表明当时的艺术家对艺术的客观形态与主观意识之间的关系有了较深刻的理解。
“应物象形”不仅仅是单纯的指事物本身形象,它可上升为绘画者在深入研究对象时,挣脱了对象的形体本身的局限性和表面性的束缚,更深一层地表现出事物的某种内在意义。因此不难看出,真正的“应物象形”是指事物客观形态与艺术家主观想象力的高度融合,对揭示物象的内在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
本文首先对谢赫及其“六法”进行了简介,然后对“骨法用笔”、“应物象形”各自内在涵义进行研究,结合顾恺之的《洛神赋图》进行个案分析,充实理论依据,进一步阐述“骨法用笔”与“应物象形”的内在关联性。
在进行毕业创作时,“骨法用笔”与“应物象形”的运用使我的作品更加生动,富有内在的艺术美感。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字骨法用笔;应物形象;用笔;内在联系
Keywords: bone pen; should object image; pen; intrinsic link 目 录
一、引言 1
二、谢赫与“六法” 1
三、“骨法用笔”和“应物象形”臆解 2
3.1骨法 2
3.2用笔 2
3.2.1用笔 2
3.2.2骨力 3
3.3“应物象形”的概念 4
四、“骨法用笔”与“应物象形”的内在关联性 4
4.1《洛神赋图》之于“骨法用笔”、“应物象形”新解 5
4.1.1《洛神赋图》之“骨法用笔” 5
4.1.2《洛神赋图》之“应物形象” 6
4.1.3《洛神赋图》之“骨法用笔”与“应物形象”的内在联系 7
五、对我毕业创作的影响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毕业创作 14
一、引言
中华民族历来强调内在的精神,正如国画的创作,最主要体现的其实是整件作品本质的涵义,或用以表达艺术家的某种精神寄托,这种对内在精神的强调远远大于了作品本身,这就是我国传统的中国画与其他国家绘画艺术的区别。
比如中国古代的文人画,从宋代起源,在元代达到了顶峰,它主张不以形似为主要目的,这就是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体现。各个时代的书画创作围绕着这一特殊性延伸出了自己的特点和独特的艺术主张。
谢赫“六法”中,“应物象形”及“骨法用笔”的提出,其实也是基于中国的绘画精神。在中国的绘画艺术中,人性化的、情感化的因素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艺术家在他们的创作活动中并不是刻意追求观念性的东西,而是着重于内在情感的自然表达。
本文分析“骨法用笔”与“应物象形”的内在关联性,首先会去结合过去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在这基础上添加自己的新解,最后总结怎么样把两者相融合起来,更好的运用到作品中去,这也为自己以后的学习和创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品评依据。
二、谢赫与“六法”
谢赫(公元479—502年),是南北朝时期著名的人物画家和美术理论家。他在绘画方面擅长肖像画和仕女画,而他在理论方面的贡献对他在中国美术史上的地位起着关键的作用。我国最古老的绘画著作《古画品录》就是谢赫所著,它初步完善了中国画理论体系。在这部著作中,谢赫提出了品评画作的艺术标准——“六法论”。
这里的“六法”是指:气韵生动,骨法用笔,应物象形,随类赋彩、经营位置,传移模写(或“传摸移写”)。分别可解释为:
一、“气韵生动”,是指作品中的形象或整个作品体现出一种富有生命活力的气质和韵味。
二、“骨法用笔”,是指用笔时所体现出来的骨力和力量美,这里的“骨”是借来比喻所描绘对象性格的坚毅和内在的精神品质的。
三、“应物象形”,指艺术家画出来的东西要与对象相像。
四、“随类赋彩”,指上色,意思是说描绘对象时所用的颜色要与物象相近。
五、“经营位置”,指构图和构思。
六、“传移模写”,指临摹作品
“六法论”初步展现了一个完备的绘画理论体系,六法论提出后,中国古代绘画便自觉地将其作为绘画创作的理论依据,后代画家也始终把六法作为衡量绘画的标准,将绘画作品分成三六九等,同时更成为后世画家、批评家、鉴赏家们所遵循的原则。
三、“骨法用笔”和“应物象形”臆解
3.1骨法
“骨法”也可称为“骨力”,是书法中的术语。它是指笔在书写作画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力度,也是形体构成的支柱,作品中人物神情的表现也以此为凭借。
