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国际比较研究
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简称为BMS)是针对不同被保险人处于不同风险级别的情况试图加以区分的系统。奖惩系统根据被保险人历史出险记录和索赔申请等对预计有高出险率的投保人增收保费,对预计有低出险率的投保人给予相对应的续保费折扣。本文回顾了我国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发展历程,将2015年费改后的奖惩系统与旧版奖惩系统进行对比分析,并从奖惩等级划分、奖惩系统的转移规则、奖惩系统考虑因素、奖惩系数等方面与欧盟、韩国、美国现行奖惩系统进行比较研究。根据国内费改前后及国内外对比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优缺点并提出对我国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改进建议。关键词 奖惩系统,NCD,转移规则
目 录
1 引言 1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
1.2 国内外发展现状 1
2 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基本原理 3
2.1 奖惩系统的基本概念 3
2.2 奖惩系统的严厉性 4
3 世界各国现行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对比与评价 5
3.1 欧盟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分析 5
3.2 韩国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分析 7
3.3 美国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分析 8
3.4 中国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分析 9
4 我国现行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的评价与改进 12
4.1 我国新旧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的对比及与其他国家的对比 12
4.2 我国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存在的缺点及建议 17
结论 19
致谢 20
参考文献 21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目前全世界的机动车保有量持续上升,汽车从过去的奢侈品渐渐的变成生活必需品走入了千家万户,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需求也在逐渐提升。保险公司为了区分不同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开发出具有明确转移规则的奖惩系统。该系统根据被保险人在系统中的历史出险情况和历史索赔申请将被保险人划分为高风险群体和低风险群体,并且在被保险人续保时在基准保费上相应的上浮或下调一定比例,从而鼓励被保险人安全驾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也逐渐普及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来,我国家用车市场保有量已突破1.2亿。随着我国机动车产业不断进步,我国汽车保险市场规模也在全球占据领先地位,然而我国机动车保险行业虽然市场规模巨大但是市场效益却落后于其他国家。我国机动车保险中保费收入份额最大的是机动车商业保险,要想提升机动车商业险种的市场效益和提升机动车商业险种条款的完善程度,就要调整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使其变的科学和完善。我国在商业车险费改之后的新版奖惩系统相较之前的奖惩系统已有长足的进步,但是和车险奖惩系统发达的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所以研究国内外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并加以对比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国内外发展现状
国外机动车行业发展历史较长,相应的对机动车保险研究起步较早,故对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研究较为先进和完善。有些国外学者在1950年便开始对BMS进行研究。1962年,Carl Philipson对当时瑞典的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进行了系统的评价[1]。也是在这一年,Marcel开始研究无索赔优待折扣并应用其研究的期望索赔次数开发出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优待与惩罚费率浮动表。与此同时,Errki Pesonen通过数据处理来制定符合当时情况的奖惩分级系统[2]。
1966年,Rockwel和Molnar通过马尔可夫链来对机动车保险奖惩体系进行探索与改进[3]。勒梅尔在其1995年所著的《汽车保险奖惩系统》中详细的说明其对BMS的研究,并对来自世界上22个国家的30个车险奖惩系统进行研究从而得出严厉性与可行性排名,勒梅尔还对用于设计车险奖惩系统的概率模型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一套具有免赔额的BMS系统[4]。
21世纪初,由于很多投保人为了取得下一年度的保费折扣从而对驾驶时出现的微小事故不提出索赔(追奖行为),于是Jean Francois Walhin采取勒梅尔算法对车险奖惩系统中索赔额大小和索赔记录的真实状况进行仿真模拟。
Frank Sagerer,Gerald Sussmann和Ludwig Fahrmeir在2007年针对包含地理位置因素的索赔现象采用具体数据进行研究后得出一个结论:索赔额以及索赔频率受地理位置因素的影响很大[5]。
我国机动车行业起步较晚所以机动车保险发展的不够科学和完善,我国学者对BMS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孟生旺和袁卫对我国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贡献巨大。
孟生旺和袁卫在其文章中不仅对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公平性原则进行研究还对将被保险人历史索赔次数纳入转移规则的最优奖惩系统模型进行探讨,最后还提出应同时将被保险人的历史索赔次数和索赔额大小纳入奖惩系统的考虑范围,这对促进我国奖惩系统更加科学和完善有着重要意义[6]。
肖宇谷和孟生旺,夏露应用马尔可夫最优化原理研究并推广了汽车保险的最优索赔策略模型,对我国当时实行的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评估,并对保监会当时规定的A、B、C三种条款的最优索赔策略开展探讨[7]。
李义年通过对马尔可夫链的研究,能够预测出投保人在奖惩系统的每种级别上的概率,并能够通过马尔可夫链对已经确定风险概率的投保人进行保费调整。此外,他还整理出了求解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稳态保费的计算方法[8]。
邸娜从平均保费水平、惩罚严厉性指数、风险区分度和弹性等四个方面对15版的车险奖惩系统进行了精算度量,并将其与2007版的奖惩系统进行了对比分析[9]。
