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课题名称: 试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题目简介:    二战以来,以经济为纲,唯效益是从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自然资源消耗急增,环境压力与环境污染越来越大,不断出现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这一系列全球危害性事件,引起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人类在享受经济飞速发展带来的物质成果的同时,也越来越渴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应运而生。在这个大背景下,环境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环境权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
    1972 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环境权首次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并在《人类环境宣言》中加以明确确认。此后,随着环境权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各国公民环境保护运动的推动,在各种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宣言中都反复重申了这一宣言的原则,一些区域性人权文件也逐渐承认了环境权,而我国也开始承认并确立环境权的法律保障体系。现阶段我们尤其需要关注环境知情权在这个体系内的作用。1998年欧洲经济委员会通过的《奥胡斯公约》是目前为止将环境知情权具体化的最完善的公约。环境知情权是指社会成员依法享有获取、知悉环境信息的权利,它是公众享有的了解其生活、学习及工作等周围环境的基本权利, 是参与环境管理的前提。公众参与环保,是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水平。近年来,我国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已经有了较大的扩张, 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也已经初步形成。但纵观整个体系,并与国外立法经验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环境知情权立法方面尚存在不少缺陷,不足以满足人们对环境信息的强烈获知需求。因此,在对环境知情权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环境知情权制度,以维护、保障该权利的实现。
    本论文从环境知情权的概述、国内外环境知情权的相关立法、我国环境知情权制度的现状以及缺陷、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制度的建议等四个方面探讨我国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知情权制度的分析,发现其中的不足以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制度的建议。


评语:
该生实习态度认真,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章选题适当,论证充分,写作较为规范,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意提交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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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棒文