清代刘熙载在《艺概?书概》中道:“字有果敢之力,骨也。”唐太宗李世民曾说:“吾临古人书,殊不学其形势,惟求其骨力。” “六法”是谢赫在《古画品录》中提出来的,排在第二位的是“骨法用笔”。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在作品的用笔上体现出骨力呢?我认为首先手臂要有力气,这是最基本的,如果我们在作画时手肘懒懒散散,抖抖索索,那画出的线条一定是软绵绵的没有骨力。其次,我认为,用笔是否有骨力还与画家自身的修养、经验的积累、艺术的造诣有关。纵观中国绘画史,“骨法”历来就受到了文人画家的重视,也成为了画家在用笔方面的不断追求。
3.2用笔
3.2.1用笔
“用笔”一词,常用于书法和国画中。它可以指在书写楷书时,组成美观的字体结构所用到的技法,也可以指我们在书写或作画过程中,运笔时毛笔在纸面上的转折、点提、回峰、扭转等手法。艺术家们只有熟练的掌握了用笔手法,才能在写书法时,使所写的笔画有方有圆、有棱有角;才能在作画时,使对象的轮廓清晰、结构分明,创作出令人满意的作品。
3.2.2骨力
所谓“骨力”,可理解为在国画创作过程中,用毛笔勾勒线条、点染皴擦时所体现的功力。《笔阵图》中说:“善笔力者多骨,不善笔力者多肉;多骨微肉者谓之筋书,多肉微骨者谓之墨猪;多力 丰筋者圣,无力无筋者病。”意思就是强调了“骨力”的重要性。
“骨法用笔”是谢赫“六法”中的第二法,我国古代把“骨法”作为人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由《史记》记载:“贵贱在于骨法”。谢赫用“骨法”来品评、鉴定画作,并用骨法来要求用笔,提出“骨法用笔”,可理解为绘画所要求的骨法,就像人必须有骨头一样,而在绘画中要体现骨法,唯一的方式就是用笔。
“骨法用笔”是指骨法以及与它密切相关的笔法。在汉魏时期人们很流行把“骨法”作为观察人物身份和特征的语言。而魏晋时期对人物的品评和鉴定,除了常见的“风韵”等用词外, “骨”、“风骨”一类评语也属于常见用词。比如《世说新语》中说道的“羲之风骨清举也”,这里是用“骨”字来比喻人内在性格的果敢坚毅及其外在形态的骨相。
古代的文学评论、书论、绘画论中都对“骨”字有所运用,如刘勰的《文心雕龙?风骨》中“结言端直,则文骨成焉”,是说文章要有风骨;《笔阵图》中“善笔力者多骨,不善笔力者多肉”,是说善于用笔力的人多骨,不善于用笔力的人多肉;顾恺之评《周本纪》中:“重叠弥纶有骨法”,是说所画人物虽然被重叠的衣服覆盖,但仍然能见其骨法结构。这里的“骨法”“天骨”等词的意思是指刻画的人物所体现出来的气质、身份、精神面貌等。当时的绘画造型都是以勾勒线条为主,对象的结构、体态、表情等,也都要靠既准确又有力度且富有变化的线条来表现。因此“骨法”最简单直接的可以把它理解为用笔方式,但是它又不仅仅是单纯的用笔方式,它是带有艺术性的并包涵着笔力和力感。
谢赫提出之后,“骨法”就成为了历代评鉴画作的重要标准之一,中华民族所特有的材料工具和独有的民族文化精神在绘画艺术上的运用,使中国画将“骨法”作为品评艺术创作的一项美学原则发展成必然事件,自然也就促进了民族独特绘画风格的完美发展。
3.3“应物象形”的概念
“应物象形”是指艺术家画出来的东西要与对象相像。“应物”二字最早出现是在战国时代《庄子?知北游》中:“其用心不劳,其应物无方”。 “应物”可解释为人对客观事物所表现出的主观态度。东晋僧肇说“法身无象,应物以形”,我认为这句话与“相由心生”有异曲同工之妙,意思是说佛是没有具体形象的,但又可以化作任何形象,至于佛究竟是什么形象,这取决于自己的主观意向。 “应物”是人的一种直观的对物象的视觉反映,它与物体本身的形态有关;“象形”则是对这种直观的视觉形象进行进一步加工从而产生主观的意向。宗炳在《画山水序》中提出:“以形写形,以色貌色”,意思是说画出来的东西要与对象相似,颜色也要忠于对象本身,简单来说就是“应物象形”。
在“六法”中,“应物象形”排在第三位,这表明在当时,绘画艺术很重视描绘对象本身的真实性,但它又位于“气韵生动”与“骨法用笔”之后,这表明当时的艺术家对艺术的客观形态与主观意识之间的关系有了较深刻的理解。
“应物象形”不仅仅是单纯的指事物本身形象,它可上升为绘画者在深入研究对象时,挣脱了对象的形体本身的局限性和表面性的束缚,更深一层地表现出事物的某种内在意义。因此不难看出,真正的“应物象形”是指事物客观形态与艺术家主观想象力的高度融合,对揭示物象的内在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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