张宗讨论了BMS模型中存在的拟合精度不足、没有考虑违章记录等几个问题,还将被保险人的交通违章记录、向保险人申请索赔的额度大小、是否存在保险欺诈行为纳入奖惩系统的考虑范围,最后还介绍了奖惩系统中严厉性这一概念[10]。
李龙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在考虑投保人风险参数的同时将保险人的保费盈余进行均方误差最小化,提出线性的最佳相对保费[11]。
目 录
1 引言 1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
1.2 国内外发展现状 1
2 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基本原理 3
2.1 奖惩系统的基本概念 3
2.2 奖惩系统的严厉性 4
3 世界各国现行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对比与评价 5
3.1 欧盟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分析 5
3.2 韩国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分析 7
3.3 美国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分析 8
3.4 中国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分析 9
4 我国现行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的评价与改进 12
4.1 我国新旧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的对比及与其他国家的对比 12
4.2 我国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存在的缺点及建议 17
结论 19
致谢 20
参考文献 21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目前全世界的机动车保有量持续上升,汽车从过去的奢侈品渐渐的变成生活必需品走入了千家万户,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需求也在逐渐提升。保险公司为了区分不同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开发出具有明确转移规则的奖惩系统。该系统根据被保险人在系统中的历史出险情况和历史索赔申请将被保险人划分为高风险群体和低风险群体,并且在被保险人续保时在基准保费上相应的上浮或下调一定比例,从而鼓励被保险人安全驾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也逐渐普及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来,我国家用车市场保有量已突破1.2亿。随着我国机动车产业不断进步,我国汽车保险市场规模也在全球占据领先地位,然而我国机动车保险行业虽然市场规模巨大但是市场效益却落后于其他国家。我国机动车保险中保费收入份额最大的是机动车商业保险,要想提升机动车商业险种的市场效益和提升机动车商业险种条款的完善程度,就要调整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使其变的科学和完善。我国在商业车险费改之后的新版奖惩系统相较之前的奖惩系统已有长足的进步,但是和车险奖惩系统发达的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所以研究国内外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并加以对比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国内外发展现状
国外机动车行业发展历史较长,相应的对机动车保险研究起步较早,故对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研究较为先进和完善。有些国外学者在1950年便开始对BMS进行研究。1962年,Carl Philipson对当时瑞典的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进行了系统的评价[1]。也是在这一年,Marcel开始研究无索赔优待折扣并应用其研究的期望索赔次数开发出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优待与惩罚费率浮动表。与此同时,Errki Pesonen通过数据处理来制定符合当时情况的奖惩分级系统[2]。
1966年,Rockwel和Molnar通过马尔可夫链来对机动车保险奖惩体系进行探索与改进[3]。勒梅尔在其1995年所著的《汽车保险奖惩系统》中详细的说明其对BMS的研究,并对来自世界上22个国家的30个车险奖惩系统进行研究从而得出严厉性与可行性排名,勒梅尔还对用于设计车险奖惩系统的概率模型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一套具有免赔额的BMS系统[4]。
21世纪初,由于很多投保人为了取得下一年度的保费折扣从而对驾驶时出现的微小事故不提出索赔(追奖行为),于是Jean Francois Walhin采取勒梅尔算法对车险奖惩系统中索赔额大小和索赔记录的真实状况进行仿真模拟。
Frank Sagerer,Gerald Sussmann和Ludwig Fahrmeir在2007年针对包含地理位置因素的索赔现象采用具体数据进行研究后得出一个结论:索赔额以及索赔频率受地理位置因素的影响很大[5]。
我国机动车行业起步较晚所以机动车保险发展的不够科学和完善,我国学者对BMS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孟生旺和袁卫对我国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贡献巨大。
孟生旺和袁卫在其文章中不仅对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公平性原则进行研究还对将被保险人历史索赔次数纳入转移规则的最优奖惩系统模型进行探讨,最后还提出应同时将被保险人的历史索赔次数和索赔额大小纳入奖惩系统的考虑范围,这对促进我国奖惩系统更加科学和完善有着重要意义[6]。
肖宇谷和孟生旺,夏露应用马尔可夫最优化原理研究并推广了汽车保险的最优索赔策略模型,对我国当时实行的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评估,并对保监会当时规定的A、B、C三种条款的最优索赔策略开展探讨[7]。
李义年通过对马尔可夫链的研究,能够预测出投保人在奖惩系统的每种级别上的概率,并能够通过马尔可夫链对已经确定风险概率的投保人进行保费调整。此外,他还整理出了求解机动车保险奖惩系统的稳态保费的计算方法[8]。
邸娜从平均保费水平、惩罚严厉性指数、风险区分度和弹性等四个方面对15版的车险奖惩系统进行了精算度量,并将其与2007版的奖惩系统进行了对比分析[9]。
张宗讨论了BMS模型中存在的拟合精度不足、没有考虑违章记录等几个问题,还将被保险人的交通违章记录、向保险人申请索赔的额度大小、是否存在保险欺诈行为纳入奖惩系统的考虑范围,最后还介绍了奖惩系统中严厉性这一概念[10]。
李龙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在考虑投保人风险参数的同时将保险人的保费盈余进行均方误差最小化,提出线性的最佳相对保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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